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的商标保护_恶意抢注域名的经济分析及解决办法
,法制园地在收益不变,供给不变的条件下,我们在AD1曲线上找到了点B 。该点表示,在AS 的需求的状况下,国民收入不发生变化即为Y0时,域名的价格为P1。从图中我们可以很

法制园地
在收益不变,供给不变的条件下,我们在AD1曲线上找到了点B 。该点表示,在AS 的需求的状况下,国民收入不发生变化即为Y0时,域名的价格为P1。从图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P1>P0。
这表明,恶意抢注域名不能造成国民收入的增加,但却使得域名的价格偏离其实际价值,高于市场决定的均衡价格。原因在于,现实中,知名企业为了将来实施电子商务、保护企业的声誉、或出于其他维护企业利益的目的,必然会从恶意抢注者手中购回以本企业的商号、商标及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注册的域名。这样的交易使得供给曲线偏离原来均衡的位置,向右上方移动,价格由P0增长到P1。在国民收入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域名价格上涨说明资源发生了不合理的分配,最终会导致社会整体效益的下降,违背了经济交易的目的。
在实际中,北京青年报网站花了6万美元,买回了被国外抢注的国际互联网顶级域名,麦当劳花了800万美元将其域名从抢注者手中赎回,而更多的企业在讨回自己的域名的过程中花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这些沉默成本对于企业和社会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二)微观经济分析
微观经济分析主要针对恶意抢注者和企业之间的行为所作的经济分析。在这里主要从博弈的角度分析了恶意抢注者和企业的行为动机以及双方的利益关系。根据囚徒困境模型,结合实际案例,我们归纳了下面这个博弈模型:
来,只有这样才能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但是从模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只有当恶意抢注者不抢注,而企业自行注册域名时的综合效益才是最大的,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
三、对解决办法的探索
对于解决恶意抢注的行为,国内外法律界都作了很多研究,提出了很多解决办法。但也存在很多争议。结合已有的案例,综合其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我认为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判定和解决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严格区分恶意抢注域名和注册不当。恶意抢注域名和注册不当对侵权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但两者产生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存在区别。构成恶意抢注的,法院可以判令域名持有者赔偿原告因诉讼支出的直接经济损失。构成注册不当的,法院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慎用赔偿经济损失的方法。因此,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对于法院的判决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
第二,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目前对于恶意抢注域名的判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可依。法律界在实际的案例判定中,对于恶意抢注行为是适用商标法还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我认为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破坏,应更偏重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判处。由于域名的使用在今后的互联网发展和经济全球化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独立的法规进行规范。
第三,对于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应加大经济惩处。我认为,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使用一定的市场手段对这种行为作出一定惩罚。
第四,应加大域名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我国中文域名注册系统的推出更多涉及国内企业的利益,要尽快使国内企业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有学者认为,当域名被抢注的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企业自然会意识到域名保护的重要性。但我认为,这种亡羊补牢的办法不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不符合市场经济中资源最优化配置的原则。对于我国而言,完全可以从西方已有的域名纠纷案例中吸取教训,尽早宣传域名保护的重要性,避免损失的发生。
互联网的发展是无限的,很难想象互联网在今后的经济中会起到怎样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网络世界里,域名很有可能像现实世界里的商标一样成为一个企业的形象代言和从事交易的媒介。我相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将是无限的。而加强域名的保护也将会使互联网经济在合理的法律约束中取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京生. 国际知识产权学. 立信出版社.2004.
[2]陶鑫良,程永顺, 张平主编. 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
[3]姚欢庆. 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4]李居迁,杨帆. 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
这个模型的含义为,对于域名,恶意抢注者可以选择抢注或是不抢注,厂商可以选择回购或是不回购。当两者既不抢注也不会回购时,双方在这场行动(即交易)中的利益均为0。如果抢注者不抢注域名,这厂商可以在以后的域名使用中获得2单位的收益,即相当于在于抢注者的交易中获得2单位收益。如果抢注着抢注了域名,则厂商可以选择回购或是不回购,如果回购,则抢注者在交易中得到2单位的收益,实现了他们抢注域名的目的,而企业则会因为支付了回购费而损失了2单位的利益;如果企业不回购,则抢注者既可以利用该企业已经建立的声誉,自己从事该行业的交易,从中“搭便车”,又可以将该域名出售给该企业的竞争对手,实现抢注的目的,这样抢注者的收益还是2个单位,而企业会损失3个单位的利益,要比回购的损失更大。
显然,抢注者必然会恶意抢注域名,只有这样才能使实现他们自身的利益。而企业必然会将被恶意抢注的域名收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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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理人CONTEMPORARY MANAGER 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