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域名的仲裁书

(原文为pdf ,我转化为doc )裁 决 书[案件编号:CND-2010000073]投诉人:仙妮蕾德公司(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Sunrider Inte

(原文为pdf ,我转化为doc )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10000073]

投诉人:仙妮蕾德公司

(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Sunrider International)

地 址:*****

代理人:*****

被投诉人:*****

地 址:*****

争议域名:oilin.cn 、quinary.cn

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八日

北 京

,

裁 决 书

(2010)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113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 解决中心) 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 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仙妮蕾 德公司(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Sunrider International)于

2010年5月7日针对域名“oilin.cn ”和“quinary.cn ”以肖宝玮为被投诉 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oilin.cn ”和 “quinary.cn ”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10000073。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

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 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0年5月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0年5月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接收 确认函,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 协助函,请求提供其WHOIS 数据库中有关本案争议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0年5月11日,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并对本案争议域名的 相关注册信息予以确认。

2010年6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

,

递通知,转去投诉书。

2010年7月1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

及送达通知,确认收到的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已送达被投诉人,本 案程序于2010年7月12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 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递业 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其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 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 以及注册服务机构传送 程序开始通知。

2010年7月28日,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答辩书。 2010 年8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答辩转递通知, 转去答辩书。

由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选择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 则和补充规则,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一人 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0 年8月10日通过电子 邮件向拟指定的专家郭禾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该专家确 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 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后,郭禾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在案 件审理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0年8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被

投诉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认指定郭禾先生为本 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案件于同日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10 年9 月8日之前(含9月8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仙妮蕾德公司(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

Sunrider International),地址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505多伦斯市阿

巴罗尼大街1625号(1625 ABALONE AVENUE,TORRANCE ,

CA90505, UNITED STATES)。本案中,投诉人授权的代理人为北京

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魏翰勇。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肖宝玮,地址为*****。被投诉人为本案争议域名“oilin.cn ”和 “quinary.cn ”的现在持有人。本案争议域名系被投诉人肖宝玮通过域 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9日注册。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仙妮蕾德公司(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D.B.A.

Sunrider International)是由美籍华人陈得福(Tei-Fu Chen)伉俪于

1982年创办于美国犹他州,现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加州多伦斯市。投

诉人是下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1、商标 “oilin ”:注册号:1401286,类别:03,注册有效期为2000

年5月28日至2010年5月27日,商品为香水,身体及面部用香粉, 身体、脸、眼和手用润肤清洁霜,身体、脸、眼和手用润肤清洁剂, 身体、脸、眼和手用润肤清洁用胶,身体、脸、眼和手用润肤清洁用 油,身体、脸、眼和手用润肤清洁用香脂,身体、脸、眼和手用清洁 剂,身体、脸、眼和手用香粉,身体、脸、眼和手用皮肤增亮剂等。

2、商标“爱莲”:注册号:4867244,类别:03,注册有效期为

200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商品为含草本植物成份的护

肤霜,含草本植物成份的洁肤霜,含草本植物的化妆品,含草本植物 的化妆剂,含草本植物的化妆胶,含草本植物的化妆油脂,含草本植 物的化妆粉,含草本植物的化妆香膏,含草本植物的面部用香粉,防 晒霜(化妆品),香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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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quinary ”,注册号:1434359,类别:05,注册有效

期自2000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商品为药草营养胶囊, 药草营养粉,药草营养添加剂,药草营养饮料,药草营养液,药草营 养滴剂,医用药草营养品,药草营养片剂,医用食物药草营养制剂, 营养药草茶等;注册号:1423839,类别:29,注册有效期自2000 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0日,商品为加工过的灌装水果,加工 过的灌装蔬菜,加工过的袋或盒装水果,加工过的袋或盒装蔬菜,水 果蜜饯,果肉,干制水果,干蔬菜,熟蔬菜,土豆片(油炸)。

4、商标“五宝”:为方便中国消费者称呼,仙妮蕾德公司又注册

了“quinary ”商标相对应的中文商标“五宝”,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注册号:2018672,类别:05,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12月21日至 2013年12月20日,商品为医用营养添加剂,医用营养品,医用药 草营养添加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饮料制剂, 口腔糖锭,医用维生素营养品,医用纤维营养品;注册号:1722597, 类别:29,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7日, 商品为冷冻干制水果,干制水果,水果片,干蔬菜,水果蜜饯,汤, 草本蜜饯食品,棒状式水果肉。“五寳”,注册号:1090237,类别: 30,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2007年8月28日延伸至2017年8月27 日,商品为非医用的含草药营养液;注册号:1095673,类别:32,注 册有效期经续展自2007年9月7日延伸至2017年9月6日,商品 为制饮料制剂。

