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问题研究----以腾讯与360之争为例一、前言部分近年来网络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交易活动的平台和人们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文献综述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以腾讯与360之争为例

一、前言部分

近年来网络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交易活动的平台和人们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更多的人喜欢通过互联网与朋友联系,因为它方便、快捷。然而网络开发商为了获得最大程度的盈利,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服务商商的行为在行业竞争中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文主要以腾讯与奇虎360之争事件进行研究,针对互联网服务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研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互联网服务商之间的竞争行为。了解我国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对存在的缺陷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主题部分

2010年腾讯与360之争事件在互联网领域引起了很大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网络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互联网竞争日趋激烈。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现行法律最大挑战。许多笔者研究认为我国对网络立法过分强调用户信息安全,而很少关注网络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大多数的网络立法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签署公布。总体来说我国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很少而且不具体。虽然腾讯与360事件算是已经落幕,然而通过此次网络“商战”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存在的问题。互联网的竞争并不由此而结束,传统的权利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被忽视和淡化。利益竞争使得道德调整失灵,网络成为了道德和法律之光照射不到的黑暗角落。而目前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网络环境出现了许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如域名恶意抢注、网页抄袭、网络恶意链接、网络虚假广告、恶意软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问题成为了网络发展的主要障碍。IT 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需要网络开发商之间的合作互利共赢,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对于今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除了国家政策调整,更需要的是法律法规的规范。

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互联网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假冒或仿冒、垄断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压价销售、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商誉、串通招投标等。利用互联网作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分为三类:传统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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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服务商与传统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中我主要研究的是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服务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有六种:1、与域名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2、与网页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与链接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与网络广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5、垄断竞争行为;6、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服务商之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以上六种为主,当然还有其他的形式的竞争,在论文中会有所提到。

有商业利益就有竞争,随着网络经济带来的丰厚利润,越来越多的互联网服务商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对我国竞争法是一种挑战。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对此有很多相关的规定。但是网络的迅速发展带来了许多的新问题,新型的竞争方式需要我们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相对有限,相关规定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虽然,网络环境中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超出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行为,2、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香味,

5、侵犯商业秘密香味,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

9、诋毁商业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出现了许多新的竞争方式,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2007年《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看互联网服务商之间有没有垄断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做了相应的规范。域名纠纷中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在网页纠纷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网络连接可能侵害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中对此有相关的规定。正对虚假的商业广告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互联网商的垄断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做了相关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会朝着更快更新的方向发展。当然,同时也会带来很多的问题。互联网的竞争需要法律的规制,这就需要我们对竞争法进行完善。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是复合的,不可能是单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而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律法方面很少考虑到互联网这一特定环境,我们需要补充和修改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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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大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力度,在全社会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情况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现实社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延伸和拓展。我们应该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作为重点力度打击,为网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规范互联网服务商的竞争行为。充分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对现代网络通信技术的挑战越来越多。因此,对其监管也越来越难。只有在提升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技术水平的前提下,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总结

互联网本应是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互联网迅速发展给市场竞争注入了活力,然而也产生了不少竞争纠纷。这些新型的竞争纠纷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本课题通过腾讯公司与奇虎360之争事件来看整个互联网服务行业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认为可以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找出相关的规定,同时看到目前法律的缺陷,希望通过此次研究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方法来解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希望以后对于互联网安全运行的立法特别是针对开发商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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