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案件编号:CN0100328被投诉人:chun ling(邢春玲)、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注 册 商:北京新网数码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CN0100328
被投诉人:chun ling(邢春玲)、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注 册 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
2010年1月15日,投诉人根据互联网络名称及数码分配公司(ICANN )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 )施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处”)提交了投诉书。
2010年1月2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送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ICANN 和域名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要求其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于同日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系在该公司注册,注册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0年2月1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传送了投诉书传递封面,并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10年2月2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收到的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0年2月22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及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ICANN 及注册商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10年3月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及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加入争议解决程序的说明。2010年3月1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答辩书及说明转递投诉人。 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
,2010年3月26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薛虹女士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并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候选专家于同日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0年3月2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薛虹女士组成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第6(f)条和第15(b)条,专家组应当在2010年4月12日之前(含12日)作出裁决。
根据《规则》第11(a)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域名注册协议另有规定,案件程序语言为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本案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因此本案的程序语言为中文。
2、基本事实
投诉人:
投诉人创立于1914年,原名W. H. BRADY公司。投诉人是提供标签、标识和模切加工等产品的企业。投诉人的“BRADY ”系列商标已经在全球43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类商品上取得注册。在中国,投诉人的“BRADY 及图”商标于2000年、2003年取得第1474729号、第2021069号注册。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chun ling(邢春玲)于2008年7月3日注册了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被投诉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称,争议域名由其实际注册、所有并运营。
3、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
(1)争议域名主体可识别部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BRADY ” 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及其“BRADY ”商标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很高声誉,“BRADY ”商标是工业标识、安全标志等产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
2
,投诉人由威廉姆.H. 贝迪先生于1914年创立,原名W. H. BRADY公司,初始是广告日历和锡路标的制造商。通过一系列的收购和兼并,投诉人成为提供标签、标识和模切加工解决方案的多元化公司以及行业的全球领先者。投诉人现拥有超过50万的客户,产品应用领域渗透到电子、通讯、制造业、电力、建筑、教育、医疗行业等等。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市。今天,投诉人的分支机构已经遍布欧亚和拉丁美洲,员工人数超过8000名,2006 财年的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
在美国,投诉人所获荣誉包括:商业周刊“100家最热门成长公司”、商业道德杂志“100家最佳企业公民”奖(连续七年获得)、 “注重客户最佳质量奖(CFQ1)”( 连续七年获得)、商业杂志“最佳工作环境”奖、美国标准电气“最佳供应商服务奖”和美国供应和机械制造协会“杰出贡献奖”。
投诉人的商号及其商标“BRADY ”,广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BRADY ”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声誉和知名度,当属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市场是投诉人最为重视,同时也是投诉人近年增长最快速的市场之一。从1993年开始,投诉人就已经开始开展中国地区的业务。1998年,投诉人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办事处。随后在1999年,贝迪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成立,这是投诉人在中国大陆投资的第一家独资工厂。2005年,投诉人在中国大陆已经拥有3家工厂和1个物流中心。2006年,投诉人成功兼并瑞典Tradex 公司,韩国Daewon 公司以及美国CIPI 公司,完成了投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布局,通过遍布国内的工厂和服务网络为客户提供快捷和高效服务。2007年,投诉人在华投资的东莞工厂落成投产。
目前,投诉人在大中华地区已经拥有6间工厂和8个办事处,2000多名员工,年销售额超过2亿美元。其6间工厂分别位于北京、廊坊、无锡、厦门、东莞和深圳,8个经销办事处分别位于宁波、青岛、沈阳、昆山、苏州、西安、香港和台湾。
投诉人在中国主要生产和销售:A. 高性能标签,例如耐高温标签、抗化学溶剂标签、抗静电标签等,BRADY 牌高性能标签被广泛的应用在PC 板,电子零件和大型机械的标识上;B. 电力通讯标识,包括通讯线缆标签、工作站标签、工作间硬件标识、广播电视标签等;C. 实验室标识,满足实验室样本标识所要求的方便、清晰耐用和信息量大的需求;D. 设施管理及安全标识,包括标识制作系统、标签打印机及软件、安全标识、管道标识和安全锁具及吊牌;E. 各种各样的精密模切部件,包括粘胶部件、保护膜、垫圈、减震片、屏蔽绝缘片、防尘垫及导热材料等。
3
