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公共池塘被个人开发养鱼是否属于侵犯众财产罪?其它人有权提出异议吗?

网友解答: 农村公共池塘,它性质上属于农村村委会所以的,在没有和村委会签署任何承包租赁合同下,被个人开发养鱼,是已经侵犯了公众村民财产了,村民可以先向村委会,询问养鱼的人是否与村委会是说

网友解答:

农村公共池塘,它性质上属于农村村委会所以的,在没有和村委会签署任何承包租赁合同下,被个人开发养鱼,是已经侵犯了公众村民财产了,

村民可以先向村委会,询问养鱼的人是否与村委会是说签了承包租赁合同,如果是和村委会签了合同说明了,养鱼的人是合理开发养鱼。至于签了什么合同一般都会在承包租赁之前都会在村委会哪里公示的。要通过于村里进行正式签署租赁合同,但租金属于集体财产。

如果养鱼的人是没有在村委会签下任何合同,那他是非法开发鱼塘。鉴于此种情况,村委会有权要求他停止继续放养各种水产,然后再按正常比例追缴他应当上缴的红利,作为村集体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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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解答:

农村公共池塘,性质上属于村组织集体所有,任何个人在没有取得村委会的承包权或租赁权时,是不可以擅自利用的。

既然公共池塘已经被个人开发养鱼,则说明此人也不是偷偷的在行事,村委会很有可能是知情的,或者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当然,此人在没有取得相关手续下,贪图“便宜”,是不当的。但是,不能说他是侵犯了所谓的“众财产罪”。我们应当把“罪”与“非罪”区别开来,不能一刀切。

所谓侵犯财产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养鱼人只利用了池塘,并非居为己有,也并无毁损情节,故说不上是犯罪。

鉴于此种情况,村委会有权要求他停止继续放养各种水产,然后再按正常比例追缴他应当上缴的红利,作为村集体的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该村委会仍然对此“视而不见”,其他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村组织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建议,要求村组织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将此事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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