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管的初步构想

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管的初步构想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普及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新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因此享受到了足不出户的购物乐趣。同时,因网络开店投资少,在家即可开店

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监管的初步构想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普及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新的消费方式,消费者因此享受到了足不出户的购物乐趣。同时,因网络开店投资少,在家即可开店,不需要租赁门店,节省大量的门店、专柜费用等优势,吸引了众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减轻了政府就业安置压力。然而网络购物迅猛发展突显出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仅依靠有限的行业自律很难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对改善网络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网络购物健康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办法》规定的比较宏观,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工商部门在监管上也缺乏实际经验,监管方式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在此,谈一谈个人的初步设想,供大家商榷。

一、指导思想

坚持“大力扶持,逐步规范;实名经营,履行义务;塑造信誉,诚信经营;务实维权,查处违法;以网管网,健康发展”指导思想,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业实施有效监管。

“大力扶持,逐步规范”就是要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业予以认可,从法律法规层面放宽网络商品交易互联网准入条件;国家要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扶持,出台优惠政策,比如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缓征税赋,调高起征点等。政策及监管上不能“一刀切”,要规范一批,培育一批,放开一批。也就是说分阶段、分对象、逐步规范。

“实名经营,履行义务”就是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经营者必须全部实行实名制,部分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必须履行《办法》所规定的义务。

“塑造信誉,诚信经营” 就是按照经营者自律程度、信用等级对经营者划三个区,让消费者清楚看到网络消费各区信用等级,感受到消费安全。同时鼓励经营者加强自律,尽快晋级。

“务实维权,查处违法”就是通过落实消费维权保障措施,畅通维权渠道,来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以网管网,健康发展”就是本着“以网管网”的原则,大力推行“依托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模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

二、经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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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依托形式和网站域名持有情况,经营框架可分为: ⒈有独立域名的独立经营性网站。它包括网络商品交易网站、网络服务性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

⒉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性网站(店)。它既包括有独立域名的经营性网站(店),也包括没有独立域名的经营性网店。

对于有独立域名的独立经营性网站,由于没有上一级网络交易平台对其进行自律约束,尤其是一些规模小的网站自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应当将有独立域名的独立经营性网站纳入监管重点,将有独立域名且规模小的独立经营性网站纳入监管重中之重。

对于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性网站(店),有依托的网络交易平台对其进行自律约束,应当以经营者自律和平台自我管理为主,以行政监管为辅。同时,充分调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积极性,本着“以网管网”的原则,大力引导、推行这种“依托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模式”。在此基础上,引导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按照旗下经营者的规范程度和信用级别,分设网络商城(诚信级)、网络练摊(待规范级)、网络调剂(个人闲置物品交易)三个区,形成信誉高、中、低三个诚信阶梯。网络商城区原则上由网络练摊区升级;网络练摊区,经营者可以直接进入,也可由网络调剂区升级进入。

三、逐步规范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管,建议本着“规范一批,培育一批,放开一批”的原则,分别制定各区的准入标准和经营规范,分阶段分对象逐步规范。

第一阶段:将有独立域名的独立经营性网站、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商城区的经营性网站(店),纳入首批规范对象。规范内容是制定并执行网络商城区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其目标是要打造经营性网站顶级信誉。

第二阶段:将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练摊区的经营性网站(店),纳入规范对象。规范内容是制定并执行网络练摊区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网络练摊区准入条件和经营规范较首批规范对象略低,其目标是要打造网络商城区的经营性网站(店)后备梯队。

第三阶段:将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调剂区的经营性网站(店),纳入规范对象,打造经营性网站诚信淘宝区。网络调剂区只经营个人闲置商品,最多只允许上摆10种商品,每种商品年成交数量不得超过5个。鼓励经营者如实描述商品,作出保真、正品承诺,缴纳保证金,消费纠纷自行和解。

四、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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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经营者必须全部实行实名制。其中,有独立域名的独立经营性网站、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商城区的经营性网站(店),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证照齐全有效。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练摊区的经营性网站(店)平均月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高于5000元营业税起征点),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证照齐全有效;平均月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鼓励办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是经营需要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必须办理许可证。依托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络调剂区的经营性网站(店)实行网上实名制即可,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有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实体地店的,同时还在网络经营的,只需在原核准的经营地址后面增加“(域名或网址)”即可。

⒉规范经营行为。⑴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必须完全落实主体资格准入规定。⑵充分体现消费者知情权。一是在经营性网站(店)主页上,必须显示“六要素”,即合法经营资格的标记、卖家信誉等级、商品或者服务详情(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成交情况、物流及费用、联络方式。二是有保真、正品承诺。三是缴纳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四是明确支付方式。其中,必须有第三方支付保障。⑶经营易燃、易爆、辐射、污染、异味的商品,禁止将仓库设在居民住宅楼内。⑷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⑸禁止销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⑹积极做好消费纠纷自行和解。

⒊实施信用分类监管。⑴有独立域名的独立经营性网站的信用等级,由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经营者自律程度、依法经营情况,按照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分别动态核定为A 、B 、C 、D 四类信用等级。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事项没有变更的,且前置许可证在有效期的A 类企业,免于年检或验照。⑵网络商城区、网络练摊区、网络调剂区,由平台服务商根据旗下经营者自律程度、信用等级,有权确定经营者区间的晋级或降级。对于严重失信应停业整顿的,应当提请经营性网站许可地的通信管理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暂时屏蔽或者停止提供对该网站的网络接入服务。对于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依法关闭。

⒋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⑴网络消费维权保障措施。一是必须启动第三方支付,制定统一的支付规则,确保消费者交易(服务)款项和经营者货品安全。二是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确保交易平台服务商裁决或行政处罚、法院判决的有效实施。⑵网络消费维权主要途经。一是消费纠纷和解通道。该和解通道包括网络商品经营者或网络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自行协商和解纠纷,也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通过调解或裁决来解决平台下网络商品经营者或网络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这是和谐社会应提倡的解决消费纠纷第一渠道。二是消费者投诉渠道。消费者可请求商品交易(服务)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查、调解,也可以由消费者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受理,并转至商品交易(服务)经营者或网络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是消费者申诉渠道。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消费者可向商品交易(服务)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的工商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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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由消费者所在地的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转至商品交易(服务)经营者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所在地的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⒌查处违法案件。采取联合办案等方法,实行证据锁定,防止当事人破坏证据。证据包括:网页、商谈记录(QQ 、阿里旺旺、MSN 、阿里巴巴贸易通等聊天记录截屏)、网页更改记录、汇款凭证记录、收货凭证记录)。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网络经营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处理。

五、监管前准备工作

⒈从法律法规规章层面,完善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统一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的定义;从管理层面,通信管理部门的ICP 备案审核与工商部门的行为监管要有密切的衔接,统一监管政策规定,制定统一的监管流程和监管实施方案。

⒉开发联合监管平台软件,通过权限设定,实现通信管理部门ICP 备案审核,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消费维权、经营者数据库数据同步。

⒊建立网络经营者数据库。依托网络平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经营者数据库由网络平台经营者先期导入,后期实现数据同步。网络平台经营者、网络平台以外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经营者数据库由省管理局先期导入,后期实现数据同步。

⒋网络经营者进行自我规范。网络经营者要对店面模板布局、网站(店)主上必须显示的“六要素”进行“装修”,显示经营者合法性,体现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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