,此外,投诉人及其中国公司在中国大力推广各项公益活动。“贝迪(BRADY)中国户县希望小学”是投诉人在中国慈善事业的开端,是投诉人对社会回报的第一步。2007年9月3日,由投诉人中国公司捐助30万元建成的贝迪中国户县希望小学教学楼举行揭牌典礼。2008年9月24日,由投诉人中国公司和员工出资30万筹建的安徽省舒城县希望小学竣工,投诉人也迎来其在中国10年的第二个“新生命”。与此同时,在四川省发生大地震之后,投诉人总部也行动了起来,积极筹备资金为灾区捐助希望小学,至此,投诉人助学之旅拉开了序幕,投诉人中国助学计划在中国全面启动。
中国媒体对投诉人贝迪公司及其BRADY 产品的长期、持续、广泛的报道进一步提升了投诉人商号和商标在中国的知名度。BRADY 品牌产品以其上乘的品质和不断创新赢得了相关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和关注,各类媒体纷纷对投诉人及其BRADY 产品进行了介绍和报道。
鉴于以上,投诉人认为,早在被投诉域名注册之前(2008年7月3日之前),投诉人商号及商标“Brady ”在安全标识、线缆标识产品、高性能标签和打印系统以及精密胶带和横切材料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领域的中国公众所广为知晓。
投诉人就“BRADY ”在中国及全球多个国家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公司拥有的“BRADY ”商标源自其公司创始人威廉姆·H ·贝迪先生的姓氏,同时“BRADY ”也是投诉人“BRADY CORPORATION”的企业字号。“BRADY ”商标早于多类商品上在全球43个国家和地区取得注册。在中国,“BRADY ”商标也于多类商品上单独取得注册,包括第7类的第1474729号商标“BRADY ”和第16类的第2021069号商标“BRADY ”。此外,投诉人商标“BRADY ”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广泛注册。
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在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中,“.com ”为国际顶级域名后缀;“China ”是“中国”的英文,皆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很明显,争议域名的可识别主要组成部分“brady ”与投诉人享有商号权、商标权及知名商品名称权的“BRADY ”完全相同。鉴于投诉人“BRADY ”商标在中国的较高知名度,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很可能认为争议域名同投诉人存在某种法律或商业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已构成了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2)被投诉人就域名主要部分“brady ”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名称为“chun ling”,其不可能就“BRADY ”享有企业名称权。此 4
,外,根据投诉人查询,被投诉人并未在任何类别注册“BRADY ”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brady ” 不享有企业名称权及商标权。经中国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chun ling”对“brady ”不享有商标权。因此,可以推断被投诉人对“brady ”亦不享有其他民事权益,即,被投诉人注册及持有争议域名无任何民事权益作为基础。
(3)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BRADY ”既是投诉人的企业字号也是其注册商标,在中国及全球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BRADY ”作为投诉人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不具有任何具体含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鉴于投诉人“BRADY ”商标在全球及中国在安全标识、线缆标识产品、高性能标签和打印系统、精密胶带和横切材料以及锁具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投诉人注册含有“China ”(中国) 和“BRADY ”组合的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绝非巧合,可以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就已经知晓投诉人的商标“BRADY ”在中国的知名度,但仍然恶意注册。
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字号及商标“BRADY ”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并使用含有“brady ”的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 并且以含有“brady ”的英文公司名称“Tianjin Brady Security Equipment Co., Ltd”之名,经营与投诉人产品相关的“Brady ”品牌安全防护等产品,企图误导消费者、破坏投诉人的正常经营,牟取非法利益,其恶意十分明显。
如上文所述,投诉人字号及商标“BRADY ”享有很强的显著性,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广泛注册,长期使用,被全球相关公众广泛认知,在安全产品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被投诉商标注册申请之前的2000年,投诉人商标就已在中国获得注册,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并且,“BRADY ”商标在安全标识、安全锁具等安全产品上早已在先使用并具较大影响力,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经与投诉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争议域名对应网站www.chinabrady.com 以“Tianjin Brady Security Equipment Co., Ltd”之名运营,其中在“contact us”栏目下,显示其联系方式为“Phone : 86-022-88823319… Registered Address: xin zhuang Town Industrial Zone (No. 14-B, Yuhe Industrial Area), Jinnan District, Tianjin, China Zip:300350)”。
经过查询,我们发现如下事实:
经过工商档案搜索,发现上述英文联系信息对照的中文翻译与名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完全符合,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登记信息如下:企业电话88823319,住所为津南区辛庄镇工业园区裕和工业小区 5
,14号乙。因此,可以认为,网站www.chinabrady.com 由“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所运营。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此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代表人为“刘立新”(身份证号为12010319660911071X )。经过进一步查询,“刘立新”也是“天津鼎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的控股股东,出资额比例为90。
天津鼎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自2002年运营网站www.safety-china.com, 未经投诉人授权在此网站上公然使用投诉人在先独创商标并大量销售BRADY 品牌安全防护用品。
根据以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的恶意显而易见:
第一, 刘立新为现网站www.chinabrady.com 运营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早于2001年成立的天津鼎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早已熟知投诉人知名商标,其在未经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经营BRADY 品牌的安全防护等用品,很明显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
第二, 此后,刘立新在明知投诉人知名商标及中文字号“贝迪”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进一步实施了以下恶意行为:
