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域名抢注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冲突

域名抢注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冲突本文来自:http://www.lunwengc.com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域名抢注现象日益突出。为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应将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虚拟

域名抢注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冲突

本文来自:http://www.lunwengc.com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 域名抢注现象日益突出。为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应将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虚拟的网络世界, 本文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以及解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不足进行探讨。

关键词:域名抢注 驰名商标 网络环境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普及应用, 电子商务成为最重要的商业活动方式。在虚拟的网络世界, 由于商标权没有一套成熟的保护机制, 因此商标被域名侵权的现象愈演愈烈。不少知名企业发现其商标名称或企事业名称, 被其他机构先于互联网络上注册为域名, 使得我国很多知名企业无法以其公众熟悉的名称进入互联网络。随着驰名商标与网络域名的屡次冲突和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使得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性保护能否延伸到网络空间的讨论引起广泛关注, 并取得一致结论, 即在网络环境中应对驰名商标做扩大的保护, 否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

二、域名的概述

(一) 域名的概念。

域名(Domain Name)是一种为了便于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 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

(二) 域名的特征。

域名的本意在于以方便因特网用户的方式发挥技术作用。它们原本是在不需要借助于底层的IP 数值地址的情况下, 为计算机提供一个易于记忆与识别的地址。然而, 正是由于他们易于记忆和识别的特点, 域名已变成商业机构或个人专用的识别符号。由于因特网上商业活动的增加, 域名逐渐成为商业机构用于识别其自身、其产品及其活动的标准通信设备的一部分。与一个商业机构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或商标联系在一起, 和其他识别手段或通信方式一样, 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广告上。也就是说, 在电子商务时代中, 当网络域名已经逐渐成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标志而会给所有者带来无限商机时, 域名便成为网上的商标。

(三) 域名抢注行为。

抢注域名是指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 自已并不使用。这种行为一般具有抢注的域名数量众多, 并公开索高价出售被抢注域名的特点。①类似域名抢注的事件在国内已频频发生。例如, 我国香港地区一家公司曾在美国域名注册当局将“长虹”、“五粮液”、“红塔山”、“中华”等一大批知名商标在“.com”之下注册为域名, 并一再向被抢注企业发信, 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将这些域名卖回给他们。显然, 域名抢注对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三、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 国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信誉, 为相当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②为了防止驰名商标所包含的巨额无形资产免受不法侵害, 在众多商业领域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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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权的归属问题, 是《巴黎公约》为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赋予各同盟国对该国内驰名商标给予明确承认的权利, 但是各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机构并不一致。国际上认定驰名商标, 比较通行的做法有三种:第一, 由法官在案件的审判中, 直接做出判定; 第二, 由民间机构评估认定; 第三, 由政府主管机关来认定。

在我国,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根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我国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唯一机关是国家商标局。但是, 由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为, 《暂行规定》作为一个行政部门的规章, 只能约束行政机关, 不能约束人民法院, 这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在通常情况下, 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 法院可以依据国家商标局的认定, 保护驰名商标, 对国家商标局尚未做出驰名与否认定的商标, 为及早解决域名注册纠纷, 法院可以参照《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其它标准, 直接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③

(三)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引入网络世界是在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 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 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常竞争:④

1、 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 被告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 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 被告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四、 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及原因

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可由多种因素引起, 主要是域名系统的技术特点和商标体系的法律特征存在差异, 加之现行法律难以解决二者之间的纷争。

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 如果一项注册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则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域名在互联网上有特殊的使用, 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 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及使用该域名的行为, 必然给商标专用权人带来不利影响。所以, 未经许可把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无论这种注册是出于何种目的, 无论注册后是否对该域名作了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使用, 都应认定为是对驰名商标权的侵害。

五、 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 《商标法》的保护模式。

把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主要由商标法来规范。一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了商标权:

1、 注册足以导致公众误以为该域名的持有人与该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 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

2、 注册域名的行为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降低, 导致该商标的淡化。

3、 注册域名行为阻止了商标权人将其驰名商标以最简洁的方式用于域名注册, 妨碍了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

把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还可能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性质, 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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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禁止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⑤

显然, 以他人的驰名商标为自己在互联网的站点域名进行注册, 将承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认定把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主要有两条:

1、 域名注册人无偿占有驰名商标的信誉, 误导欲访问驰名商标所有人网站的客户进入其网页, 以增加其网站的访问率, 为自己谋得不当利益。

2、 该行为使驰名商标所有人无法在互联网上利用其己有的驰名商标和知名度及商誉进行商业活动, 降低了驰名商标的无形价值。

六、 完善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思考

在电子商务时代中, 伴随着网上商事活动的逐渐兴起与活跃, 域名所具有原始技术意义日渐淡化, 代之而被凸显的则是其背后所蕴含商业识别意义。在域名抢注纠纷中对驰名商标加以有效保护将需要各国的合作, 我国也应积极地进行国际间就这一问题的合作与协调, 以充分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

我国目前一些厂商对其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还不是太强, 这个规定采取中心名义注册的方法, 但这里存在中心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

(一) 在域名注册过程中,CNNIC 应逐步建立对驰名商标的排除性检索制度。

对于经过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CNNIC 可以赋予其所有人“.cn”域名下的专有权。

(二) 纠纷解决中, 实行严格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规定域名持有人对商标权人投诉的搞辩权, 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模式, 规定司法机制为最终的解决程序, 对涉及域名注册的纠纷, 当事人选择向法院起诉的, 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对经法院判决转让的, 域名注册商标机构或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执行。对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 还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总之, 在域名抢注与驰名商标保护方面, 我国的立法比以前已有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毕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针对网络世界中日新月异的变化不断提出的要求, 许多规律性的内容尚未得到充分认识, 因此我们还需要不断调整, 与时俱进。

(作者: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级研究生)

注释:

①程永Ⅲ顺. 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知识产权,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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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蒋志增. 网络与电子商务法. 法律出版社,2001.

③沈木珠, 乔生.Internet 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2. ④黄辉.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法律出版社,2001.

⑤王勉青. 驰名商标与域名争议中的利益平衡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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