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法律保护引言:驰名商标,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该公约所指的驰名商标,即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引言:驰名商标,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该公约所指的驰名商标,即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创立一个体现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垄断优势的驰名商标,是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未来商战中所追求的结果和目标。驰名商标不仅是民族工业精华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形象的象征。驰名商标如何产生、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享有什么样的法律保护,不仅成为我国企业界、消费者及立法者关注的热点 。

一.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我国《暂行规定》阐述了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根据《巴黎公约》、《Trips 》以及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除了适用于商品商标外,还适用于“服务商标”。驰名商标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驰名商标经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驰名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在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

(三)驰名商标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驰名商标是经本国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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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制

不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 促进公平竞争, 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两种认定模式能够很好的互为补充, 都秉承了“被动保护, 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 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审查的证据材料亦都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认定通过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和商标使用管理三个途径实现。在商标异议程序中,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 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在商标评审争议案件中, 当事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 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 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 请求保护其认为系驰名商标的, 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由商标局做驰名商标认定。

司法认定主要是通过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程序。权利人首先要明确要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但该请求不能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法院只在审理案件时出于为了查明事实, 适用法律的需要才能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在审理有关纠纷时, 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 并依《驰名商标纠纷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认定的情形做出是否驰名的认定。

相比起来, 司法认定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因为历时短、见效快、司法权威性的特点而被商标所有人所热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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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1、商标所有人申请或商标局主动认定。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关商标驰名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与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2、认定。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公告。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布。驰名商标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也就是说,某个商标如果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三年内发生纠纷或侵权,不需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要有特殊法律保护;如果该商标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发生问题,如侵权或纠纷,商标所有人还应重新提出认定其商标驰名的申请,由商标局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才能享有特殊保护。这就意味着:未经认定的商标并非不驰名,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并非永远驰名。企业应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恒久的驰名商标意识,不但要创驰名,还要永保驰名。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不相同的。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对于在我国朱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和一般的注册商标保护是一样的,其保护范嗣仅限于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对于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除了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之外,还禁止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比在我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一些。这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中,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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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超越了商标领域,在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中规定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企业名称上;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注册为域名:《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认定被告注册、适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具有恶意。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说明对在我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扩展到了网络域名和企业名称的竞争领域,而这只有在实施淡化理论的国家法律才给与明文保护。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模糊、趋于形式化

二、驰名商标认定效力的矛盾性

三、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的弊端

驰名商标保护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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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适应我国的国情

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经济实力是比较低的,在建立世界通行游戏规则尤其是经济规则上,发达国家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由于经验、技术、国力等因素,没有也不可能提出系统的被普遍遵守的国际规则。因此这样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参与建议少,或者与其实际国情发展不相符,看起来是公平的,实际上是以公平的形式掩盖了发达国家强占世界市场攫取超额利润的目的。淡化理论最初由美国提出,也是由美国极力在全球倡导,美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淡化理论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当今世界上除了美国以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关于反商标淡化方面的专门立法。这是因为美国在世界上有很多的驰名商标,因而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自然是对其有利的。美国的经济强大和其强大的跨国公司密不可分,而跨国公司的强大又和公司所有的驰名商标密不可分.用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实际上是将商标作为私产、作为一种垄断的权利来保护,这大大加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市场经济的蛋糕上,用法律的刀又给跨国公司分了一大块。 这种分配是符合美国国情的,美国在国际间推动淡化理论保护驰名商标,也是在利用各国的法律资源来保护美国的跨国公司利益。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国际上驰名商标的数量是比较少的,商标的淡化理论至少在目前可能会更多的保护“洋商标”的利益。目前相当一部分驰名商标的案件原告都是跨国公司或国外的大公司,过强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实是保护了跨国公司的利益,抑制了我国企业的发展。这会给我国的企业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因为商标淡化理论根本就不要 求是否与驰名商标造成混淆或误导,只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商标“淡化”了其驰名商标,商标权人就可以把对方送上“被告席”,而对于“淡化”的标准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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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义比较宽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济实力就在双方的诉讼对抗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对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来说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才有发展的机会,我国必须与国际接轨,所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是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朱玲娣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0/10/12

2. 李艳: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理论分析. 宁夏大学硕士论文.2009.03.01

3. 张春艳,论新商标法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06)

4. 张玉敏、黄汇,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04)

5. 陶鑫良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2010.04.12

6郭采洁:浅谈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权论文.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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