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申请流程范例
域名申请流程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1. 政府分支机构,包括:2. 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服务
域名申请流程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顶级域(以下简称顶级域)下为本单位申请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二级域(以下简称二级域)域名:
1. 政府分支机构,包括:
2. 此域中至少包含1台服务器每日连续24小时通过网络对外提供除域名以外的其它公共信息服务
3. 有固定的且具有相应能力的在职职工担任所申请的域名服务的管理员
4. 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所申请域及其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5. 有关于域名服务器及域名申请和注册的管理制度
申请二级域域名的单位,必须填写《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
第1条 域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二级域域名的拼写方案最终由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按统一规范确定。
第2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域名服务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由申请单位一并送交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3条 通过初审的《域名服务申请表》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4条《域名服务申请表》在获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确
,定域名拼写、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取回并按照所批准的域名对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进行配置。
第5条除非另有约定,在域名服务器配置中严禁经过政府或国内其它服务器转收本域E-ail 。
本条第1款中的“另有约定”是指上述转收行为已由所述服务器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同意并签有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须作为《域名服务申请表》的附件报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6条 所有域名服务器必须以dns 做为其主机名或将dns 作为其主机别名之一。
第7条 申请单位在完成所申请域的域名服务器及其它相关的不间断服务的服务器的配置后,将获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域名服务申请表》及相关附件送交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对技术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指定的域名管理员提出改进要求。
技术审查工作应在最后一次改进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8条 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在域名申请通过技术审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的注册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向域名申请单位签发书面的《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9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计算机可以作为主机在顶级域中申请域名:
1. 代表总政府提供信息服务,或者为整个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管
,理服务
2. 有固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3. 每日连续24小时连网运行
4.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顶级域中为主机申请域名者,必须填写《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主机域名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申请表》)。
第10条《域名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将有关主机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作为附件,送交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审批。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及其附件后应及早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批,并就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尽早通知申请者改进。
第11条 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域名申请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相应申请的决定。若拒绝申请,应将决定及其理由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并将此表退给原申请者。 若批准申请,则将批准决定填在相应的《域名申请表》中然后由申请者取回,由其所在直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所属单位公章后送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12条 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已获批准并加盖公章的《域名申请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中的注册工作。在其工作正常后,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应向域名申请者签发书面的《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使用通知》。此后所申请的域名即可正常使用。
第13条 二级域名管理单位的各下级单位(如系属各科、室、等),
,可以在其所在的二级域名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二级域中,为本单位或本单位所属入网计算机及网络互连设备申请三级域名。依此类推。
第14条 域名一般应反映相应的域特征、服务类型、主机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面向政府或面向社会的正式信息服务,应以正式的英文缩写、中文缩写、常用英文名作为域名
2.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hina 、hinese 、n 、natinal 、中国、中国人、国家等字样的域名
3.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4. 未经相应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5. 未经相应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名称
6.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7.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8.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
9. 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0. 不得使用庸俗或有伤风化的名称
11. 不应过分夸张或故弄玄虚
第15条 域名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他人使用,则申请者应变更其所申请域名的拼写。
第16条 对于有特殊需要者,经政府主管部门和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
,办公室特别准许的,可以申请、注册所需的域名。
第17条 跨越行政隶属、网络管辖及服务范围申请、使用域名的,必须事先报政府信息化网络管理办公室审批,获准许后才能实施。
第18条 需要以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的名义注册非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政府所属单位,必须事先按照本办法中申请二级域名的办法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9条 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连网计算机需要注册非政府计算机信息网络域名的,必须事先按照本办法中在顶级域中为主机申请域名的办法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