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后,荒地归村集体,是否应当给原开发者一些补偿?
网友解答: 首先,你所开荒的地块,应该是在四荒范围之内的未利用土地,也就是指没有利用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如果是毁林开荒,或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等,还会触犯法律。国务
首先,你所开荒的地块,应该是在四荒范围之内的未利用土地,也就是指没有利用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如果是毁林开荒,或破坏植被,道路和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等,还会触犯法律。
国务院连续多年多次颁发《有关治理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发四荒的主体,范围,如果你是按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开发四荒,而且承包了使用权,那么,你应该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土地证,或林权证草原证等相应权属证明。当然,村里无权收回这些荒地。
二轮承包后,农村一般农户都有或多或少的开荒,而且没有取得土地承包使用权,那么,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但是,农民在开发这些荒地时,投入了人力,物力,并且通过开发管护,或保持了水土,提高了这些土地生产能力,所以说,是应当给予赔相应偿的。
网友解答:过去国家鼓励农民开垦沙滩荒地,但这些后开发出来的耕地,这次土地确权,没有划入土地确权的范围之内,很多农民都感到困惑和委屈。
那么有些地区土地确权后,把这些没有确权的土地收回集体,这样做是否合理,又是否应当给土地开发者相应的补偿呢?据我所知:国家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这部分土地的处理意见,所以,各地都是自行其是。
我认为:这部分耕地原则上是不应当收回集体的,因为开发者开发土地投入了很大的资金和精力,尽管没有取得土地确权证,但理应继续享受耕种土地的权利。
如果,你的土地被集体强行的收回了,村集体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土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