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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地 址: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工业区一区代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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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工业区一区

代 理 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

争议域名:

注册机构:厦门东南融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10000022] TANG SHIJUN amwaysz.cn

二○一○年五月十日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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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2010)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48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6日针对域名“amwaysz.cn”以TANG SHIJUN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amwaysz.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100022。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0年2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0年3月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东南融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0年3月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东南融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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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通知,转去投诉书。

2010年3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0年3月30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及其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CNNIC 和注册服务机构厦门东南融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由于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本案域名争议向投诉人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0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未就此发表意见,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0年4月22日向吕国强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2010年4月24日,吕国强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0年4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吕国强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10年5月10日之前(含5月10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其地址为广东省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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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围工业区一区。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TANG SHIJUN,其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被投诉人于2008年 2月28日在注册服务机构厦门东南融通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是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 )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并经其授权在中国境内对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仿制、假冒或其他侵犯“安利”和“AMWAY”注册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恰当的行动。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992年,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成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全国首批直销公司之一。当时,安利(中国)的办事处面积仅40平方米,只有4名员工。 在进入中国之初,安利本可以仿照其他企业直接进口产品开始经营,但本着诚信经营、立足长远的企业战略,安利(中国)先用近3年的时间进行生产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1995年4月10日,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开业剪彩仪式在广州隆重举行。开业之初,安利(中国)首批上市的产品共5种,包括乐新®多用途浓缩清洁剂、碟新®浓缩洗洁精、透丽®浓缩玻璃清洁剂、丝白®洗衣液和速洁®浓缩去渍剂。经过十余年发展,安利(中国)在各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综合实力大大增强。

目前,安利(中国)投资总额达2.2亿美元,总部位于广州,并在北京及上海设有区域办公室,办公总面积超过2.8万平方米,拥有6623名员工。安利在广州建有美国海外最大的生产基地(详见生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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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面积达14.1万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纽崔莱®营养保健食品、雅姿®美容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皇后锅具共五大类195款优质产品。

2008年,安利(中国)销售额达176亿元人民币,缴纳税款38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安利(中国)累计缴纳税款218亿元人民币,在优质产品及消费者保护方面共获嘉奖705项,五度荣膺“中国最具影响跨国企业”,位列“2007~2008年度中国外商投资企业500强”排行榜第92位,并获得“最具责任感企业”等荣誉称号。

(1)企业名称权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自1992年在中国广州市登记注册,“安利”及其对应的英文常用名称“AMWAY”是我公司自1992年使用至今的企业名称,同时,“AMWAY”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 )前身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MWAY CORPORATION)的企业名称主体部分[在中国商标注册中,2001年公司名称变更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但是,目前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MWAY CORPORATION )仍是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的有效另用名,即:AMWAY 仍然是有效的企业名称。投诉人公司享有“AMWAY”的企业名称权。

被投诉域名“amwaysz.cn”主体部分为“amway”,与美国安利公司及投诉人公司常用英文名称“AMWAY”完全相同,同时,“sz”为“深圳”汉语拼音的首字母缩写、指示地理名称,不具备显著特征,因此,被投诉域名与美国安利公司及投诉人公司常用英文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AMWAY”在字母组合、外观、发音和录入方式上已经构成混淆性近似,并且被投诉人在网站上声称销售投诉人公司旗下多个系列产品和办理安利加盟,同时自称为“深圳安利”和“深圳安利专卖店商城”、易造成公众将其误认为与投诉人公司有关联关系,因此,被投诉域名在实际使用中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消费者在登录被投诉人网站时,会基于对安利公司的信任而购买被投诉人通过非正规渠道销售的产品,存在利益受损的风险。同时,被投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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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公司正常产品销售的商业秩序,形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投诉人的商业利益。

(2)商标权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已在全部45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成功注册“AMWAY”商标,“AMWAY”及其对应的中文商标“安利”已在中国范围内大量广泛使用,尤其是在第03类、第05类和第35类产品和服务上,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和熟知,凭借优质的产品、良好的口碑、广泛的认同度、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AMWAY/安利”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享有“amway”在先商标权利。被投诉域名“amwaysz.cn”主体部分为“AMWAY”与美国安利公司在先注册商标“AMWAY”完全相同,其“sz”代表深圳(经营地点和区域),两者在字母组合、外观、发音和录入方式上已经构成混淆性近似,并且被投诉人在网站声称销售安利公司旗下产品并且办理安利加盟,同时,自称为“深圳安利”和“深圳安利专卖店商城”、易造成公众将其误认为与投诉人公司有关联。

(3)在先域名

投诉人公司早于1998年2月24日注册了amway.com.cn 域名, 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早于1995年10月9日和2003年4月16日分别注册了amway.com 和amway.cn 域名,均远远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日期2008年02月15日。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公司在先域名主体部分仅一字之差,被投诉人的注册行为导致了与在先注册域名标志发生混淆的情况。

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有关“amway”或“amwaysz”的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公司认为被投诉人未经授权,应知和明知投诉人列举的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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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权利,在其网站上通过不正当手段大量销售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货产品,同时声称“提供的安利产品均为安利专卖店的正宗产品,提供安利皇后锅具、纽崔莱营养保健品、雅姿美容化妆品、家居护理用品及个人护理用品, 所有产品都为安利公司全国统一价格”和“办理安利加盟”并且自称为“深圳安利”和“深圳安利专卖店商城”,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易造成公众将其误认为与投诉人有关联关系;此外,被投诉人使用与投诉人几乎完全相同的域名进行网上直销,以期达到以假乱真的直销效果,混淆与投诉人公司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获取不当利益,破坏正常的商业秩序,被投诉域名的使用及被投诉人的在线直销行为明显带有主观恶意性。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书。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利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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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利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利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MWAY CORPORATION )于1993年1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AMWAY”商标, 注册号为627578,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类,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此后,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MWAY CORPORATION)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AMWAY”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2001年2月,第627578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2005年6月,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捷通国际有限公司使用第627578号“AMWAY”注册商标。同日,捷通国际有限公司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投诉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第627578号“AMWAY”注册商标。

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有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为证。基于上述证据和事实,专家组可以认定,投诉人享有“AMWAY”商标许可使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被投诉人的域名“amwaysz.cn”中的主要部分“amwaysz”与投诉人享有商标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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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权的标识“AMWAY”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据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被投诉人没有进行答辩,也未提供任何意见,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结论。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充分注意下列事实: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是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 INC. )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并经其授权在中国境内对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仿制、假冒或其他侵犯“安利”和“AMWAY”注册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恰当的行动。

投诉人享有在先的商标许可使用权,投诉人商标许可使用时间早于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时间。被投诉域名“amwaysz.cn”的主要部分“amwaysz ”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标识“AMWAY”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未经授权,在网站声称销售安利公司旗下产品并且办理安利加盟,自称为“深圳安利”和“深圳安利专卖店商城”,明显具有主观恶意。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必然会导致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导致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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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 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amwaysz.cn”而提起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amwaysz.cn ”应转移给投诉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独任专家:

二○一○年五月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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