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型知识产权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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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型知识产权征税

雍渝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经济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0)03-270.01

秽摘要随着在互联网上,垒球电予商务的勃兴,、疑如互联网域名等新型的知识产权财产已经出现。在当今;。互联鼹域名已经是某些公司最具价值的财产。而法学教授,律师和法官仍然就域名的法律性质争论不体。税收原则因为这些传统知识产权和无形权利而继续存在的时馁。针对新兴知识产权。如域名,伴随全球电子商务贸易时代的到来而出的特定税收条例却不见踪影。本文欲振析的是,域名注册和并购费用中税法的合理规制。l

获得,商业秘密并购的税收减免待遇,总要在15年以上才

可减免。对某些版权所有人的版权税收可以立即减免,但是对另一些所有人而言,则必须在版权存续期内减免。版权并购享受减免税收待遇,要么在15年里可行(若版权被作为商业并购和业务并购的一部分购买),要么在版权存续期内可行(若版权被单独购买)。商标和商号里的商誉创建花费可享受税收减免,而商标和商号并购取得15年后税收减免则会取消。现行的条例仍然对诸如政府许可证和服务合同这些无形权利资产的税务后果进行规制,而这些税收减免通常在15年的期限里可行。

文章第一部分解析了作为新型知识产权的域名,它的出现带来了不确定的税务后果。第二部分探讨了历史和现行税收政策下,对传统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的规制

瓿,关键词.互联爵域名知识产权税浓。。铖溉搬翩

设想一下,你是一家公司的顾问,此公司以流行文化为利润增长点,而这种文化又环绕在一群新人类周围,他们受过良好教育,紧跟潮流,勇于表达自己的看法意见。这种入就是纽约时代周刊所提到的“潮人”。这些人与畅销书《单身日记》中琼斯相似。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告知你,公司刚在一次拍卖会上,以13万美元的价格拍得一互联网域名“men.corn'’。并将建设一个以“潮人”为受众,与潮流和美容相关,提供相关建议和新信息及文化的网站。公司的cEO会问,‘‘购买此域名的税务后果如何?”你会发现你无言以对。当然,你熟知购买传统知识产权财产的税务后果,比如像专利,版权,商标等。但是你对这样的新型知识产权,尤其是如‘'men.COla'’域名一般大众化知识产权购买的税务结果却毫无头绪。公司是节省成千上万美元,还是遭受巨额损失,这取决于你对cEO的答复。于是你答应CEO,将了解关于域名在现行税收体制下的税收政策,并尽快回覆他。

引入关注的问题包括:如何为域名定价?域名能在担保交易中作为担保物吗。担保物权又如何实现?当公司破产时,域名如何处置?另一个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却伤脑筋的问题是,怎样将域名确定为联邦税收的对象?虽然已有税法规制传统的知识产权财产,却没有条例特别针对域名做出规定。

在当下,现行条例规制传统形式的知识产权财产的税务后果,这些传统形式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秘,版权,(注册)商标,以及商号。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创造专利可享受减税待遇。这种专利取得费用的减免,通常要么适用于专利取得后任意15年(当专利作为收购贸易或业务的一部分而购买时),要么适用于专利存在的整个期间(当单独购买专利时)。对特定商业秘密的创建花费的税收可以在交易时减免,而其他的同类财产税收的减免则在15年里可行。但是,无论是单独获得还是随收购贸易和交易

一、新型知识产权的出现导致不确定的税务后果

(一)有价网络财产——互联网域名的出现

近几年互联网的爆炸性发展,为电子商务和边境贸易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这种网络把个人电脑和世界紧紧联系在一起,促进科技的进步,并催生了许多新的,如B2B,B2C等商务模式。互联网在当下经济低迷,网络泡沫破灭的年代,仍然是经济和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仅2003年9月,至少有33种语言于网络中使用,8亿300万人联入全球网络。客户们运用因特网交换信息,打理生意。而在线用户也持续增加,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举例来说,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数据显示,就2000年,使用因特网完成的销售总额为6570亿美元。而仅仅三年后的2003年,这个数字飙升至3.98万亿美元。2004年,这个数字直指6.8万亿美元。

