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权利纠纷司法解决的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商标与域名权利纠纷司法解决的探析作者:宁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成为商家开辟的市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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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权利纠纷司法解决的探析
作者:宁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成为商家开辟的市场重要阵地,而域名抢注的现象层出不穷,解决商标与域名的权利纠纷权利已经成为学界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商标 域名 权利纠纷 司法解决
作者简介:宁玲,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11-02
因特网的商业化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得商业机构在因特网上的存在非常重要。因而,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来注册域名,使得商标识别与网络世界有机的结合起来,让自己的产品与服务更为消费者所熟悉。与商标的多元性相比,域名具有唯一性,这使得域名权的排他性明显强于商标权;并且,域名注册制度不同于商标注册,是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形式审查原则;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商标权与域名权冲突的产生。
互联网最早起源于美国,也是美国最为发达,而且一般顶级域下的域名登记基本上由美国NSI (Network Solution Inc)进行。在美国,一个单位可以注册多个域名,注册一个国际域名的代价仅为开户费100美元,每隔两年再交50美元,由此导致了恶意抢注域名和囤积域名的现象。对于域名纠纷的解决,美国的司法实践已积累了相当的经验。我国可以从美国对商标与域名权利纠纷的司法解决的理论和实践中学习,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
一、美国对商标与域名权利纠纷的解决
美国司法机关审批域名抢注等纠纷前期主要是以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作为法律依据。根据该法律,将某一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否为侵权,原告需要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对与其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进行使用时,会减少、削弱该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无需证明被告与其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在著名的Hasbro 诉Internet Entertainment案中,原告诉称由于被告将其商标兼商号CANDYLAND 使用在带色情性质的计算机网页中且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致使CANDYLAND 商标价值受到淡化损害。法院最后裁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和华盛顿州的反淡化法。
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29日通过了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简称ACPA )。该法为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抢注是否具有恶意提供了一个详细具体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