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君王命令就是法律吗?
网友解答: 不是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律的称呼在春秋以前一般称为“刑”,到了春秋时期一般称为“法”,到了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改法为律”(见《唐律疏议》卷首),即将朝廷制定的成文法典的名称
不是的。
中国古代成文法律的称呼在春秋以前一般称为“刑”,到了春秋时期一般称为“法”,到了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改法为律”(见《唐律疏议》卷首),即将朝廷制定的成文法典的名称从“法”改称为“律”。
“律”字的右半部分“聿”原为右手持竖笛的象形,由于竖笛很可能是人类最早制造的乐器(目前国内年代最早的竖笛为湖北出土的约9000年前的骨笛),很早以前就用于为其他乐器确定音调,“聿”字的原义即表示定音。以后加上表示规范、遵循的部首“彳”,引申为“音律”(声音的规律)。由于确定音律以及乐器需要精准的度量,从而又引申出“恒定标准”的字义,以后又扩大指不为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现象,比如天文星象、历法等。以“律”称呼国家颁布的正式的成文法典,就是表示法律的稳定性,不以人的因素转变。这影响到以后历代朝廷正式法典都以“律”为名。
如果在皇帝死后,他曾经发布的某某“令”依旧被认为有效时,该“令”就会被改称某某“律”,或者独立成为律的某一篇章,或者被归并到相关的篇章中,具有了正式的、永久的、普遍的效力。而所有原来立法过程的内容会从法条里消除,仅仅剩下单纯的法律规范。
因此律、令并称,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网友解答:古代君王命令,一般叫做诏敕、诏令,俗称“圣旨”。诏敕、诏令不能等同于法律,不过它们确实构成了法律的渊源之一。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先澄清:诏敕、诏令不等于皇帝的私旨。由于诏敕、诏令是以君主的名义发出,但是,在明代之前,诏敕作为国家的命令,不是皇帝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的,虽然敕令以君主的名义书写,实则,从起草到成文都有严格的程序,在诏敕发出之前,中书舍人与给事中可以封驳,宰相可以拒绝副署,而宰相若不副署,诏敕则无法生效。所以,所以正式的诏敕,按道理都必须由宰相机构颁布;非经宰相机构发布的敕令,不具法律效力。说明敕令非并君主之私旨,而是政府之公文。
我说的是宋朝的情况。用宋人的话来说,“君虽以制命为职,然必谋之大臣,参之给舍,使之熟议”;“不经凤阁鸾台,不得为敕”;“不由凤阁鸾台,盖不谓之诏令”;“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 。凤阁鸾台指宰相机构。
经由一系列程序而颁发的敕令,就成为国家的法令。但这些法令还不能称之为正式的国家法律,它们要成为正式法律,还需要经过立法的程序。在宋朝,立法程序是这样的:朝廷成立编修敕令所,任命立法官删定,发布公告晓示诸色人等畅言,编修成法律草案向法律专业人士征求意见,实施试点。最后才作为正式的国家法典颁行于天下。
因此,我们认为,敕令是传统法律的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