刘立新于2007年成立包含投诉人中国关联公司企业字号“贝迪”字样的公司“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试图造成市场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投诉人在中国设立的附属公司,或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
于2008年使用“China ”(中国)和投诉人字号及商标“BRADY ”的组合,注册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并建立相应网站www.chinabrady.com ,试图在互联网络造成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此网站为投诉人开设的中国网站,或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
再者,在上述网站www.chinabrady.com 上使用含有投诉人字号及商标“BRADY ”的英文公司名称“Tianjin Brady Security Equipment Co., Ltd”对外销售同投诉人产品相关联的安全锁具等安全产品。即,网站和公司英文名称均包含投诉人字号及商标“BRADY ”,这种行为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投诉人在中国设立的附属公司,或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
综上,可以看出,域名“chinabrady.com ”的使用和注册其恶意十分明显,即无非是想依托投诉人字号及商标“BRADY ”在安全产品相关领域的知名度,用含有“BRADY ”字符的域名及英文公司名称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试图使相关 6
,公众误认为其为投诉人在中国设立的附属公司,或与投诉人存在某种关联,例如合作关系、技术支持关系、品牌授权关系等等,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投诉人以上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政策》第4条(b )(iii )及(iv )款的恶意情形,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或/及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BRADY ”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争议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于2008年注册,由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持有并进行实际运营。争议域名在注册信息上显示的注册人为汉语拼音chun ling,是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注册该域名的经办人邢春玲虚拟出来的名字,实际上只是“春玲”两字的拼音,而邢春玲只是天津贝迪公司的经理,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也认可www.chinabrady.com 网站由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运营。
争议域名系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识,通过推广和宣传,该域名已经成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不可缺少的宣传和公众的访问渠道,争议域名通过推广和宣传已经能够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对公众产生任何混淆。现投诉人之投诉实际是针对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因为争议域名系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所有并运营的,故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本投诉实际被投诉人参加本案程序并进行答辩。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国际通用名称为Tianjin Brady Security Equipment Co., Lt,成立于2007年8月28日,由天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依法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安全帽系列、防护眼镜系列、安全鞋系列、洗眼器等劳动保护用品的制造和销售,并在业内形成较强的竞争力。工厂生产车间占地2000多平方米, 并在中国范围内建立了自己较为广泛的客户群,在业内已经具有了较强的知名度。天津贝迪公司为了进一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和业务网络,特将企业的中文名称的主词“贝迪”相对应的国际统一拼写形式“Brady ”与公司所在地域范围“China ”相组合作为自己网站的域名,即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该域名经过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推广和使用已经在业内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并能与其公司名称一一对应,形成了公司名称在互联 7
,网上的主要标识。该域名来源于被投诉人天津贝迪公司的合法名称,并在业界已经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属善意使用,不对投诉人之注册商标构成侵害。
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商品分类第七和第十六大类“BRADY 加图形”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得到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投诉人的投诉书的投诉主张部分从头至尾,均充斥着其“BRADY ”商标系驰名商标的论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一个普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需经过严格的行政认定或司法认定程序。因为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着特殊保护的程序,驰名商标的审查也是十分严格的。所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禁止将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普通商标伪称为“驰名商标”的,因为这样会误导公众和消费者,从而扰乱社会经营秩序。而投诉人在投诉中却多次将其普通注册商标“BRADY ”冠以驰名商标的头衔,首先是违反我国相关商标法规:不得将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伪称为驰名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就是故意夸大其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而欺骗公众和专家组成员,以企图滥用商标权反向侵夺被投诉人合法的域名。
第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系善意使用,并经过推广和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和特定性,能够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一对应,不致与投诉人商标或商号相混淆。
争议域名系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后而注册使用的,有合理的使用依据,并且该域名由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广泛推广和使用已经在业界享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能与天津贝迪公司一一对应。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2007年成立后,为将公司主体在互联网上进一步推广,才将来源于其企业名称的争议域名进行注册和运营。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业务上的推广,现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商业主体和争议域名已广为公众所知悉,并能形成一一的对应关系。能够体现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主体的特定性。所以该域名并不与投诉人的商标或商号相混淆。