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和爆发性增长,催生了新的网络资产:域名。一个公司必须拥有自己的网页和域名,才能与客户交流,提供信息、和在线服务。与很多传统公司不同的是,许多网络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中,大多数是如商业技术秘密,网页,版权,数据库,商标和域名。域名可以是公司的名称,亦可以是品牌,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某域名获得的认知度愈高,此域名在网络市场的价值就愈大。举例来说,‘'business.COm"标价75万美元,“loans.COm”标价30万美元,‘'wi.ue.com”标价30万美元,‘'American.CA)Ill"则达到了100万美元……

某些网络公司愿意花高价购买让人记忆深刻,简单明了的域名。原因在于这大大增加了他们网页的访问流量。网络用户习惯于在地址栏或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去寻

(201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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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他们需要寻找的公司,产品或者是服务。一个简单明了的域名相较于其他冗长繁琐的域名,可以为网站带来更多的访问量。比如“loans.corn'’这个域名,在没有其他网页与这域名相连时,其每天的访问星就达到了3000人。美洲银行清楚的知道网民们在线搜索产品,信息和服务的习惯,所以该公司当机立断,以30万美元的高价,竞得该域名。为了在互联网中脱颖而出,一个公司必须在大量的网页里独树一帜。而办法之一就是拥有一个域名,该域名如商标一般简单易记,吸引客户。这种共识推动了近年来对域名的投资。引人注目的例子就是,价值高达2500万美元的域名“SeX.corn'’,向我们展示了对域名投资的前景所在。

域名投资惊人增长的原因之一在于域名的稀缺性问题。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域名注册系统的结构问题。顶级域名的注册(“.com'’,“.net"’和".org”)施行的是先到先注册先获得的策略。域名的创设初衷是为了让互联网更易使用,它容易记忆的名字取代了复杂易忘的互联网协议码。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或主机拥有一个互联网协议地址,此地址由一长窜的字符码组成,对用户来说很难记忆。所以,英文中几乎每一个字母都已被注册为了域名。当私人或公司希望注册一个域名的时候,他们会发现,名称已经无法注册了。

为了解决域名缺乏的问题,互联网域名与网址分配机构(ICANN),这个控制域名注册系统的非营利性公司,引入了更多的顶级域名以供注册。但是,新的项级域名的引入并没消除域名稀缺性问题,也没有降低已注册的顶级域名(“.∞m’’)的价格。在项级域名中,以.(“.∞m)”结尾的域名被认为最炙手可热。因为‘'coln”是‘'commercial”的缩写,因此,网络公司坚信,拥有一个“.corn'’的域名标志着他们与电子商务紧密相关。

(二)对域名的税务处理模糊

对于众多在线商家而言,域名价值重大。先抛开这点不谈,现实中也找不到法规尤其是对域名的合理税务结果进行规制的法规。于是,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购买域名的费用不能被立即减税,而必须被算作资本进行核算。2004年财政部和国税局指定的财政规章规定,纳税人必须“核算在购买行为或相似事务中,为从另一方获得无形资产而支付给另一方的数额。”这条规章“仅仅反映了制定得好的法律要求对购买价格进行核算……此价格.即从另一方获得财产的花费。”规章举出了一些例子,以这些例子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在~方当另一方的购买事务中,必须被资本化,即核算价格。虽然域名不在这些例子中,但域名购买也应当被纳入核算规章之中。

正如购买域名的费用一样,从域名注册商处注册域名的费用也不会被立即扣除,反而会进行核算征税。2004年财政部和国税局指定的财政规章规定,对8个类别的已规定无形资产的创建,纳税人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额必须进行核算。一种类别包含从政府机构处获得的特定权利。举例来说:对于支付给政府机构以获得或延长商标,商号使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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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货币或货币价值所估价的,可确定和衡量的财产利益”。(2)“是为可适用的州,联邦和国际法律所保护的对象”。(3)“能被占有和控制,具有可变卖,可转让,可担保的本质属性”。

如果注册和购买域名的费用不可立即扣除,而是进行核算。那么紧随的问题就是:核算后的费用是否可以适用已颁布的《国内税收法规行政公告条款》或其他行政公告中规定的,通过合理的摊提(2)津贴的方式进行扣除。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税收法规行政公告条款》中的任何一项摊提条款,都没有就域名做出特别规定。

