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黄某查询信用卡账单发现有到期未还账款,查 …
银行未发送账单信用卡欠款未提醒导致客户征信信用记录不良记录案案情简介2015年4月,黄某查询本人所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账单时发现有到期未还账款,于是立即进行了还款,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已有不良记录。
银行未发送账单信用卡欠款未提醒导致客
户征信信用记录不良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黄某查询本人所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账单时发现有到期未还账款,于是立即进行了还款,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发现已有不良记录。黄某认为,之前某银行信用卡一直有电子邮件账单,并开通了短信提醒,但1月份之后未收到任何电子账单和短信提醒,导致其未能及时还款,该行应对其工作失职负责,遂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
处理情况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了核实和调查。据查,黄某于1月26日致电该行信用卡客户中心修改了信用卡的账单日,由于系统设置原因,影响了之后的电子账单和短信提醒的发送。鉴于该行工作确有失误,未向消费者发送账单,未尽到不良信息采集的告知义务,结合黄某之前良好的还款记录,该行向征信机构提出了修改不良记录的申请。投诉人黄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1. 向消费者提供账单及对账服务是银行的法定义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因此,向客户提供对账服务是银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该案中银行没有通过约定的电子邮件方式向客户提供电子账单,也未发送短信提醒,在义务履行上确有不到位之处。
2. 银行未发送账单不构成消费者未按期履行债务偿付义务的正当理由。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同中均有类似条款:“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偿还欠款。”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消费者在未收到银行对账账单的情况下,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信用卡持有人,消费者应当明确知晓其信用卡还款日期,并且有多种渠道可主动查询对账信息,银行未发送账单与消费者未按期履行债务偿付义务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消费者没有收到账单不能作为其不了解信用卡债务情况、不须承担逾期还款责任的正当理由。但实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未养成主动查询了解欠款情况的习惯,还款依赖于账单或短信提醒,银行也存在提供对账服务不到
,位的情况,因此双方均有过错。
3.银行在向征信机构人行报送不良信息前,应告知消费者。《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本案中,银行未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执行不良信息采集的规范流程,在信息上报前未告知消费者本人。
案例启示
本案中,银行考虑到其未履行发送账单的义务,在消费者未能及时还款问题上存在一定过错,同意为消费者申请撤销不良记录。从本案中,我们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1.金融消费者应养成主动查阅银行账单的良好习惯,在使用信用卡时,应牢记账单日及还款日等重要信息,主动查询个人账单以便及时还款。应重视个人信用状况,定期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
2.商业银行应依法履行义务,主动强化告知提醒服务。实际工作中,银行以客户众多、数据量大等为由,一般不向客户逐一提供不良信息采集告知服务,导致大部分消费者直
,到向银行申请授信或办理其他业务时才知道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这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当交易权利。为更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银行在向征信机构报告不良记录前,应进行重点告知或提醒。
供稿: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