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思考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思考[内容提要] 互联网络的发展与发达使人们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生活中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域名起初的标识作用不断淡化,其商业价值不断增强。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注册商标与网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思考

[内容提要] 互联网络的发展与发达使人们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生活中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域名起初的标识作用不断淡化,其商业价值不断增强。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注册商标与网络域名的冲突已经十分普遍。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存在滞后和缺位的状况,使得相关的商标权争议成为目前网络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关键词:互联网 商标权 域名

提纲:一、问题的提出——域名与商标权的既成冲突;

二、域名的介绍——产生、功能、价值、法律属性;

三、商标权的介绍及其定义在网络上的延伸;

四、保护作为网络商标权的域名的意义。

五、对由域名注册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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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探求法律解决方法;

七、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域名与商标权的既成冲突。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不知道一个公司的确切网址的情况下欲查询该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某种产品的资料的时候,我们都习惯的输入“该公司名称或商标商号.com ”。如输入

“www.coca-cola.com ”。就能找到可口可乐公司的网址。这样,“公司名称或商标商号.COM ”结构的域名比其他结构的域名就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但有时候我们也发现,注册的域名有时候并不代表该产品或者该公司,也就是说,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当域名注册人并非该公司的时候,便有可能导致“该公司名称或商标商号.com ”此结构的域名往往不是代表该公司或该产品的域名。这就引发了“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这种冲突在现今的网络发展条件来看,是难以避免的。

由于域名纠纷问题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所以受理过该种纠纷案件的国家很少。中国也是最近几年才引发此类案件:199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石家庄福兰德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公司利用域名进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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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案。这是我国法院判决的第一起涉及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案件。结果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终。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又受理了荷兰英特艾基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案。这是我国法院判决的首例涉外域名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作出了撤销域名注册、停止侵权的有利于原告的判决。2000年7月初北京二中院又对美国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进行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此案不仅判令被告国网公司停止侵权,而且第一次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判决。[1]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域名注册而引发的商标侵权此类冲突已经比较普遍。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情况的相关法律,司法实践也比较空白,法学界与网络业界对许多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诸如域名的法律定性问题,法院是否有权在审理案件时认定驰名商标,对他人抢注域名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还是商标侵权以及对该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等等,导致出现当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法院没有一个固定且良好的法律依据和裁判尺度去解决这些问题。

二、域名的介绍(产生,功能,价值,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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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发送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设计的、连接到互连网上的计算机地址。

众所周知,计算机是按二进制代码进行运行、操作和应用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机器之间的连接得以实现,但小范围的联网机器运行仍然不能摆脱二进制代码,只是已开发出一种程序,使得机器操作者可以以自然语言的输入,由机器自动转换成特定的二进制代码后执行——也即主机名(hotname )。到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计算机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操作者基于TCPIP协议,采用和建立了互联网(internet )。在IP 协议中,每一个联入互联网的网络均以一台核心机器为中介,并围绕该核心机器形成一个单独的“域(domain )”。由于互联网的进一步增多,将主机名直接与二进制代码对应的工作已不堪重负,于是以四组用圆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如122.111.105.4)来代表internet 地址。这种阿拉伯数字直观、容易操作,但还是不容易识别和记忆。为此,一种新的标识系统被设计出来,即以容易为人们识别和记忆,且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的形象相联系的普遍文字为符号,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组合,以此作为每一个网络的核心机器的名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internet 的“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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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nternet 网络已被广泛商业化的现在,域名的作用地位不再仅仅局限于网络计算机外部代码了,它被赋予了商业或个人标识符号的功能。随着网络活动的不断丰富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人们上网已经不再仅仅为了接近一台台独立的计算机了,更多时候是为了搜索能够为上网者提供某方面服务的信息资讯的网络页面的所有者了。因此我们看出,域名的对商业活动的标识作用已大大超过传统意义上各种商业标记的作用。

它的具体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地址指示作用。域名是是其所有者在网络空间的唯一地址,这是由于网络的技术规范所致(主要是DNS 系统决定)。在现今超过10亿个网页,500余个网站的“信息海洋”——互联网上,域名是上网者“大海捞针”的最主要办法。其身份标识作用不容小视。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域名特有的唯一性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域中的排它性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2)身份标识作用。虽然域名在技术层面上看只是地址编码,但由于它以自然语言作为表现形式,就具有了与名片一样标识特定人身份的作用。与传统使用的商标需要经严格法律程序方能注册使用不同,域名的构造与使用只要不违反DNS 系统技术规范便可以获得注册。当然,不少国家法律也对人为的有意混淆驰名商标的域名注册提出了限制或者禁止。(3)商誉鉴别作用。电子商务的发展带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眼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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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点击率与利润成正相关关系。域名不仅仅带给企业运做上的方便,也带了一系列荣誉。域名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完全有可能成为“虚拟的荣誉勋章”。消费者选购某一种产品,并不只是因为商标使消费者识别出了他所认可的产品来源,更重要的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某种价值体现了该产品极其企业的商誉。商誉便相当于一种无形财产,给企业带来利润。[2] 那么,域名是否属于一种知识产权呢?它的法律属性又该如何认定呢?不同的学者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依法获得商标权之前,域名只能是出于技术规范的网络地址代码,没必要赋予它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这种观点相当于认为,域名所有者如果想其域名具备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使其转化为收法律保护的商标。[3]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4] 第三种观点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域名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目前域名应属商誉的范畴。[5]

