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电子商务法律 习题答案

《电子商务》习题集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一. 单项选择题1、 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A )A. 封闭性 B. 程式性 C. 技术性 D. 复合性2、哪项不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习题集

第8章电子商务法律

一. 单项选择题

1、 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 (A )

A. 封闭性 B. 程式性 C. 技术性 D. 复合性

2、哪项不是电子商务法的主要任务? (D )

A. 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B.

C. 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D.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3、“电子错误指如(商家) 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信息中的错误。”是哪部法律中的定义? (A )

A. 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C.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D.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4、合同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是由哪部法律规定的? (A )

A. 《合同法》 B. 《民法通则》 C. 《电子签名法》 D. 《拍卖法》

5、哪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B )

A. 1999年10月 B. 2001年10月 C. 1997年1月 D. 2001年1月

6、要约的撤回发生在? (A )

A. 要约生效之前 B. 要约生效之后对方承诺之前

C. 对方承诺之后 C. 都可以

7、电子合同不具备以下哪项优点? (D )

A. 提高业务效率 B. 减少成本 C. 节省办公用纸 D. 不易被篡

8、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隐私权? (D )

A. 个人生活宁静权 B. 私人信息保密权

C. 个人通讯秘密权 D. 继承权

9、将“真实而实质的联系”理论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中的国家是? (A )

A. 加拿大 B. 美国 C. 英国

D.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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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多选题

1、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哪几项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ABCD )

A.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B.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C.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D.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2、美国对数据库特殊权利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哪几个方面? (ABCD )

A. 为说明、解释、举例、评论、批评、教学、研究或分析的目的,传播或摘录数据库的合

理行为

B. 为了教育、科学或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传播和摘录数据库内容的行为

C. 传播或摘录数据库中的单个信息或数据库内容的非实质性部分的行为,但恶意的重复或系统性的行为不在此限

D. 仅仅为了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而传播和摘录的行为

3、在网络空间中,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包括哪几种类型? (ABC )

A. 非法收集、利用个人数据

B. 非法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C. 非法侵入、窥探个人领域

D. 上述皆不正确

4、通常认为网络隐私权大致哪几方面内容? (ABCD )

A. 知情权 B. 选择权 C. 合理的访问权限 D. 足够的安全性

5、虚拟财产具有哪几个特点? (ABCD )

A. 虚拟性 B. 价值性 C. 合法性 D. 期限性

6、知识产权可分为以下哪几类? (ABC )

A. 著作权 B. 专利权 C. 商标权

D. 私有权

三. 判断题

1、域名指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 (对)

2、所有的数据库都可以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3、虚拟财产的出现说明法律承认虚拟的东西。 (错)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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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域名抢注是以从商标合法持有者处牟取利益为目的。 (对)

(对) 5、盗用是以将合法网站的用户吸引到非法网站为主要目的。

6、我国《民法通则》对隐私权的规定相当完备。 (错)

7、2001年12月,联合国第56届会议第8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 (错)

8、《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市场准入的条件。 (错)

9、我国已制定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法》。 (错)

10、现实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必须和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对)

四. 名词解释

1、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总和法律领域。

2、域名

域名就是用人性化的名字表示主机地址,这比用数字式的IP 地址表示主机更容易记忆。

3、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是以规范作为电子商务(也包括电子政务)信息载体的数据电文和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上以电子数据形式“签名”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

4、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五. 简答题

1、什么是电子商务法?其特点是什么?电子商务法的特殊问题有哪些?

答:(1)电子商务法是指以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新兴的总和法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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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技术性、安全性、开放性、复合性

(3)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物流问题、网上支付问题、网上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电子签名问题。

2、电子签名立法有什么意义?

答: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直接相关,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有重要意义。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3、什么是电子合同?

答:电子合同是指当事人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根据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

4、域名有哪些特点?