二、传统知识产权的税务处理

1993年之前,税法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中,特定传统知识产权(专利和版权)相较其他传统知识产权形式(商业秘密,商标和商号)具有优惠。财政规章规定,购买无形资产,若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总体长于应税的期限,那么该无形资产的费用就不能即刻减免,而应当计价核算纳税。但是,如若一个已购得的无形资产的有效期为有限,则核算的购买费用就当在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到达以后扣除。以此推论,有效期不明确的无形资产的核算成本不会通过摊提的方式扣除,而只能在变卖或是作价处理的时候扣除。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专利和版权都适用于摊提,这是由于他们的有效期有限(专利为20年,某些版权分别为70,95,120年)。此外,为专利或版权核算的费用并非必须在其长时间的有效期上摊提,而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被扣除。条例还规定,法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并不一定就是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应为该资产对纳税人而言,能合理的被认为对他的生意,贸易或是生产收入带来有益的帮助。一个纳税人可以依照他对类似财产的经验,创建一个以摊提为目的的专利或版权的有效期:若纳税人的这种经验是不合时宜的,那么他也可以在一般产业标准的基础上,去创建有效期限。此外,纳税人创建有效期限必须本着“适度的精确”这一要求。通过法院,我们发现,对无形资产有效期吹毛求疵般的准确性要求,并非法律的本意。法律和法规所要求的,无外乎预估资产有效期中的适度准确。

与专利和版权不同的是,其他知识产权因为没有有效期限,不适用摊提。而对商秘,没有特定的保护期限:绝密专利信息的保密期内.对商秘的保护也会持续,这种保护是无限期的。同样的,也没有针对商标和商号的特定保护期限,商秘或商标只要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而没有废止,则保护期会持续。因此,1993年之前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商业秘密,商标和商号的购买费用必须核算纳税,只有废止或转让出售这些资产,费用才可扣除。

★此文为雍渝强翻译宣炳昭、曼尼.杰佛瑞‘对新型知识产权征税>(节选lo

权或类似为政府承认的权利,这类费用必须进行金额核算。

尽管域名并不属于这类或其他任何一种类别,规章仍然要求纳税人核算支付给另一方的数额,以此创建一个“独立有别的无形财产”。而独立有别的无形资产被定义为:(1)“能

容.

①本译文节选的是第二部分中的传统知识产权税务处理之内②摊提(amortization):指通过定期地从收益中提取费用,逐步

减少有使用期限的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成本值的会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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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 何苗 互联网域名争端解决法律机制研究 2006

随着国际互联网潮水般的迅速席卷全球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域名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域名与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的纠纷不时出现,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域名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定位,再加上相关法律在制度层面上的缺失,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保护进行的举步维艰。虽然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应将域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客体对待,但将其定位为何种知识产权客体却仍众说纷纭。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域名作为一种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薛虹著,法律出版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域名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客体——商标中加以保护(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将域名归入现有知识产权客体——商誉之中(冯少华:《论域名的法律地位》,《行政与法》2003年12期)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域名作为一种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李煜:《论网络域名的法律问题》,《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4月第2期)。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较为合适。域名虽然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但其法律性质与传统的的知识产权也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即域名的国际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区别、时间性的区别和专有性的区别,所以域名权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也会产生法律冲突。

目前域名的域外保护重点考察英美两国及国际上的协调。域名注册与管理制度源于美国,由于其特殊地位,其做法对其他的国家影响很大,包括域名注册机构NSI的规则、政府政策、司法实践和国会的立法实践。英国的域名注册组织Noninet公布的域名争端解决方案和英国的司法实践不同于美国的NSI。英美两国的做法对我国的参考价值在于:应发挥域名注册组织在争端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在立法中重视多元化的救济方式。而域名的国际仂、调情况,主要表现在IAHC建议、ICANN建议,WIPO最终报告和UDRP规则。对于以上内容,唐广良先生在《工NTERNET域名争端及其解决》(载于《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薛虹先生在《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等均有翔实的介绍和独到的论解。基于国内外域名保护和争端处理的体制参考,笔者建议完善我国域名保护和争端处理法律体系:将域名权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域名保护制度的重点,并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单行法律法规;发挥域名注册组织在域名管理和争端处理中的积极地位。本文通过比较和案例的方法,力图通过对英美两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在解决互联网域名争端问题法律实践上的分析,对域名的争端解决和法律保护等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除序言外,全文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域名及域名争端。本章通过对域名和商标、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对比分析,详细阐述了域名具有经济稀缺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基于以上分析和对比,域名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游离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窠臼之外。并从域名争端的产生入手,全面分析了域名争端发生最为频繁的两种形式——抢注和盗用。