“oilin ” 商标源自仙妮蕾德创始人陈得福夫人陈徐爱莲姓名的英

文称呼。投诉人对“oilin ”、“爱莲”均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且上述注册 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投诉人“仙妮蕾德公司”已经注册了“oilin.com ”、 “oilin.com.cn ”以及“oilin.net ”等域名。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oilin.cn ”与 投诉人的在先注册商标“oilin ”相近似。

仙妮蕾德创始人陈得福博士研发的“再生哲理”,融中国食养文化 与西方医学知识之精粹,围绕人体五大系统---水(循环系统)、木(免 疫系统)、火(内分泌系统)、土(消化系统)、金(呼吸系统),旨在

,

协助人体自我调理、维持均衡。因此,仙妮蕾德公司为其产品申请注

册了意为“五个为一组或一套”的“quinary ”商标,及相对应的中文称呼 “五宝”商标。投诉人对“quinary ”商标与“五宝”商标均享有在先商标注 册专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投诉人“仙妮蕾德公司” 已经注册了“quinary.com.cn ”域名。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quinary.cn ” 与投诉人的在先注册商标“quinary ”相近似。

综上所述,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投诉人

请求专家组裁决将两个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具体理由如下:

投诉人仙妮蕾德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研究、生产、销售草本植物浓

缩饮食品及美容护肤品和家居用品的公司之一,有超过27年稳定的 成功经营史,是一间卓越、稳健的跨国企业。

如今,投诉人在全世界拥有数以百万计的经销伙伴及顾客,其业

务遍及全球42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及亚洲拥有约7000多间特许 经营店,其中在中国开设共23间分公司。投诉人拥有及营运200万 平方英尺的自设高科技生产厂房,分布于美国加州、新加坡、中国天 津、广州黄埔、江苏昆山及台湾地区,并于04年在美国洛杉矶再添 置面积达850,000平方英尺的生产厂房。投诉人在过去27年于全世 界帮助无数人创造财富和拥有健康,位于美国加州多伦斯市、耗资 4500万美元的世界总部,属其自置而非租赁物业,是印证投诉人成 功和财务稳健的最佳标志。

作为健康食品业的先驱企业,该公司创办人兼董事长陈得福博士

是专业药剂师和世界知名的草本学家。陈博士融汇东方食养文化及西 方医学知识,研发以再生哲理为本的仙妮蕾德产品。再生哲理认为, 我们的身体具备自动调理而达致健康的功能,而仙妮蕾德产品专为营 养和清理身体以保持人体五大系统的阴阳平衡而设计。其所有产品均 由陈博士伉俪领导的科学家小组在自设的高科技生产厂房自行研发、 配方及精致而成,并以其专业知识亲自监管复杂的产品生产过程以确 保产品的高品质,单是设于美国加州的生产厂房就为至少42个国家 和地区生产415种产品,及监管22,000种的不同物料。因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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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产品能够持续稳占优质草本产品生产的领导地位,并凭借着优质 和创新而屡获殊荣,产品的重复购买率也高达60,市场潜力极大。

陈得福博士本人也是广为中国公众熟知的华人企业家,仙妮蕾德 自1993年进入中国经营以来,不仅为中国民众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健 康产品,同时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2004年5月 陈博士因其卓越贡献被中国政府评选为“十大杰出海外华人”,同年经 中国国家邮政总局严格审核后,评选陈得福博士为“世界杰出华人”并 由中国集邮总公司发行了一套印有其肖像的4款精美邮票以嘉许陈 博士的杰出成就。

由此可见,从草本浓缩产品、维生素与矿物质产品、护肤与彩妆 产品到家居产品,投诉人所有产品与其创办人陈得福博士不断创新的 精神及对其品牌的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因其产品而衍生出的商标在多 个类别的注册申请仅在中国境内就多达300余件,其中最早的商标申 请可追溯到1989年。此外,投诉人已经注册了“oilin.com ”、

