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利退一赔三案”被最高法改判,赔偿从1650万减到11万,你怎么看?
网友解答: 家族财富密码评论员钱小帅:我们再最简单的复述一遍事情的经过杨某550万元在4S店买了一辆宾利,后来发现车有两次修理记录,认为这车曾经大修过,遂起诉经销商,认为经销商将大修过的
家族财富密码评论员钱小帅:
我们再最简单的复述一遍事情的经过
杨某550万元在4S店买了一辆宾利,后来发现车有两次修理记录,认为这车曾经大修过,遂起诉经销商,认为经销商将大修过的车重新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
法院一审判定按照“退一赔三”,赔偿杨某1650万元,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只判经销商赔偿杨某11万元,两次判决相差极大,有本质性差距
“退一赔三”并不是一个随意的惩罚,是一种严格约束销售方的判决方式,如果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以及各种不负责任的销售行为,小到小商品,大到汽车房产都会遵循一三原则
对于这个具体案件,我们还缺少很多很多信息,盲目的判断判罚对错有失偏颇
我们看一下漏了哪些信息:
车辆处理记录到底记录了什么,是临近报废,大型车祸后的大修,还是说车辆出厂后车辆出现的一些瑕疵,例如运输过程中的小部分掉漆等,如果是前者,一赔三是必须的,但如果是后者,经销商只需要赔偿很小部分,未在购车时告知买家的责任,远构不成欺诈消费者的层面
另外,很多人喜欢质疑法院和法律的权威,认为谁的关系大,谁就胜诉,认为车主和地方法院有关系,所以能判赔1000多万,厂家与最高法怎么样,才改判,实际上都是阴谋论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制早就不是几十年前那样了
最后一点,我们不知道,到底是车主在利用法律讹诈经销商,还是经销商真的欺诈了消费者,我们相信最高法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网友解答:现在各地对于欺诈的认定尺度不一,例如浙江、福建、上海等地关于欺诈认定颇为干脆,而反观其他地区对于欺诈的认定态度较为谨慎来看,该案当中最高院的改判算是一定尺度上对于欺诈做出了进一步的界定,因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经销商交车前曾对车门一处油漆瑕疵进行抛光打蜡,但不涉及钣金和喷漆,并对窗帘以进口原装配件进行了更换,两次处理记录均由经销商上传至相关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关于车漆抛光打蜡和窗帘更换属于“大修”、该车属问题车的主张,与公众对于“大修”的合理认知明显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窗帘不属于车辆的重要部件,但因涉及到配件的更换,配件价值并非显著偏低,即使更换的是进口原装件,经销商仍应如实告知。同时,因问题显然轻微,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给杨某的日常用车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杨某的财产利益。经销商签订合同时该车尚未到店,不知晓轻微问题的存在,处理后即主动记载并上传了信息,并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该案之所以改判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对于窗帘和还有车漆的抛光打蜡系厂家根据PDI所为,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事后的修理行为,所以认定为大修不符合实际,最高院据此认定车辆的价值并没有受到严重贬损也并无不当。
倘若案涉车辆车辆整体框架结构,发动机或者其他零部件经过更换的情况下,那么情况显然就不一样,该案最高院认为既然厂家将案涉车辆的处理记录主动上传主观就不具备刻意隐瞒的故意,所以认定不构成欺诈,只构成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后笔者目前恰好经手类似案件,案件一审、二审均不认定对方构成欺诈,但是车辆确实存在重大事故,对方也予以认可。合同以及车辆描述中均载明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我方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由维持原判,所以同样的案件,并不一定都会得到同样的裁判结果,这不仅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有各地司法裁判尺度不一所导致的。但是无论如何,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应当审慎,保留证据,尽可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