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案件纠错程序?
网友解答: 刑事案件纠错程序,从这个字面意思来理解,纠错,就是改正错误,程序,就是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在我国三大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找不到这个案件纠错
刑事案件纠错程序,从这个字面意思来理解,纠错,就是改正错误,程序,就是进行某项活动或过程所规定的途径。在我国三大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找不到这个案件纠错程序这个名词。难道三大程序法里没有这个程序?难道法院审判那件100%正确?不,三大程序法里有个:审判监督程序。
为何不叫案件纠错程序而叫审判监督程序?
1、两者提出的主体不同
案件纠错程序仅仅限制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内部,三机关自己纠错自己的错误。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主题不仅包含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含包当事人在内。如《行政诉讼》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诉讼中,这一条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都有权提出案件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在民事诉讼中,这一条法律赋予当事人双方都有权提出案件再审。《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有权提出案件再审。
2、案件纠错程序里无法无法监督程序,一个案件,经过一审或二审后,难道100%符合法律事实?谁来监督?那就要一个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外延大于案件纠错程序,又符合案件程序实际流程,所以我国三大程序里都叫审判监督程序,而不叫案件纠错程序。一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基本完结,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少之又少。
网友解答:刑事案件纠错程序在广义上包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在狭义上仅指再审程序,我们这里主要讨论一下狭义的刑事案件纠错程序。
再审程序也叫作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对其启动重新审判的一种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生效判决的错误,包括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因此被称之为纠错程序。
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事项: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和上级检查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