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简易转普通程序好吗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意味着什么?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意味着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短,不能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意味着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短,不能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院长批准,也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规定了有条件的单向转换,即: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转换为普通程序,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无论情况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 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 摘要案件只能适用于一审案件。

4. 法官是唯一的法官。

5. 公诉案件的检察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 简化了法庭调查和辩论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和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

7. 简易程序可以改为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