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外嫁女、大学生、外来户不能享有征收补偿方案吗?
网友解答: 您好,谢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可知: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管理和使用。其性质同土地一
您好,谢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可知: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代表集体管理和使用。其性质同土地一样,应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凡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都具有享受该项拆迁补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可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考虑:(以下只是一般情形,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具体由各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如果这三者是一致的,则足以认定某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实践中,农村人口流动很快,户口登记与生产生活所在地常有不符,造成按照上述标准无法完成认定,因此要结合乡规民约,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最基本生活权利之处灵活判断。具体如下:
1、外嫁女(上门女婿)。
(1)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其已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其夫或妻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以不论结婚后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2)对“农嫁非”的情况,从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权利的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2、外来人员。外来人员主要是指由异地嫁到本村的农村妇女、人赘的女婿、五保户收养的子女。只要外来人员的落户合法、均同样享有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
3、在校大学生。
(1)这类人群虽然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以后的最基本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的,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服刑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服兵役者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点击头像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酷米号,获取更多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如需咨询,点击酷米号首页,首页底部可以咨询。
网友解答:我认为这几个问题都应该按照国家政策来办是适合的,不应该把问题推给老百信和队长,有些人结婚都十多年了就让不了户,去政府没问题可以让户,但是必预要每个户主同意并盖印章,只要你拿去就给让户,这就是政府把责任往下推,怎么也搞不好嘛,都知道同意让户的话都怕对原有人员的土地和经济有省失,所以都不同意,现在移留下来近二十个了,象这种情应该怎解决外来户的补尝,到今后就是一个大难题,到时候国家用地怎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