“oilin.com.cn ” 、“oilin.net ” 以及“quinary.com.cn ”等域名,并投入实 际使用。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首先,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oilin ”、

“quinary ”分别与源于投诉人创始人陈得福夫人陈徐爱莲姓名的英文 称呼的在先注册商标“oilin ”、源于投诉人产品的核心理念、围绕人体 五大系统寻求均衡的“再生哲理”之在先注册商标“quinary ”相同,足以 导致公众混淆,从而侵害投诉人的在先权利及消费者利益。投诉人认 为,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oilin ”、“quinary ”分别与投诉人注册商标 “oilin ”、“quinary ”已经构成了解决办法规定的“相同”。

其次,本案被投诉人对于“oilin ”、“quinary ”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及 姓名权,且争议域名注册日期远远迟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日期,故被 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的合法权益。

再次,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投诉人已分别 于1999年5月7日、1999年8月10日、1999年5月7日、1999

年8月10日注册了域名“oilin.com ”、“oilin.com.cn ” 、“oilin.net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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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quinary.com.cn ”。在IE 浏览器地址栏中键入上述注册域名后,该 网页均会自动转入投诉人的官方页面,即

众所周知,后缀为“.cn ”的域名是由我国管理的顶级国家域名,属 于顶级域名,由于当前选择注册“.cn ”域名的企业越来越多,且超越了 “.com ”在全球具有最大的市场。一般来说,域名应该是好记并且和网 站的内容关联度高, 所以越短的域名就越容易记忆,因此对于早在中 国就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言的投诉人来讲,在取得以“.com.cn ”为后缀的 域名之后,能取得以“.cn ”为后缀的中国顶级域名尤为重要。因此,被 投诉人对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oilin ”、“quinary ”并以“.cn ”为后缀 的域名进行注册无非是想引诱任何希望取得该域名权的第三方进行 交易,并由此获利,其恶意非常明显。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自身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下,将与投诉人的知名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从而获 取利益的行为,显然具有恶意且情节恶劣,应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 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仙妮蕾德公司(THE SUNRIDER CORPORATION )。

(二)被投诉人辩称:

1、争议域名不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

因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2008年5月9日。域名争议解 决中心告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书的日期是2010年6月30日,启动 本案程序开始的通知日期是2010年7月14日。很显然,这明显地 违反了程序规则第九条、第十五条和解决办法第二条:“所争议域名 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域名和中文域名。 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之规定。所以,本案不属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管辖范围。

2、投诉人的投诉不能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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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的商标“oilin ”注册有效期仅为2000年5月28日至2010 年5月27日,现已过期,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所 以,投诉人对此名称、标志不享有民事权益。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和持有人,对此享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至于投诉人的商标“quinary ”注册有效期也仅为2000年8月21

日至2010年8月20日,也在下月就过期,就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同样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所以,投诉人对此名称、标志不享有民事权 益。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和持有人,对此享有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

总之,投诉人有关商标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驳回投诉人的 投诉。

3、被投诉人不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注册或使用域名具 有恶意的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完全是为了自用,不具有向投诉人

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转让该域名而从中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况且,投诉人也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2)被投诉人连一次也没有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

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更别说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要求中所规定 的“多次”的程度。何况,投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证明。

(3)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不是,也没有损害、破坏投诉人

的声誉和正常的业务活动,更何况投诉人并没有与此相关的证据予以 证实。投诉人仅自称已分别于1999年5月7日、1999年8月10日、 1999年8月10日注册了域名. “oilin.com ”、“.oilin.com.cn ”、“oilin .net” 以及“.quinary.com.cn ”等域名。但法律并没有因此禁止其他人以

“oilin ”、“.quinary ”为主体注册其他域名。所以,投诉人关于在先域名 权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4)被投诉人更无其他恶意,投诉人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具有 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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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投诉人要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 理裁决。

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称: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是2008年 5月9日。而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书的日期是2010年6月30日,本 案程序开始的通知日期是2010年7月14日。而解决办法第二条规 定:“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 决机构不予受理。”故本案争议域名案已经超过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时 限。

根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移交专家组的CND-2010000073

号域名争议案程序记录,该案作为新案受理的时间是2010年5月7 日。可见,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本案之日,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 时间尚未满两年。故专家组认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本案并不违 背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的这一主张专家组不予支持。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 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 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 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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