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商标申请注意事项1、受理机构及其资格要求受理机构资格要求:注册“.商标”必须通过获得ICANN 及“.商标”注册管理局共同审核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进行,详细列表可见“.商标”注册管理局官网公布的注册服

.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及其资格要求

受理机构资格要求:注册“.商标”必须通过获得ICANN 及“.商标”注册管理局共同审核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进行,详细列表可见“.商标”注册管理局官网公布的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认证服务机构需同时遵守ICANN、“.商标”注册管理局对其认证资格的要求,具体详见ICANN 及 “.商标”注册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在经营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或注册人提供域名注册、申请及其相关的所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注册咨询、使用咨询,域名注册续费,域名解析,域名过户操作等;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注册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可能存在违反ICANN 规定及“.商标”注册规则,造成不得注册的情况,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如实告知申请人。

2、注册申请人资格及要求

“.商标”申请人资格限制为持有商标证明或商标申请的个人、企业或组织。商标证或商标申请,以及其他具有商标保护证明效力文件的核发方须为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指定成员国。

注册申请人持有的商标/商标申请类型必须为:

1)纯文字商标/商标申请;

2)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商标申请;

3)可识别文字的纯图形商标;

4)以上所列商标/商标申请中包含的文字类型仅限为汉字(简体或繁体),拉丁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阿拉伯数字(0-9);

5)商标注册/申请名称中的特殊字符,“&”、“@”,需要使用“-”进行替代,名称中的空格,可以省略或使用“-”进行替代;

重名商标的持有人或重名商标申请的持有人均有资格申请“.商标”, 具体可按照“.商标”注册词命名规则及域名注册流程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域名注册成功后,域名所有人仅限为上述的任一合资格申请人。两个以上的个人、企业、或组织共同注册或申请同一商标,需授权指定当中一人作为代表登

,

记为域名所有人,全体商标持有人及商标申请人视为整体享有及行使域名专用权。

注册申请人应以诚信为原则申请“.商标”,确保:

1)注册申请上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2)就注册人所知,其注册的域名并未侵害任何第三方之权益;

3)非以不正当目的来注册或使用所持有的域名;

4)非以蓄意违反相关法令的方式来注册或使用持有的域名;

5)承担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

6)遵守域名使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

7)域名注册成功后,在任何时间内如出现申请资料信息变更,将于该信息完成变更,获得商标注册受理国/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指定成员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登记后,及时向“.商标”注册管理局提供相应、准确的信息及证明资料以兹修正。

此外注册人对“.商标”注册管理局还须履行免责及注册合规义务,防范注册管理局因注册人注册域名而遭受第三方的诉讼的风险,另注册人需要符合ICANN 及“.商标”注册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3、注册词命名规则

“.商标”是以商标为依托的域名,注册词命名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信息进行,注册词命名需依据以下三方面进行命名:

3.1商标名命名注册词

1)可接受的商标名形式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名的全名;

商标注册/申请名中,完整且含义独立的中文或英文部分。

2)命名顺序需依照受理国/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指定成员国知识产权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记录的注册/申请信息、注册证明/申请受理证明上体现的文字顺序;

,

3.2商标名 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命名注册词

1)注册/申请信息之间可相互组合命名注册词,排列顺序不分先后,但须维持其原有意义的完整性;

2)注册/申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商标证核发/申请受理国/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指定成员国名称;商标证核发/申请受理国/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指定成员国中任一行政区划名、地理区划名或建筑名称;

商标核准/申请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以尼斯分类表上商品名称为准);

商标核准/申请使用的商品/服务所在类似群内任一商品/服务的名称(以尼斯分类表上商品名称为准);

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当中的企业字号或行业性质;

3)受理通知书上无法体现的注册词,需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作为申请依据。

4)注册/申请信息之间可相互组合命名注册词,排列顺序不分先后,但须维持其原有意义的完整性;

3.3注册词命名文字要求:

1)注册词长度:3-63个字符;一个英文字母计算一个字符,一个中文文字计算两个字符;

2)使用拉丁文字时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含义,如法语中去掉声调,仅使用字母;

3)“-”仅可用于替代商标注册/申请名称中的特殊字符,如“&”、“@”或商标名与其他信息组合之间的连接;

4)注册词为简体形式,则其对应的繁体形式、异体字形式,将被保留,暂不对外开放注册;注册词为繁体形式,则其对应的简体形式,异体字形式,将被保留,暂不对外开放注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