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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什么要开信用证(开立信用证的目的?)

浏览量:3935 时间:2023-02-22 09:53:37 作者:采采

银行为什么要开信用证(开立信用证的目的?)

开立信用证的目的?

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主动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方付款,或根据指定的单据接受和/或支付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付款;或者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签发的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文件。

请问银行的信用证具体是什么和作用?

银行的信用证是一种结算,可以作为结算功能使用。

银行结算有三种基本,即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汇付和托收是商业信用,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承担付款的主要责任。在单据一致且只有一致的前提下,开证行应该先付款给出口商。

请问银行的信用证具体是什么和作用?

银行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根据其指示,向受益人出具的含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要求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担保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支付。1.出口商的角色:1。确保出口商可以通过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获得付款。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3.出口商可以通过一揽子贷款或信用证汇票获得融资。二、进口商的作用:1、能保证进口商获得代表货物的单据。2.确保进口商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收到货物。3.进口商可以凭借自身的信誉和对开证行的信任,少交或不交部分保证金,从而获得融资。三、银行的作用:1。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支付的保证金或抵押品可用于方便银行使用资金。2.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可以从每项服务中获得各种利益,如开证费、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修改费和其他费用。

信用证的意义?

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出具的一种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所涉及的各方是:

(1)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也被称为开证人。

(2)开证行。接受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银行。指受开证行委托向出口商转发信用证的银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4)有益的。指信用证中指名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即出口。个人或实际供应商。

(5)议付行。指愿意购买受益人交出的跟单汇票的银行。

(6)付款/受票银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付款银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的一般收付款程序

(1)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支付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要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应根据申请的内容,向受益人出具信用证,并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3)通知行核实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4)受益人核对信用证内容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准备单据和开具汇票,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交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后,将贷款预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装运单据发送给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进行索赔。

(7)开证行应在审核单据后向议付行付款。

(8)发行银行通知发行人支付赎回指令。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信用证本身的描述。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失效地点等。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单据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他相关单据。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付款的责任。

(7)大多数外国证书都标有: "除非另有规定,本证书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中(《UCP500》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办理

(8)电汇赔偿条款。

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信用证是银行信贷的一种。《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种协议,根据这种协议,开证行根据信用证条件下规定的文件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UCP500》规定,信用证和销售合同或它可能依据的其他合同是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到了合同,银行也与合同无关,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和其他与单据有关的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似乎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的类型

(1)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装运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2)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有权在未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撤销信用证,并应注明 "可撤销 "在信用证上。但是,《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条款获得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的担保,信用证就不能被撤销或修改。还规定,信用证未注明是否可以撤销的,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有无另一家银行担保付款,可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由开证行签发的信用证,另一家银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保证履行付款义务。保兑信用证的银行被称为保兑行。

②未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还没有被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出一张定期汇票,由付款行贴现,所有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对于受益人来说,这种信用证实际上仍然是即期付款,而且还有a "见票即付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

(5)根据受益人是否 信用证的权利可以转让,它可以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银行(统称为 "转让银行 ")即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或者在信用证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开证行应清楚地表明 "可转让 "在信用证中,而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任何未标明的信用证可转让 "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恢复到原来的金额,可以再次使用,直到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通常用在批量统一发货的情况下。在按金额循环信用证的情况下,恢复原金额的具体如下:

①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无需等待发卡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光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只有在开证行通知到达后才能恢复。回到原来的用量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使用一定额度后的几天内,发卡银行会发出通知,到最后停止回收,从第一天开始自动恢复原额度。

(7)开立信用证。指由申请人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两份信用证。两张信用证金额相等或大致相等,可以同时或先后开立。多用于易货贸易或加工补偿贸易。

(8)背对背信用证。也称开证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信用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开出内容相近的新信用证,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按照不可撤销信用证开出。开立背对背信用证通常是在中间人转售他人时。;或者当两国不能直接处理进出口贸易时,贸易通过第三方以这种进行沟通。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反信用证的金额,反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应早于原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9)信用证预付款。是指开证行授权付款行(通知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预付给受益人,开证行担保还款并承担利息,即开证行先付款,受益人最后交单,这与远期信用证相反。信用证预付款由出口商支付。;受益人还被要求附上一份补充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指示。提货单交上来,付款行在支付尾款时会扣除预付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也称为商业票据信用证和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对受益人出具的承诺承担义务的证明。也就是说,开证行保证在申请人不履行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提交开证行的违约证明,就可以获得开证行的付款。它是一种银行信贷,是发行人违约时受益人获得赔偿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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