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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 申请的域名 已由我公司为您注册成功,域名的有效期至2013年04月17日。特此证明。注:1. 对于您注册成功的域名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我公司都将不予介入。2. 对由于
兹证明 申请的域名 已由我公司为您注册成功,域名的有效期至
2013年04月17日。
特此证明。
注:
1. 对于您注册成功的域名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我公司都将不予介入。
2. 对由于您注册的域名因侵犯第三方权利而被管理机关暂停、注销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剥夺您对此 域名所有权的情况,我公司将不负任何责任。
3. 对由于域名管理机构的政策或技术性原因而对您的域名所产生的一切影响,我公司将不承担任何 责任。
4. 域名证书的解释权在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