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网站建设中的著作权规避措施

[摘要] 图书馆网站建设如何合理使用现有馆藏信息资源与网络信息资源, 已成为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图书馆网站的公益性谈起, 认为合理使用原则对图书馆数字化来说是必要的, 进而从域名注

[摘要] 图书馆网站建设如何合理使用现有馆藏信息资源与网络信息资源, 已成为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图书馆网站的公益性谈起, 认为合理使用原则对图书馆数字化来说是必要的, 进而从域名注册、网站“超链接”、电子出版物、网站建设数据库及其引擎系统等四个方面, 提出了图书馆网站建设中的著作权规避措施。

[关键词] 图书馆网站;著作权规避;合理使用

1. 图书馆网站的性质决定了合理使用存在的必要性

1.1 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了利益平衡精神

在特定的条件下, 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 在著作权法领域被称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基本原则, 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著作权所加的限制。合理使用无论在有形世界, 还是在网络世界里都同样存在, 它很好地协调了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数字环境下, 版权使用者的权利与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应予以保持。新的数字技术所带来的益处应被所有社会公众、图书馆、版权所有人分享。“出版自由必须被存取权所均衡”。因此,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 保存和继承现行版权法中所体现的平衡精神是保障自由传播信息和建设一个服务于公众利益的信息产业基础设施所必不可少的。

1.2 图书馆网站主体的公益性与社会责任

图书馆是将读者与知识信息联系起来的中介, 是以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信息为主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它担负着社会教育的职能, 对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起着重要作用。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数字图书馆需要合理使用的存在、著作权保护和激励创作, 但不能阻碍信息的传播和获得是版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则。正如“欧洲版权使用者平台(E-CUP)”所主张的, 图书馆数字化是继续出版者的活动, 而不是与他们竞争。毫无疑问, 版权保护应该延伸到数字空间。但是无节制地扩展数字版权, 无助于建立新的利益平衡。各国版权法都针对图书馆制定了专门的合理使用条款, 又称为图书馆“豁免”或图书馆“例外”。作为图书馆数字化平台中重要部分的图书馆网站, 承担着在网络环境中保存和传播数字信息的社会责任, 在非营利性目的与使用结果合法性的原则下, 图书馆网站可以在版权法特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1.3 图书馆网站建设中的使用许可与技术措施规避免责

数字图书馆在取得版权人许可的前提下, 将他人作品发布到网站, 并向其支付报酬, 这就是版权使用许可。著作权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对公益事业的财政补贴或者是图书馆网站向读者收取的费用。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所实行的“公共借阅版权付费制度(PLR)”有相似的思路, 即由国家设置公共版权借阅资金, 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给图书馆, 然后图书馆每出借一次馆藏, 版权人即可获得一定数额的版权补偿费。这对于图书馆网站使用版权作品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对于技术措施规避, 国内外版权法大都认同“规避网上技术措施属于侵权”。1996年世界知识组织(简称“WIPO ”) 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 ”)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 ”) 中规定:“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 以制止对有效的技术措施的规避。”但同时, 基于图书馆网站主体的公益性及版权法利益平衡精神, 各国版权法都规定了图书馆规避技术措施的免责和例外。如美国在1999年颁布的《千年数字版权法》(以下简称《DMCA 》) 第1201条规定:“非营利图书、档案和教育机构, 在法定情形下可动手解密; „„这些机构获得完全免责, 即使是恶意侵权构成犯罪, 对有关人员亦不适合罚款和刑罚。”图书馆可以利用这种免责规定, 对相关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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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进行必要的技术解密, 供读者浏览, 当然要控制网络传输范围和读者访问权限。另一方面, 图书馆又可以利用国内外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 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他人非法复制、传播和使用图书馆网站信息资源, 比如设置用户权限, 在网络传输中采用数字加密或数字签名, 采用数字水印技术, 等等。

2. 图书馆网站建设中的合理使用及对著作权的合理规避

2.1 图书馆网站域名注册中的著作权规避

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受到各国版权法的保护。目前域名抢注, 甚至是恶意抢注的现象十分严重, 图书馆在申请自己的独立域名时应该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美国宝洁公司(P&G)诉上海晨铉科贸有限公司案值得我们关注。上海晨铉公司在1999年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域名www.safeguard.com.cn, 而“safeguard ”是宝洁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舒服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晨铉公司的“safeguard.com.cn ”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类似的案例还有2000年“东方网事件”。济南某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所开办的“东方网”(http://www.eastdays.com)因与上海“东方网”(http://www.eastday.com )中文名称完全一致, 域名也十分近似。于是“上海东方网”将济南某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告到法庭, 最后以“上海东方网”胜诉告终。图书馆网站要让社会公众熟悉认知并乐意点击访问, 应在网站信息资源建设上下功夫, 严格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多达六项的域名命名限制:“(一)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 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 ”、“CN ”、“NATIONAL ”等字样的域名;(二) 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三) 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 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 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四) 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五) 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六) 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至于类别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二级域名), 目前国内图书馆网站并未统一, 高校图书馆多沿用适用于教育机构的EDU 类别, 公共图书馆多使用适合于工、商、金融行业的COM 类别, 党校图书馆沿用适用于政府部门的GOV 类别。无论使用何种类别域名, 都必须注意对国内外版权法的规避。图书馆网站可通过注册包括周边域名在内的多个域名或设置域名异议程序的办法, 防止别人的恶意抢注。

