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银民知初字第15号原告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大道旁。法定代表人范界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银民知初字第15号
原告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海卫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范界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国旺,男,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玉梅,女,汉族,1970年1月7日生,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塔东小区3-3-602室。
委托代理人孙毓苓,女,宁夏石油化工协会职工,系孙玉梅妹妹,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梅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国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毓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始建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生产滚筒、全自动、双桶系列洗衣机整机及系列洗衣机配套产品的具有信誉等级的企业。现已开发、生产十五个系列、六十余款滚筒、全自动、双桶洗衣机产品,并拥有3条先进的全自动洗衣机生产流水线,40余台各类型号电脑控制注塑机及各类完善的检测设备,年生产洗衣机100万台,各类减速器200万套。企业注册资金980万元,现有员工380余人。
原告自1995年开始生产洗衣机产品以来,一直秉持“品牌先行、质量立足”的原则,于1998年率先在同行业中通过了ISO9002:1994质量体系认证,企业产品顺利地通过了国家强制性CCC 认证和国家CE 、CB 、SASO 等安全认证。尤其是近年来,通过加大对企业科研的投入力度,原告自主开发的系列洗衣机新产品,各项技术水平已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要求,个别性能指标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过多年的发展, 原告的“小孔雀”商标产品已建立了较完备的销售网络体系。“小孔雀”商标产品2003年至2006年销售总额4亿元,纳税1911.37万元。2005年原告生产的“小孔雀”牌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产销量为21万台,在浙江全自动洗衣机行业中排名前三位。“小孔雀”产品先后获得政府部门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标,宁波市知名商标、宁波名牌产品、慈溪市百强等众多荣誉称号,已成为我国洗衣机行业中骨干企业。原告在占领国内市场的同时,也注重了国际市场的开拓,产品畅销印度、马来西亚、埃及、秦国、秘鲁等多个国家和地区。2004年至2006年出口金额已达594.76万美元,强力打造了“小孔雀”品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
原告于2001年3月21日成功注册“小孔雀”商标文字及图形(核定使用范围第7、第11类)后,原告又在其它相关类别中进行了注册。原告非常注重对“小孔雀”商标产品的广告宣传,曾先后借助电视台、商展、户外广告等专业媒体机构,并通过广告策划公司投入巨资,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仅2004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即在媒体、报刊、杂志上投入了3120.3万元的巨额宣传资金(2004年1010.3万元,2005年
,1055万元,2006年1105万元),使得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产品具有极高的知晓度。
经过原告的多年努力,“小孔雀”商标已经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及产品号召力,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正因如此,社会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有发生。原告自2003年4月起专门成立商标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完整的商标管理制度。最近,原告维权部门在网络调查中发现被告擅自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了“小孔雀家电网.com”。被告出于商业目的、恶意抢注以“小孔雀”为主要部分的中文域名及孔雀图案,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已构成对“小孔雀”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所有的第7类第1542879号“小孔雀”及图形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在此基础上判令:1、被告孙玉梅立即停止对原告“小孔雀”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2、被告孙玉梅注销“小孔雀家电网.com”域名;3、被告孙玉梅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偿原告合理的证据保全费1000元,总计人民币21000元;4、被告孙玉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涉及本案事实的证据为:
第一部分的第一组
1-1 原告顺达公司第7类第1542879号“小孔雀十图形”商标注册证:
1-2 顺达公司简介:
1-3 顺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4 顺达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1-5 顺达公司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1-6 顺达公司厂房、生产线、生产设备及相关图片资料等。
上述第一部分第一组证据1-6证明原告是主体合法、生产经营正常,且“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系原告自有品牌产品。
第二部分第一组
1-1 顺达公司第7类第1542879号“小孔雀十图形”商标注册证:
1-2 顺达公司“小孔雀十图形”商标国内商标注册证:
1-3 “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照片:
上述一组证据原告欲证明,“小孔雀十图形”商标系合法注册的商标,原告系“小孔雀十图形”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小孔雀十图形”商标及产品为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具有极大的市场号召力。
第二部分第二组
2-1 顺达公司商标管理制度:
2-2 顺达公司关于成立商标领导小组的通知:
2-3 顺达公司商标争议文件:
2-4 顺达公司商标争议处理文件:
上述证据证明顺达公司非常注重对自身商标的管理和维护。因“小孔雀十图形”商标巨大的市场号召力,为此社会不法侵害时有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和原告一直在不懈地维护着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第三组
3-1 2004-2006年顺达公司销售额统计证明:
,3-2 浙江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报告:
3-3 顺达公司2004年-2006年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3-4 顺达公司2004年-2006年出口统计证明:
3-5 顺达公司2004年-2006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上述第三组证据1证明“小孔雀”商标产品2004年销售收入15101万元;2005年销售收入20528万元;2006年销售收入20641万元;
