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
浅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班级:08电商姓名:xxx学号:xxx ,目录一、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
浅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
班级:08电商
姓名:xxx
学号:xxx
,目录
一、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 3
(一)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 ................................................................... 3
(三) 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 . ...................................... 4
(四) 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 ............................................. 4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5
(一) 域名和商标权保护 . .............................................................................................. 5
(二) 版权保护 . ............................................................................................................ 7
(三) 专利保护 . ............................................................................................................ 8
,摘要: 在电子商务中有许多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急需通过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获取更多合法的权利保护。对此需通过域名,产权,专利的保护来维护电子商务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
一、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 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 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 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 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 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从电子商务的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 即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洽谈商务。网上购物又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有形商品交易, 一类是无形商品交易。网上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 也包括金融服务等。网上洽谈商务包括询价、报价、发布商业信息、签订合同、结算等, 也包括知识产权贸易。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 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知识产权属于一种“信息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讲, 它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于专有领域的一些“信息”提供的法律保护。
(二) 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活动。
,特别是国际间电子商务活 动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贸易, 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 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 广义的理解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除了技术贸易以外, 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 并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发展虚拟化的主要方式。
(三) 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 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 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 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 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在有形商品贸易中, 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 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产品”,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多种知识产权的价值, 如集成 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在无形商品贸易中, 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版权产业的产品占据了主要地位。
(四) 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 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 已问世。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交 知识产权确权申请。以电子申请形式获得专利权、商标权, 从其实
,质内容来看, 是获得 知识产权的一种新途径, 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有版权授权、域名纠纷、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网上法律合同问题等。
(一) 域名和商标权保护
由于域名在Internet 上是唯一的, 一个域名一经注册, 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了, 所以大部分机构、企业等单位都采用自己单位名称的缩写或自己的商标来定义自己的域名。于是, 域名实际上就成为企业、商标或其他标识物的代名词。 在电字商务时代, 域名不仅仅是一个网络地址, 而且还牵涉到无限的商机。直接根据商家商号或者产品商标来命名域名, 域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它特有的商业价值。由于域名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 因此又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 一旦抢注成功, 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 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 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 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 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
,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规定》, 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 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 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 ,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可以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 只要这些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而与此相反, 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 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因此, 当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申请域名时, 都希望以这一商标作为自己域名的名称, 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对于所谓的“域名盗版者”可以通过商标法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法来制止和反对, 从而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但是, 如今却很少有法律对使用同一标记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人, 想利用标记作为自己域名名称的争议提出妥当的解决办法。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制定域名的多级设计规则来缓解冲突。例如,“多个标记所有人, 一个域名”的问题, 在以字母代码为基础设置高阶域名的国家, 将不会显得特别严重。最后, 如果域名仍在不同所有人之间有冲突, 就只能按照域名的登记规则“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来解决问题了。
,(二) 版权保护
所谓版权, 有时也称作者权, 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 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 性”等特征, 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 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 应受“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 项“复制权”应修改为:“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 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 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 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 也不完全是作品的播放, 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 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 它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 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建议在第十条财产权中, 增加一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作品, 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这对于电子商务是重要的, 虽然在网络上销售的版权保护作品是数字化形式存在, 但并没有改变其版权所有权,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 应注重作品版权主体的认定。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 在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 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 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 特别是已经产生了, 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
,商誉保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 已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 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 使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开放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 而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 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是不存在的, 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 由于出版地域的不确定性, 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 因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 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 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第四, 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 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 极可能使用户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所以, 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 不断增加调整力度。
(三) 专利保护
专利, 是专利权的简称, 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
,变, 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 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 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 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应纳入专利法保护问题, 很多国家的法律在用版权法对计算机程序进行保护时都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 吸收了专利保护的一些内容。但是能否直接对该计算机程序申请专利, 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不一样。那么, 计算机软件能否获得专利保护呢? 这是一个很令人困惑的问题, 能否获得专利保护应当视实际情况而定, 如果具有技术性的计算机软件因为满足了专利法所规定的“三性”的要求, 完全可以申请专利, 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附录中对授予专利的事物这样描述:“任何一项发明创造, 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 无论在任何技术领域, 只要它们是新颖的, 具有创造性的和具有工业实用性的, 都可以被授予专利。” 可见, 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种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 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 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 因此在Internet 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专利的电子申请问题, 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 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
,总体来说,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相互依存,相互存在,在电子商务中要发现知识产权的存在,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主要参考文献:
[1]: 杨 娜: 《法制与社会 》 2009年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