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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浏览量:4521 时间:2022-12-21 16:03:12 作者:采采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基金会章程都有哪些?

总则第一章资金来源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四章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待遇和义务第六章成员资格的取消和处罚第七章会议第八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条本章程于2005年12月15日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总则第一章资金来源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章组织和负责人第四章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待遇和义务第六章会员资格的取消和处罚事项第七章会议、第八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条本章程经董事会于2005年12月25日批准。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的章程包括有哪些部分?

总则第一章资金来源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三章组织和负责人第四章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待遇和义务第六章会员资格的取消和处罚事项第七章会议、第八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条本章程经董事会于2005年12月25日批准。

第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个人如何开办慈善基金会?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二)全国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资金必须是收到的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的董事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将惠及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容。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二)公益活动的设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三)原始基金的金额;(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制度;(八)物业管理和使用制度;(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和程序以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置。第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如果注册通过,将发送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原始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如果注册通过,将发送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负责人。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根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表;(二)基金会境外合法注册证明和基金会章程;(三)拟设代表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4)住所证明;(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如果注册通过,将发送到《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境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负责人。基金会境外代表机构应当从事与境内公益事业性质相符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依照章程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因其他原因终止。第基金会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被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同时注销。第十八条基金会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九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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