笔者认为,把域名看作一种独立的新的知识产权比较符合当今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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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本来只是一个互连网系统识别不同网页网址的地址,但由于它是具有一定意义的符号来表示,因此除此之外还具有标识作用。于是,在互连网上注册和使用自己的域名,便成为了企业想通过网络从事商业活动的首要之事,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在网上找到该企业的相关信息,使交易成为可能。

随着电子商务不断繁荣,对域名的识别已成为从事电子商务最基本的手段。现代企业越来越注重利用电子商务手段来辅助自己的经营,有些企业甚至完全以来互连网而建立及运作。互联网上能体现该企业的标志已经对现代企业显得更加重要了。一方面,企业在其传统广告中越来越重视对自己域名的宣传以方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资讯,也有利于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另一方面,企业也尽最大的可能在网页上宣传自己,特别注重在自己的域名范围内对自己做尽可能详尽的介绍。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域名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域名于企业的重要性等同于商号于企业的重要性,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将他人的商号或者商标注册成为域名的原因了”。[6]

域名如此重要,并且独立地存在于商业依赖性日益增长的独立的网络空间里,使得对域名无论在使用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有显著的知识产权性质,却也带着网络产业独立的属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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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把域名看做一种独立新型的知识产权权利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三、商标权的介绍及其定义在网络上的延伸;

商标(trade mark)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一种商品、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标志,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普遍现象。中外历史文献及考古资料表明,人类在各种器物上使用标记的历史几乎与人类自身的历史一样悠久。但是,只有在商品出现以后,人们将一定的标记符号附着于商品之上,才产生了商标。[7]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均对商标作了界定。例如,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该条还规定了可以作为商标的标记范围,即字词(包括个人姓名)、字母、数字、图画、徽记、颜色的组合。上述标记可以单独也可以自由组合成一个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的概念未作界定,但却规定了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只能是文字与图形这两类平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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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即使在互连网上也存在大量的企业商标。例如麦当劳公司黄色的“M ”标记出现在人们浏览的网页上的时候,无需任何文字说明也可以让许多人当然地知道那是属于麦当劳的商标。

然而,企业的域名是否也能成为一种商标呢?或者更确切地说,类似抢注域名的行为能否构成商标侵权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域名之于企业的重要性前面已经提到,如果放任域名抢注此类的行为,必然影响到企业的商标的形象,进而影响企业的商誉,最终会影响到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四、保护作为网络商标权的域名的意义。

既然我们认为域名可以作为一种网络意义上商标权予以保护,那么保护商标权的意义已经被全世界所公认,其意义在域名保护措施的也有相通的道理。而保护域名这种网络商标权有着什么特别的意义呢?

首先,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越发重要。商标给予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的可能。因此,如果放任互联网上种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就难能避免欺骗、混淆、不当联系和消费者在网上发生误认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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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等。而其中由为突出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形式便是域名的抢注。想象一下当上网者输入“某企业名称或商号商标.com ”这种结构的域名后,发现打开其域名所有者的网页上的信息是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误认误购的几率就会打打提高。从本质上讲,此类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仿冒他人商标商号没什么两异。

其次,不少域名的抢注者注册域名并非为了己用,而是为了高价转让给与此域名具有相同符号的商标的所有者,以牟取暴利。而许多企业出于商誉的考虑,不愿把此类行为诉诸法律,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这就相当于让企业付巨款购买本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商标权。

再次,因侵权造成知识产权的损害与物权的损害形式不同,物权损害一般表现为物质的毁损或消灭;而知识产权的损害则直接表现为权利的贬值和市场份额的减少。对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有效保护,特别是对域名的保护,可以使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免于因失去市场份额或商业机会而无以回报。 最后,既然对域名作为商标重要的组成部门,对域名的保护也是对商标的保护,对商标的保护不延伸到网络世界,那么商标权的保护就是残缺的、不完整的。哪里有利用他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哪里就应当引入商标保护机制。

五、对由域名注册产生的商标侵权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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