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调整网络域名纠纷研究

域名的授予原则。域名管理机构不能主动授予域名,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授予域名的原则包括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合法原则、善意申请和责任自负原则等。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我国将域

域名的授予原则。域名管理机构不能主动授予域名,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授予域名的原则包括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合法原则、善意申请和责任自负原则等。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我国将域名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按照善意申请和责任自负原则,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非法目的。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保证其选定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各级域名管理单位对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

暂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缺乏程序救济途径,仅仅规定了停止域名的处理方法,但是并未规定域名持有者可否提出和向谁提出异议,以及域名的最终归属。

调整域名纠纷的行业规范。为了保证和促进中文域名的健康发展,2000年11月1日,CNNIC 发布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注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争议解决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争议解决办法规定,在中文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将由CNNIC 授权的专门机构来解决,并对域名抢注判定原则、反向域名侵夺、恶意注册或使用等作了界定。“反向域名侵夺”概念在我国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尚属首次使用,是指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意在剥夺正当的域名持有人所持有域名的情形。商标权人的投诉构成“反向域名侵夺”的,不予支持。但本办法仅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由CNNIC 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如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争议解决机构对注册域名的处理结果仅限于注销域名,和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即只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手段,缺乏经济赔偿的救济方式。

域名纠纷的仲裁途径。CNNIC 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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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成立于2000年12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国内外域名管理机构的授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并已接受CNNIC 的委托与授权,负责解决中文域名争议。根据争议解决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目前是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由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管辖范围和救济方式有限,更由于CNNIC 只是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对域名进行行业化管理,没有立法权,因而在我国目前行业管理体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注册管理办法和争议解决办法显得力度不足。

竞争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我国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授予域名,确立的就是申请的竞争机制。但是,正当竞争有繁荣市场经济的功能,而不正当竞争却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条第一款)而侵犯他人域名、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企业名称抢注为域名等作法,属于坐享其成、无偿利用他人附着在域名、商标等标识中的劳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和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点还在于它并不直接保护某种权利,其目的只是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可以依法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逐项列举,在第五至第十五条(即第二章全部内容)明文列举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这种列举法不能不影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上的灵活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无保护域名的法律规定,因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域名的申请和使用就显得力不从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能跟保护和规范域名发生关联的内容,是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名优标志等作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如果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企业名称抢注为域名等行为,只是利用了某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不从事引人误解的不正当竞争,即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范围内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文加以规范和制裁就会有困难。

关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司法解释也有一定建树。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有两种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一是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二是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同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等具体案情,确定调整域名纠纷应当适用的法律。

原因在于普通商品或者服务标识具有一定的“非惟一性”。一般而言,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标识只有在相同领域出现,才会引起人们的误认。例如,我国有相当多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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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商标,有的用在牛奶制品上,有的用在眼镜上,有的用在体育用品上,由于使用范围不同,并不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正因为如此,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法及其细则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和利益,使公众在认知范围内,看到商标时,能够与该商标的拥有者产生正确的联系。事实上许多域名抢注者只是利用了某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不从事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和销售。由于单纯的域名注册对公众识别商品或者服务几乎谈不上什么影响,因此只抢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而不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为此目的而进行宣传,是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正提供者产生误认的。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例,禁止同业侵权是商标法的重要原则,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但是,该条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限于禁止与利用商标有关的同业侵权,主要列举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注册商标之间的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然后加上一个并列的禁止类似情况的兜底性条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该兜底性条款所包括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列举,包括下列三种情况:一是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二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三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就是说,商标法只限于通过规范同种商业标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不涉及作为非商品标识的域名相互之间或者域名与商品标识之间的相同或者相似问题。

在不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违背的原则指导下,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是完全可以适用行业规范的。根据《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之规定,针对注册中文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一是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二是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三是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四是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五是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五项条件同时具备。但是,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无需另行举证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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