争议域名能够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一对应,属于善意和合法使用。
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被中国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核准注册,并依法成立。该域名由标志公司地域范围的英文单词china 和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名称中的“贝迪”对应的国际通用拼写形式“brady ”组合而成。因此被投诉人对来源于其合法名称的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民事权益,并通过 8
,阿里巴巴、百度等广告商进行广泛推广,以使争议域名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使公众能够对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更加了解和方便访问、联系。此外,争议域名注册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时,均在合同文本首页标题右上方显著位置同时标注“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和争议域名对应网站“www.chinabrady.com ”(网站地址标注在“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字样下) ,目的就是强调争议域名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对应关系,使争议域名成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的代名词,不至于使争议域名与其它公司主体相混淆。通过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推广和宣传,争议域名已经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不可分离,两者已经融为一体,从而使客户更方便在互联网上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和访问。因此投诉人诉称的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傍名牌”、“搭便车" 主张根本不存在,因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所有推广和宣传行为的目的就是使争议域名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两者合二为一,而不是意在与投诉人的商标或商号相混淆。而且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并且投诉人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存在较大差距,且在生产、销售产品上也没有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近或相同的商标。并且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也通过各种渠道来宣传自身的特定性,现在已经在业界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不存在通过混淆主体等不正当竞争来获利的情况。并且投诉人也根本不可能有其利益受损的证据。
因此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c(i)规定的“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你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可证明准备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者”的善意使用。因此被投诉人之域名不属于《政策》第4(a)(iii)中规定的恶意使用,投诉人的主张也因而当然不成立。
第三、投诉人之投诉系其商标权的滥用,并且构成对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反向域名侵夺。
争议域名“chinabrady.com ”于2008年注册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至今将近两年的时间,一直冠以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或其外文名称Tianjin Brady Security Equipment Co., Lt进行广泛的推广。经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使该域名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并能够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形成一一的对应关系。从而方便公众从互联网上了解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已经形成了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的标识,并已积累了大量的客户群。而投诉人在伪称自己系“驰名商标”或“知名企业”的同时却没有解释为什么自己没有事先将争议域名注册为自己的网站域名, 9
,现在却突然提出将被投诉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无比重要的域名据为己有。如果投诉人得逞将是对被投诉人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巨大的不公平。相当于投诉人在抢夺他人辛勤耕耘的劳动成果。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直在对争议域名运营使用、推广和宣传,现在已使该域名与其企业主体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并且也已经是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特定性的标识。
因此投诉人之投诉显然是在滥用其商标权,是滥用《政策》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
投诉人之投诉,系典型的商标权滥用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即商标权人向合法的域名注册人抢夺其认为有价值的域名。即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值, 为夺取该域名,以控诉在先域名注册人侵权为手段,迫使其转让或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但在先注册的域名经使用和宣传产生一定的信誉和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用户群,却被商标权人最终夺得该域名而坐享其成,这无疑对原域名注册人是不公平的。商标法本身并未当然禁止他人以商标注册为域名,商标法仅禁止他人以侵害手段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域名的“善意先占者”没有义务为商标权人捍卫商标权益。如果任何商标权人都可依据其注册商标对抗已经注册的域名,那现有的许多注册域名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互联网的发展秩序将会紊乱。
前已所述被投诉人之域名来源于其合法企业名称,并且该域名能够与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一一对应,是天津贝迪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识,对投诉人之商标并不构成侵害。因此投诉人之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滥用商标权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
被投诉人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主张。
4、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政策》的约束。《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4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4(a) 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