第二部分通过对审判实例的解析,结合上述理论和我国的当下域名争端解决的实践,分析了我国域名争端解决实践中的不足,进而提出了改善的个人意见。

第三部分详细述评了英美两国在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争端解决方面的先进之处,特别推介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在域名争端方面所作的努力。在本章最后,建议参考英美两国的上述先进之处,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域名保护制度。通过对域外法视野中域名管理及域名争端的解决的阐述,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提出建议。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和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事物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如何依法保护域名权,解决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纠纷,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关键在于建立一个科学统一的域名管理体系和法律保护体系。为此,本文试图在借鉴美国与国际组织管理和保护国际互联网域名的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在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争端解决方面提出若干构思和建议,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关于域名的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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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是域名及其知识产权属性。首先介绍域名,具体包括域名的涵义、特征、作用。其次阐述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对于域名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学界并无定论,列举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学说,并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得出观点,证明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是域名与商标法律制度的冲突,主要列举域名纠纷的主要类型并加以分类。将主要纠纷划分为程序上的冲突和实体上的冲突,分类将有助于对同类的纠纷统一解决。程序上的冲突包括域名抢注、域名囤积、同一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域名冲突;实体上的冲突包括域名盗用、域名中含有名人名称、通用词汇、地理名称。

第三章是国内外现行解决机制及其欠缺。首先列举目前国内外解决域名与商标纠纷的主要模式,分为国内和国外两方面。在阐述国内纠纷解决方式时,按照第二章中域名纠纷类型的顺序——对应进行说明。其次通过对域名解决方式的总结,得出现行解决方式的欠缺,包括域名注册管理机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商标法三个方面的欠缺。

第四章是完善我国域名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针对第三章中解决机制的欠缺,提出完善意见,并以第三章中欠缺的顺序为依据,依次阐述。在域名注册管理机制方面,希望可以实质审查注册、展开域名续期制度等等;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对一些具体量化标准进行细化;在适用商标法方面,建议引入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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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议论文 姜勤峰 对中国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程序的对比分析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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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ANN通过其认可的争议解决组织提供强制性行政程序。它不排除请求人或被请求人诉诸法院诉讼程序。(4)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处理最终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了法院诉讼程序的缺陷,并且推荐了针对域名抢注的行政程序。请求书可以以请求人拥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为依据,请求的提出不受时间限制。(5)很明显,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域名和商标之间的争议将越来越多。Network Solutions, ICANIV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采纳或推荐了有效、简单和费用低的行政程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至今没有这方面的发展。也许她也应该在未来采纳类似的行政程序,否则将使权利要求人因为解决争议的成本过高而不得不放弃权利。

7.学位论文 董皓 互联网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研究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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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学位论文 杜启顺 论域名及其纠纷解决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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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域名的源起、概念、功能、结构、特征和取得与丧失。提出了对域名概念的界定。

第二部分详细论述了有关域名权利属性的三类代表性观点:域名权利否定说、域名民事权利说和域名知识产权说。在对这些观点的优缺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域名应成立为一种独立新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网络标识权。此节还对域名与商标、企业名称或商号等相关权利客体进行了辨析。 第三部分对域名纠纷的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域名纠纷的种类进行了深入分析。域名的本质特性和现行域名注册机制是域名纠纷产生的原因。域名纠纷主要表现为:域名与商标的纠纷、域名与域名的纠纷、域名与企业名称(商号)的纠纷和域名与名人名字的纠纷等。

第四部分对国际组织(美国)和我国有代表性的域名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进行了介绍。着重分析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最新修改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对它们的优缺点进行了评析。

第五部分简要介绍了美国和我国有代表性的域名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并着重分析了美国《反域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对它们的优缺点进行了评析。

第六部分在分析国内外域名法律规制缺陷和我国特有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域名注册管理和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也提出了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机制的建议。对我国域名立法的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域名立法的原则和对我国域名立法的建议,并对我国域名法律体系的构建提出了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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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公民、法人接触互联网、运用互联网的重要工具之一.至目前为止,我国公民、法人使用的域名主要是英文域名,即用英文表达的域名.目前我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执行机构CNNIC已经受理中文域名.美国的注册服务机构NSI也于2000年11月10日推出中文域名注册,企图染指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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