2是经浙江行业协会统计、顺达公司2004年及2006年产品销售居全省同行业中前三位;
3是顺达公司纳税总额分别为:2004年:国税207.04万元、地税333.57万元;2005年:国税200.3万元、地税506.01万元;2006年:国税218.62万元,地税445.83万元;
4是“小孔雀”商标商品2004年出口额为134.1万美元;2005年出口额为191.5万美元;2006年出口额269.2万美元;
5是该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目前经济状况良好,企业运作正常,具有非常强的竞争力。
以上综合说明,顺达公司企业实力雄厚、运作良好。“小孔雀”商标产品畅销海内外、在相关公众中有着较高的知名度。
第二部分第四组
4-1 顺达公司的“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2006年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书。4-2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04 05)。
4-3 顺达公司2005-2006年产品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质量优良、生产流程合理在品质方面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
第二部分第五组
5-1 “小孔雀十图形”产品国内、国际销售网络图:
5-2 “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国内、国际主要客户一览表:
5-3 2004至2006年“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部分代理、销售合同:
5-4 2004至2006年“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
5-5 2004至2006年“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部分外销合同:
5-6 2004至2006年“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部分出口报关单。
上述证据1-6证明原告“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具有完备的销售网络,在国内外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该商标产品一直具有良好的销售记录,在国内外具有极高的知晓程度。
第二部分第六组
6-1 “小孔雀十图形”商标近三年广告费用明细表:
6-2 2004至2006年“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部分广告宣传合同:
6-3 2004至2006年“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部分广告发票:
6-4 “小孔雀十图形”商标部分宣传图片。
,上述证据1-4证明原告2004年“小孔雀十图形”商标广告宣传投入费用为1010.3万元。2005年为1055万元、2006年为1105万元;说明该商标广告宣传媒体之多,时间之长,力度及广度之大。同时使得相关公众对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晓程度。
第二部分第七组(该公司荣誉称号)
7-1 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
7-2 宁波市知名商标证书:
7-3 宁波市名牌产品证书:
7-4 慈溪市知名商标证书:
7-5 ISO9001:2000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7-6 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2004)
7-7 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2005)
7-8 2006至2008年度推荐商品称号证书(消协)
7-9 慈溪市百强企业证书
7-10 慈溪市现代三十强企业证书
7-11 2005年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证书
7-12 浙江市场质量服务无投诉单位
7-13 浙江省家用电器协会会员
上述证据1-13证明原告产品质量优良、企业信誉度高,为国家创造了巨额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关公众对“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具有较高的知晓度和信任程度,产品畅销全国多个大、中型城市,深得用户信任。“小孔雀十图形”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第三部分第一组
3-1 网页侵权公证书
3-2 证据保全发票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的网络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孙玉梅辩称,在互联网上注册“小孔雀家电网.com”域名、是因个人代理其他品牌的产品需要而为,“小孔雀”是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的网络域名,与原告所说的商标是两码事,原告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小孔雀”相应产品的商标,但被告没有将“小孔雀”用于相应产品的商标,所以,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原告持有的“小孔雀”商标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才能使其受到跨类别保护,但原告持有的“小孔雀”商标目前尚未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所以,被告并无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告孙玉梅在诉讼中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
孙玉梅对顺达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三部分共九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认为,孙玉梅对顺达公司举证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对顺达公司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均予确认,本院对顺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综合
,予以认定。
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庭审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查明事实如下:
顺达公司始建于1995年,是一家专业生产滚筒、全自动、双桶系列洗衣机整机及系列洗衣机配套产品的具有信誉等级的企业。2001年3月21日“小孔雀十图形”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54287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第11类等家电系列产品。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1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21日,“小孔雀十图形”商标由顺达公司自己设计完成。该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与任何企业与单位签订过转让许可使用及使用授权等事宜,而是注重着力打造该商标的品牌效应,并且使该品牌产品在公众中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
