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剧披露他人手机号码被判赔4000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称,一部网剧的播放给黄先生带来了深深地困扰,该剧将黄某的手机号进行公开,以至于黄先生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受到陌生电话的骚扰。黄某起诉到北京地区的相关法院,理由是此次网剧的制片公司A和B侵犯了
北京互联网法院称,一部网剧的播放给黄先生带来了深深地困扰,该剧将黄某的手机号进行公开,以至于黄先生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受到陌生电话的骚扰。黄某起诉到北京地区的相关法院,理由是此次网剧的制片公司A和B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第一次宣判的过程中,发现黄先生个人所属的号码的确没有被涉案网剧保护起来,暴露在了大众的视野中,导致黄某私生活受到干扰,超出承受限度。制作人主观过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黄先生的隐私权的。
A公司说,黄先生个人的手机号是剧组在网剧的拍摄过程中由剧组购买的,对于剧组来说,使用该手机号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侵权事实,没有侵权意图,没有主观过错。2019年11月,公司发现该剧第八集出现手机号后,立即模糊了相关图片,并于2019年11月10日将处理好的视频数据传输至视频平台,当天就完成了更换,主观上意义上来说没有过错。除此之外,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网剧中的手机号码与侵犯其隐私有关。
B公司说自己只是该剧的出品方人,不是涉案网剧的制作方。并没有参与到制作过程中,没有义务对视频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综上所述,涉案手机号码被不当披露,导致黄先生私生活受到干扰,超出合理承受的限度。制作方主观过错,对黄先生隐私权造成了侵犯。
因此,本院一审判决,A公司、B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费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