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2013下学期《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姓名: 成腊月 班级:药学(医药经济方向)学号: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摘要] 本文

《电子商务》

2013下学期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

姓名: 成腊月 班级:药学(医药经济方向)

学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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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

[摘要] 本文分4个部分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分 析电子商务发展对经济、特别是对外贸的影响作用,进而得出其对关税起到重大的影响作用。其次,在多角度对国际上现有解决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原则、政策、方案及主张的分析及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电子商务是否征收关税”问题进行探讨,并得出应征税的结论。再次,结合实际,提出制定我国在电子商务征收关税问题上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最后,并针对我国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关税;税收

一. 电子商务对经济的影响

电子商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改造传统贸易,缔结一种现代化的贸易服务方式,将对传统行业带来一场革命。电子商务是在商务活动的全过程中,通过人与电子通讯方式的结合,极大地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各种线上服务为传统对外贸易活动提供了全新的服务方式。

1.所谓电子商务① (Electronic Commerce)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而是通过网络,通过网上琳琅满目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资金结算系统进行交易。电子商务是Internet 爆炸式发展的直接产物,是网络技术应用的全新发展方向Internet 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也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在特征,并使得电子商务大大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不仅会改变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与结构。

2.电子商务对贸易的影响: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电子商务贸易,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改造传统贸易,缔结一种现代化的贸易服务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一种信息较为完全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使市场机制能够更为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国际贸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关税征收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利用原有关税政策来解释显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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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不太适应。为保证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中处于有利地位、维护国家利益和拥有主动权,就必须结合实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关税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求既能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又能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获得利益的路子。

3.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影响:

(1) 电子商务使国际税收流失风险加大。电子商务的出现令原本完善的税收制度变得不完善,最终令国际税收流失风险加大。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使得传统交易数量减少,这会减少传统交易的税收;同时,由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非常迅速,而且电子商务在税收上有其独特的复杂性,因此各国税务部门在短时间内没有完善的征税政策,致使税收“盲区”的形成,造成跨国所得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

(2)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税收管辖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属人原则的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二是属地原则的地域管辖权。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从国外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故发达国家更侧重于去维护自己的居民(公民)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则较侧重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国际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困难正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

(3)国际避税加剧。网络交易的出现,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更加隐蔽的客观环境。首先,电子商务为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传统交易中中介作用的减弱,从而极大削弱了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其次,跨国集团可以在低税国建立网站,轻而易举地将跨国经营的地点从高税国转移至低税国,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二. 商务税收电子商政策

1.发达国家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 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另一方面,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则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欧盟贸易委员会还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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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第一,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第二,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第三,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2.发展中国家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正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首先遇到的是如何看待电子商务问题。

首先,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基础都很薄弱,对于什么是电子商务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其次,由Internet 是完全开放的,所以要实行电子商务就意味着完全向发达国家开放。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国内产业又是一种挑战。一旦电子商务进入发展中国家,其势凶猛,穷国的经济命脉就容易被富国所控制。再次,如果Internet 开放,发达国家的文化将要迅速占领发展中国家,这对传统文化和政权都产生负面影响。最后,如果草率制定或加入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规则的谈判,很难做到能使电子商务的规则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三. 我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收关税的分析

基于国际上对于关税征收的不同见解,我国对国际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表现在:

(1)免征关税的最大受益者只是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高科技产品和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基本已走向成熟,因此,美国才极力倡导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虽然免征关税可以买到相对便宜的计算机相关产品特别是软件产品,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但由于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产业总体来看还属于幼稚产业,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无疑会受到巨大的冲击,同时由于信息咨询等服务可以通过因特网畅通无阻地进行国际传输,我国的服务业也将受到重大的影响。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即使我国在这两方面会有很大的发展,甚至实现一定量的出口,但仍很难与发达国家相抗衡,所以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其真正的受益者只是发达国家。

(2)免征关税破坏我国税收中性及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收应避免对市场经济运行产生不良影响, 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使经济资源脱离其最有效的使用途径。依此来看,在原有的税收体系已达到有效均衡的条件下,对新出现的同类贸易不进行税务征收显然会使经济主体的地位发生倾斜,从而使经由传统手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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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贸易的一方处于相对劣势。为了能利用倾斜税收政策的好处,处于劣势即通过传统贸易手段进行贸易的一方必然会通过种种手段,在额外费用小于税收额的情况下改变某些环节的交易方式,从而在事实上扭曲了正常的贸易过程,导致资源的无效率配置,对国际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所产生的效果正是如此。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同一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当,同时,作为参与同一类市场活动的同一类征税对象都应统一税负,不能歧视对待。而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除了交易方式不同外并无实质差别,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显然构成了对传统贸易手段的歧视性待遇。对于相同的标的物,对采用前种方式进行交易的免征关税,而对采用后种方式的就要征收关税,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3)免征关税将促使贸易方规避国际税收。由于没有关税的约束,发达国家可以不付任何代价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利用世界各国的优势要素进行生产和销售。如美国软件业,因为美国劳动力成本相对较高,他们会考虑到技术力量较高且劳动力成本很低的国家(如不久后的我国)进行生产后再将成果传回国内或是直接销售给第三国,以取代在国内生产就地销售或是销往海外第三国的传统方式,从而帮助他们规避了各种形式的国际税收,严重侵蚀了要素国家(如我国)的利益。同时,贸易方还可以通过国外机构,将国内的网上贸易转化为先输出、再输入的两次国际贸易,也规避了国内营业税的征收。这样,电子商务的零关税不仅促成某些非常规行为的产生,而且将使因特网变为一个巨大的逃税区,造成了我国其他税源的损失。

(4)免征关税会造成我国财政收入的流失。关税不仅体现一国的主权,同时也是一国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与国内经济以及经济结构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诸多优势,在将来还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创造出更大的贸易额,如美国通过网络实现全过程数据化的产品和服务所创造的产值和利润,已经超过了传统的制造业。

四. 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处理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还是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现实状况,制定所应采取的措施。

(1)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在法律领域,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导致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无从谈起。近年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但有关适用于网络交易以及征税的立法却仍是一片空白,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非常严重。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起与电子商务环境相适应的、新型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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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体系。

(2)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缺乏系统性。税收法律从法律的位阶效力来看, 多表现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且这些法规规章由于“法出多门”,往往互补衔接,甚至相互矛盾。2001年修订了《税收征管法》,特别明确了网络经济新形势下,税务执法人员如何处理税务登记、电子化申报、电子化征收、税务检查等一系列问题,弥补了以前该法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等很多缺陷,使《税收征管法》在新的电子交易中能够更好地保障税款的足额征收、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但对电子申报、电子征收等具体环节的操作和实现,该法仅仅是条文式的概括规定,具体步骤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3)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实行电子税务。要对电子商务征税,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与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联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络体系,实现征税自动化。

(4)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责令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网上商品品名屯种类、交易结算办法,以及网络银行账户、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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