从2001年开始,顺达公司即在全国各地建立起众多的品牌专营厂家,先后有天津的世纪金洋商贸,常州科杨、郑州凯达、临汾宏图、石家庄豪音、河南方圆、徐州长城、通辽万达、成都巷浦等。在国外有TCL 海外销售公司VDEOCON 电器有限公司(印度)OCEANO 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南非)、HERO 国际投资公司(科威特)、SYMPHONY 科技有限公司(多巴哥)、香港迅升贸易有限公司(香港)、DADAN 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突尼斯)、SARAYESH 公司(特立尼达)、洪福贸易有限公司(法国)、GRAN 电子有限公司(菲律宾)等众多厂家有着长期、稳定的业务来往。顺达公司为全方位地建立国内外销售网络,在中国大陆地区投入的广告费2004年为1010.3万元。2005年为1055万元,2006年1105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广告活动。单在北京每年利用2至3月的时间定期举办年度商展会,仅此一项开支每年定额投资50万元;在宁波、慈溪的较大客运侯车亭及大型看版上每年均聘请慈溪市“得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其承作海报设计、广告摄影、标志设计及企业形象设计等宣传业务。仅就“得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每年的广告发布合同费用500万元。公司在聘用“得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常年不间断工作的同时、还利用省级高速公路置牌广告和省、市电台进行多媒体宣传。为了扩大顺达公司的知名度,自2001年以来该公司每年均向地方慈善总会捐款,仅2005年5月17日一次性捐款55万元多。尤其是自2001年以来,顺达公司为扩大企业知名度特别高薪聘用“慈溪市得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商标产品做了大量的、持续广泛的宣传。“小孔雀”商标由此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在市场上及有关公众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2001年3月份以来“小孔雀十图形”商标产品,先后被宁波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宁波名牌产品”;该商标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随之,顺达公司为有效地维护企业利益,于2003年4月成立了公司的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先后组织处理了两起商标侵权争议案。一起是委托“北京中美天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第1757406号“老孔雀十LAOKONGQOE 十图形”商标侵权提起争议;另一起是委托“北京中美天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将第3081293号“兰孔雀十LANKONGQVE 十图形”商标侵权提起争议。有效地维护商标产品系列在国内的合法利益。
顺达公司近年来,由于不断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使得公司销售总额逐年上升。该公司2003年至2006年销售总额近5.6亿元人民币。给国家上缴税收1911.37万元,其中,出口销售额为594.76万美元。2005年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排名占2623位,省内排名为第3位。
,被告的域名为“小孔雀家电网.com”的网页于2005年2月18日在互联网上被注册,在网页服务项目名称中有“小孔雀家电网. com”字样加图形;服务内容包括电脑系列、居家电器、眼镜系列、灯具系列、净化设备、充电设备等,网页末端上还载明了“2005-2010小孔雀家电网版权所有,联系人:孙玉梅,联系电话0951-8648838。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塔东小区三号楼三单元602室”等内容。原告发现后,为证实该网页确为被告注册和经营管理,并于2007年3月23日下午14时57分至15时10分向浙江省慈溪市公证处申请,对其证据保全的行为进行公证。浙江省慈溪市公证处证实,保全证据共十页均为申请人顺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艳君及公证员周文庆、公证员助理伍雪峰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原告为此支出的公证费为870元。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1年3月21日将“小孔雀十图形”组合注册为商标,该商标其产品在国内外有较大的销售额。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该商标之产品通过相关公众的使用,也因其经济性好,质量可靠取得良好声誉;同时,原告还通过广泛的广告宣传,使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上述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依法注册的注册号为1542879的“小孔雀”及图形组合的商标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保护。
域名是用户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地址、具有标识功能。在国际互联网上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以将驰名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之外的功能和作用及商标注册人的商业利益带到计算机网络中。被告虽然否认“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所说的商标是两码事”。但从该网页上反映出该网页的经营者是通过“小孔雀家电网.com”的域名进行许诺销售的,且从中实施商务活动,以谋取商业营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孔雀十图形”组合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进行经营活动,又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中擅自突出使用“小孔雀”三个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认定其行为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借用了原告的信誉进行商业活动,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凭借该商标在市场中的商誉权及应获得的商业利益,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正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之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注销其注册的“小孔雀家电
网.com”域名,消除其网站相关服务项目内的“小孔雀”字样加图形,赔偿原告为本案调查取证支出的人民币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其损失并要求被告赔偿其人民币20000元,对此,原告未提供该损失的具体证据,故本院对此酌定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玉梅立即停止对原告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注销其所注册的“小孔雀家电网.com”域名,消除网站内相关服务项目中“小孔雀”字样及图形;
二、被告孙玉梅赔偿原告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慈溪市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孙玉梅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应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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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宁林审 判 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东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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