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
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
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现阶段存在哪些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等方面。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一样, 电子商务活动中也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然而, 我国现有的关于电子信息方面的法规和商务贸易方面的法规都未涉及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备对商务贸易造成了障碍, 人们既无法准确地把握以非传统的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 也无法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1.1 因特网上版权保护问题
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 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 在网络环境下, 版权人面临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 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此外, 关于因特网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服务者的侵权行为, 和其计算机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自动复制而被牵涉的侵权责任问题, 尚属于争论的范畴, 还需要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
(2) 间接侵权, 主要指因特网服务提供者(ISP) 和网主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上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 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也在研究当中。
3.1.2 因特网上专利保护问题
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用版权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时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但是,能否直接对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不一样。依据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附录中对授予专利的事物这样描述:“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无论在任何技术领域,只要它们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的和具有工业实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专利。”可见,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目前,在知识产权理论界不少人都认为要把专利和版权两种法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真正的保护。
(2)Intemet对专利法的影响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act 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广泛的、开放的Intemet 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
,讨的问题。
(3)专利的电子申请问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 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 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 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1.3 因特网上的域名
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 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 然而, 因其易记便用, 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符号了。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 为此, 商家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 以吸引原有消费者, 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
域名虽然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 但是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因此, 最紧迫的议题当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 减少两者之间的冲突。但是, 更根本的解决方法还在于给域名“正名”, 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识产权的价值, 就应当考虑给予它知识产权的地位和法律保护。这样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而且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
3.2 这些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贸易额迄今不足美国的万分之一,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是相当快的。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这些行为同时也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影响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3.2.1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互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然而,因其易记方便,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手段的巨大潜力,尽量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标志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商业组织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广告宣传中,作为该商业组织已经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
因此,单个厂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决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将他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在以高价将这些域名卖给其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坏主意。
而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不存在抢注之故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与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册商标或使用商标相同或相似,即域名与同刑事犯罪者一样,对网络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有害。这种行为已经在美国、英国等国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册了几十、上百个他人的知名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抢注者都被迫将抢注的域名还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
而后者纯属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对其纠纷的解决,首先必须给予域名应有的知识产权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就域名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制定法律规则。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域名。这种“无法”状态会妨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3.2.2 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而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类带来苦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 第二,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 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
,的分离, 使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
第三, 用户合法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 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 极可能使用户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 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 不断增加调整力度。
3.2.3 电子商务中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技术成果是创新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电子商务 中的技术成果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的商品本身, 还包括交易过程中的创新性贸易技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电子商务 中的商品品种增多, 贸易技巧层出不穷, 仅靠版权法难以有效地保护这些技术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 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寻找新的保护途径。
(1)专利权保护。
创新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公布其技术成果, 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这是创新者享有专利垄断权, 提高技术信息价值的有效途径。因为创新者一旦取得了技术成果专有权, 使用它的时间越长, 范围越广, 其价值就越高(在出现新的替代性技术之前, 其价值能无限期积累) , 而且权利人除了自己使用, 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赚得极为丰厚的利润。
(2) 商业秘密保护。
在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时才成为商业秘密”。在电子商务中,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如计算机软件、客户订单、成本核算表、会计方法、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业秘密具有很高价值, 这表现在它现在或将来的使用会为权利人赢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因此, 企业往往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而一些企业为节省开支或了解对手的情况, 可能会不择手段地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 许多国家规定了商业秘密权, 来救济技术成果创新者的权利。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 我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避免出现利益受损现象。