答:域名具有三个特征: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

5、对于抢注域名借以敲诈的行为,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应该通过哪些标准来判定? 答:(1)被抢注域名与注册人的商标、商号或名称等是否具有必然联系;

(2)注册人在注册域名后是否使该域名下网站的网页闲置;

(3)注册人在抢注域名后是否与“被抢注人”主动联系,进行敲诈。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以通过认定对该域名的注册为“恶意抢注”来宣布抢注人的注册行为无效。

六. 案例分析

1. 甲公司为一家大型家电零售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大型空调生产商。甲、乙公司于2006年1月5日达成一项协议,约定双方空调的下单和接单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 )的形式,由双方的计算机自动进行。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空调存货不足时,甲公司的计算机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计算机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须特定的人同意,计算机便自动接单,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根据双方的协议,合同自1月10日生效。合同生效后,系统运行一直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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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6日,由于天气骤然变热,空调走俏,甲公司库存的乙公司空调低于正常库存量,甲公司的计算机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计算机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按照常规,乙公司接单后立即组织发货,7月9日就能到货。可直到7月15日,乙公司的货才送到甲公司。而甲公司销售的乙方空调已经于7月10日销售完毕,为了应急,甲公司只得于7月9日从另一家公司进了一批其他品牌的空调。甲公司拒绝接受此批空调,还要求乙公司赔偿因空调缺货致使客流减少而导致的销售额损失。但乙公司声称,他们是7月12日才接到订单的,并且立即组织发货,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问题:(1)本案争议的合同何时成立?

(2)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乙公司交付的空调?

答:1、该合同于7月6日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空调存货不足时,甲公司的计算机自动给乙公司下单(信息发送成功,计算机自动显示),乙公司收到订单后,无须特定的人同意,计算机便自动接单,乙公司便根据甲公司的订单送货上门。而7月6日甲公司库存的乙公司空调低于正常库存量,甲公司的计算机便自动给乙公司下单,订单对货号、数量作了约定,计算机也显示信息发送成功。可见甲方以于当天收到乙方的承诺,则乙方的承诺当天生效。

2、甲方的实际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交付的空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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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于2006年6月在被告网上订购了一把“××剃须刀”,后发现该剃须刀是假货。为进行证据保全,经公证后,原告同年8月再次在“×××剃须刀专卖店”订购了一把同品名剃须刀,于次日收到了送货员送来的订购商品以及由“×××剃须刀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原告支付了160元价款。

事后,原告了解到,该商品不是××公司制造的,而所谓的“×××2、剃须刀专卖店”也未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商家专卖提供交易平台、制作广告、发布商业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专卖商品并分享利润,理应承担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320元;并赔偿公证费450元。被告辩称,自己只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并未与原告建立商品买卖关系,其中,送货、收款、出具发票的均为“×××剃须刀有限公司”,因此,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与该公司之间,他们不应承担销售假冒商品的民事责任,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此不适用。

问题:(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本案纠纷?

(2)本案被告是否应为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答:1、本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为交易平台很大意义上是一个网络商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卖方的关系类似于“柜台”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交易者方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从技术上完全可以对在其交易平台上的卖家身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实际上目前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在其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者,也都要求先必须注册成为该网络用户,才能上网交易。因此在注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完全有能力要求交易者在注册时提供真实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这样即抑制了一部分人投机心理,又为将来出现交易纠纷时,能向买方提供对方准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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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能力范围内对交易风险不加以任何控制,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这对买方是不公平的。)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以网络交易的特殊性为由,任由用户随意注册、在其交易平台上发布信息,其应该对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用户尽到了足够的资格上的形式审查义务。在其控制范围内,其可以通过手机认证或身份证认证等方式要求卖方真实的个人信息。从而抑制了一部分人投机心理,又为将来出现交易纠纷时,能向买方提供对方准确资料。在对申请在交易平台上出售商品的企业的审查中,也必须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明。)

3、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有欠妥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被告之所以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因为其存在欺诈行为,而是因其作为交易平台的管理者,对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不严,导致原告交易受骗后不知找何人索赔,也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但被告的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于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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