2.2 图书馆网站风格、网站“超链接”同样存在着侵犯著作权的可能

图书馆网站的栏目组织与整体风格是图书馆数字化水平的一个重要衡量因素。前面所提到的“东方网”案例中, 同时还存在着网站风格与网站栏目设计的侵权行为。“济南东方网”下设的九大频道与“上海东方网”首批推出的频道名称一字不差; “济南东方网”在页面设计、布局以及所使用的字体、颜色等方面都与“上海东方网”大同小异, 整体风格极为类似。网站的每个页面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图书馆网站设计应有自己的特色与风格, 可参考别人而不能照搬照抄。

关于“超链接”有一著名案例, 大名鼎鼎的微软公司由于在其网页上使用美国门票专卖公司(Tick-master Corporation) 的商标作为超链接, 被该票务公司控告为商标侵权。尽管图书馆网站同样担负着对网上信息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图书馆界也在争取“超链接”做“信息导航”成为公共传播权的例外, 但在目前条件下, 图书馆网站应慎重使用超链接技术, 而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超链接应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 “链出”方式(即浏览器窗口是完整的, 有菜单、工具栏、地址栏、状态栏等, 而且浏览器地址栏中是被链者的域名, 网页上不再有设链者的任何信息) 如首页链接、友情链接等, 从性质上和视觉上使访问者感觉到完全脱离设链站点, 因此, “链出”方式为许多图书馆网站所采用, 一般不会引起知识产权纠纷。而“加框链接”由于从显示的效果看, 浏览器的地址栏上显示的是设链者的地址, 访问者所看到的被链接站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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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也“缩小”了, 页面上还有设链网站的版权信息等, 让访问者感觉是在设链者网站。另外还有“埋藏链接”, 虽然设链者的页面上通常方式看不到被链接网站, 但在浏览设链网页时, 浏览器会到被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接的内容, 从而与设链网站的网页融为一体。由于这两种方式的链接侵犯了原网站的作品完整权, 版权人有理由认为被链接对象是在设链者的网页中被播放的, 设链者有侵犯版权人公众传播权的嫌疑。图书馆对于这两种深层链接技术要慎重使用, 必要情况下须事先与被链接网站联系获得使用许可。

2.3 图书馆网站对电子出版物的合理使用

对于图书馆传统馆藏文献的复制与使用, 著作权法有相关合理使用的条款, 但在电子时代, 图书馆馆藏更多的以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美国有关消费者组织提出“服务于公众利益的电子时代的合理使用”, 认为数字时代公众对电子出版物应该享有浏览、复制甚至是个别修改的合理使用的权利。事实上, 面对网络环境, 电子出版物与传统出版物相比, 在合理使用方面已经出现了很多变化。版权可以预先将合理使用范围在电子契约中列出, 使用者符合要求即可获得破解授权免费使用。美国《DMCA 》法对1976年版权法第108条关于非营利性图书馆的免责规定做了修订, 以满足公众利用电子出版物的需要。修订还允许图书馆将作品用新的格式复制, 如果原格式已被淘汰的话。作为图书馆网站重要资源, 电子出版物在图书馆取得出版商破解授权后, 可以将电子出版物放在网站上, 利用数字技术供用户授权访问。

2.4 数据库与引擎系统的合理使用

数据库是图书馆网站的核心资源, 如何合理使用数据库, 是图书馆网站建设也是图书馆数字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原始数据必须进行整序后才能在网络中传输, 整序的结果就产生了数据库和引擎系统。数据库可以分为“指南型数据库”(如常用的图书馆书目数据库) 、“源数据库”(用户可以通过此类数据库直接获取原始资料, 如数值数据库) 。欧盟1996年通过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和《TRIPS 协议》都明确规定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但同时这些版权条约都体现了一个原则, 即对数据库的保护不延及到数据本身, 有关数据(例如人名数据库中的人名, 书目数据库中的文献信息) 属公有领域财富, 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版权法律保护的是这些数据在数据库系统中独特的编排方法。对于商业数据库, 图书馆可通过与数据库供应商签订合同规定以下内容:使用权限, 例如对数据库中部分数据的检索还是全部数据的访问; 仅允许浏览还是允许下载; 是否允许对数据库数据的部分插入、修改和删除, 以及数据库的使用期限等。而在图书馆自行制作并发布到网站的数据库中, 社会公有信息, 如法律、公告等政府出版物等只要不是内部涉密信息, 可以无须征得同意, 利用版权限制“合理使用”; 但对于相关书刊的目录、全文进行整序等数字化操作时, 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在网站上注明出处且保留版权声明。

在数据库合理使用中还有一个比较受关注的问题, 那就是数据库搜索引擎。搜索引擎技术依赖于对互联网数据库的深层链接, 深层链接是否违反著作权法目前尚无定论。同样是搜索引擎服务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 《诗刊》杂志副主编叶延滨状告新浪网提供搜索引擎, 致使他人可以通过网上检索到他的作品《路上的感觉》一案, 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而北京国际广播电台的翻译刘京胜状告搜狐网站“外国小说”栏目中出现了他翻译的作品《堂吉诃德》一案, 却是刘京胜胜诉。虽然著作权法在这方面尚无成文规定, 但图书馆网站在制作自己的数据库搜索引擎时, 应尽量在合理使用范围内整合数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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