5.1 开展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看, 电子商务虽涉及的领域众多, 形式多样, 但行业和区域差异较大, 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 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不统一。因此, 我国政府应适当开展必要的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抓试点、重宣传、贵引导, 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经验, 逐步推广, 在宣传的基础上普及电子商务基本常识, 提高国民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吸引更多的企业或消费者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中来, 引导他们有效地进行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
5.2 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因特网技术为网络连接平台的。这种开放性的网络平台使得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而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保护必然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 电子商务平台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 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开发出类似于IBM 公司的“密钥容器”这类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软件技术产品来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与国际知识产权界密切合作, 探寻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域名制度
我们只有立足国情, 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 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 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某些通行作法, 对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 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5.4 修订中国版权法, 充分兼顾电子商务下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
现行的中国版权法普遍存在内容陈旧的现象, 即使是有关网络信息版权保护的阐述也很模糊, 易造成侵权纠纷和审理结果的随意性, 更无法适应电子商务中版权保护的需要。现有的中国版权法中关于“复制”、“合理使用”、“版权保护期限”等规定亟需依据中国实际情况充分兼顾电子商务 中版权国际保护的新要求加以修订或增加新内容。
不是存在不足,中国的电子商务还差得很远呢,主要是普及的面还是不够,需要完善的地方太多了 电子商务才刚刚起步,以后的路还很长,具体的不足还有待各位大虾为你解答。 商品信息不全面 互联网作为新的产业革命的主导力量,已经融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产品流通方面也不例外,电子商务成为当今经济领域中最为活跃的概念之一。BtoC 模式的出现可以说是电子商务的开端,它打破了在此之前的网络“内容为王”的时代,使互联网显现出整合经济要素的强大力量。发达国家电于商务发展迅速,通过Internet 进行交易已成为潮流,电子商务浪潮势不可挡。它将是企业对内进行高效管理,对外提高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但在我国,由于网络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网络应用还不够普遍,金融电子化程序还不理想,电子商务的推行还需要时间。笔者个人认为,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将会遇到下列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电子商务想要腾飞,翅膀将会很沉。
1、网络自身有局限性
有一位消费者在网上订购了一新款女式背包,虽然质量不错,但怎么看款式都没有网上那个中意。许多消费者都反应实际得到的商品不是在网上看中的商品。这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在把一件立体的实物缩小许多变成平面的画片的过程中,商品本身的一些基本信息会丢失; 输入电脑的只是人为选择商品的部分信息,人们无法从网上得到商品的全部信息,尤其是无法得到对商品的最鲜明的直观印象。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是商家有意欺骗消费者,网络自身的局限性会自然不自然地误导消费者,可能使消费者不再轻易相信自己的眼睛,对电子商务的可靠性产生怀疑。
2、搜索功能不够完善
当在网上购物时,用户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众多的网站找到自己想要的物品,并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搜索引擎看起来很简单:用户输入一个查询关键词,搜索引擎就按照关键词到数据库去查找,并返回最合适的Web 页链接。但根据NEC 研究所与Inktomi 公司最近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在互联网上至少10亿网页需要建立索引。而现有搜索引擎仅仅能对5亿网页建立索引。仍然有一半不能索引。这主要不是由于技术原因,而是由于在线商家希望保护商品价格的隐私权。因此当用户在往上购物时,不得不一个网站一个网站搜寻下去,直到找到满意价格的物品。
3、用户消费观念跟不上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方式一个很大的不同是交易的当事人不见面,交易的虚拟性强,这就要求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要好,信用消费的观念要深入人心。西方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势头比较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西方的市场秩序比较好,信用制度比较健全,信用消费观念已被人们普遍接受。然而在我国,一方面人们信用消费的意识非常薄弱,信用卡的使用远没有普及; 另一方面,人们到商场还怕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更何况是在不知道离自己多远的网上? 由于网络的使用还没有完全普及,人们对网络的不了解也是影响网上消费
,的重要原因。目前大部分网民对网络的使用主要是了解信息和聊天,对于许多人来说网络甚至只是一个概念,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不景气也是可以预料的。
4、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然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 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 业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的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目前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安全可靠的通讯网络;
B 、有效防护连接在网络上的信息系统;
C 、有效防止资料被窃取或盗用;
D 、培训电子商务人才,使其了解如何防护其信息系统和资料的安全。
为了确保商业事务的安全性,必须满足一系列重要条件,换句话说,不仅要安全,更要易于管理和使用。首要条件是电子商务中所有的参与方之间(包括用户和服务方) 进行身份确认,用户身份被认证无误后,才能相应地解决和管理用户的数据访问。考虑到当今业务的分散性和使用Internet 具有风险性,在线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必须象在数据库中一样得到保证。另外,必须确保电子商务记录和事务的长期完整性,防止欺诈行为,这样才能提供广泛的电子商务所必需的可信度。最后,必须远离来自Internet 的多方面的威胁,以保证计算机系统自身的完整性,在这些安全特性下,用户可以信赖他的系统去完成重大的商务应用。
5、电子商务的管理还不够规范
电子商务的多姿多彩给世界带来全新的商务规则和方式,这更加要求在管理上要做到规范,这个管理的概念应该涵盖商务管理、技术管理、服务管理等多方面,因此要同时在这些方面达到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规范程度,不是一时半时就可以做到的。另外电子商务平台的前后端相一致也是非常重要的。前台的Web 平台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是电子商务的门面。而后台的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则是完成电子商务的必备条件,它关系到前台所承接的业务最终能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一个完善的后台系统更能体现一个电子商务公司的综合实力,因为它将最终决定提供给用户的是什么样的服务,决定电子商务的管理是不是有效,决定电子商务公司最终能不能实现赢利。
6、税务问题
税务(包括关税和税收) 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因此,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
7、标准问题
,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且我们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目前的问题是概念不清,搞电子的搞商务,搞商务的搞电子,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因此,目前需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统一标准的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二是电子商务的关键在于业务,应用是其龙头,因此要把各种各样的业务和服务接进来; 三是解决互联互通的标准问题。
8、支付问题
由于金融手段落后、信用制度不健全,中国人更喜欢现金交易,没有使用信用卡的习惯。而在美国,现金交易较少,国民购物基本上采用信用卡支付,而且国家出于金融、税收、治安等方面的原因,也鼓励使用信用卡以减少现金的流通。完善的金融制度,方便、可靠、安全的支付手段是B to C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条件。不难看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不单是网络带宽的狭窄、上网费用的昂贵、人才的不足以及配送的滞后,更重要的原因来自于信用制度不健全与人们的生活习惯。因此,我们应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健全法制、建立信用制度, 正确引导人们改变一些生活习惯,为我国B to C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9、配送问题
配送是让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伤脑筋的问题。网上消费者经常遇到交货延迟的现象,而且配送的费用很高。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国内缺乏系统化、专业化、全国性的货物配送企业,配送销售组织没有形成一套高效、完备的配送管理系统,这毫无疑问地影响了人们的购物热情。
10、知识产权问题
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 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11、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此外,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如何保证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是保证电子商务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2、电子证据的认定
信息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13、其他细节问题
,最后就是一些不规范的细节问题,例如目前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差异大; 在线购物发票问题大; 网上商店对定单回应速度参差不齐; 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参与交易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当然,电子商务目前发展遇到的问题不仅仅局限于上面谈到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会带来什么样的问题谁也无法预料,而我们要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并不是由某个人或者某个团体所能及的,因此想要腾飞,翅膀将会很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