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快速暂停系统 (URS) 草案 修订版 - 2010 年2月
统一快速暂停系统 (URS) 草案 修订版 - 2010 年 2 月引言建立“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 的提议是新 gTLD 计划中针对商标保护提出的候选解决方案之一。该提议是在广泛征询机构群体意
统一快速暂停系统 (URS) 草案
修订版 - 2010 年 2 月
引言
建立“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 的提议是新 gTLD 计划中针对商标保护提出的候选解决方案之
一。该提议是在广泛征询机构群体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吸纳了实施建议团队的建议(请参阅 http://icann.org/en/topics/new‐gtlds/irt‐final ‐report ‐trademark ‐protection ‐29may09‐en.pdf )和其他群体的意见,以及通过在线论坛和公开会议收集到的反馈信息。(组建实施建议团队 [IRT] 的目的是帮助确定新 gTLD 计划中商标持有者的权利保护机制 [RPM] 并提供相关建议。)
收到 IRT 就 URS 提案提出的建议、来自各方的广泛意见以及与更多机构群体磋商后,URS 提案的修订版得以制订。
由于原来的 GNSO 政策方向只是一个纲领,理事会还为 GNSO 委员会提供了就 URS 的特定权利保护机制建言的机会。GNSO 迅速着手实施该任务,并组建了商标问题特别审核小组 (STI),负责审核提案并就 GNSO 可达成共识的问题提出建议。
虽然 STI 没有就所有细节达成一致共识,但在许多方面,其全体成员确实达成了一致,而在其他许多方面,大多数成员也达成了共识。GNSO 一致批准了 URS 概念和 GNSO ‐STI 模式。
以下 URS 程序草案采用红线标记,基础部分是最初于 2009 年 10 月发布以征询公众意见,并提请 GNSO 讨论的工作人员提议。该基础部分有所修订,体现了 GNSO ‐STI 模式。此外,该 URS 程序草案修订版还针对机构群体提出的顾虑和建议尝试做出了一些修改。然而,为了权衡相冲突的意见和效率问题,草案并没有采纳所有建议的修订内容。
程序草案
1. 提交投诉书
1.1
1.2
1.3 多个相关公司可以在同一份投诉书提出对一个注册人的投诉,但这些公司投诉必须
具有关联性。同一份投诉书也可以提及多个注册人,但必须证明这些注册人在某一
方面有关联。提交投诉书无最少域名数量条件。
投诉书内容
诉讼始于向 URS 提供商(提供商)提交投诉书,阐明商标权以及使商标所有者有权获得补偿的被投诉行为。 每份投诉书必须随附尚待确定的适当费用。此费用不会退还。 1.4
,投诉的表格应当力求简洁规范。对投诉和答辩的长度应有合理的限制。应给投诉留出解释的空间,而不应只是简单的复选框。
a)
b)
申诉方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 申诉方的任何授权代表人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联系信息;注册人姓名(即来自 Whois 的相关信息)和任何可用的联系信息;
作为投诉书主题的具体域名。对于每个域,投诉人应提供一份当前可用的 Whois 信息和一份与每个投诉书主题域名相关的网站内容;
投诉书所基于的及投诉方主张其权益的具体商标/服务标识,以及用于何种货物及与何种服务相关。
投诉书所基于的依据之描述,阐明显示投诉方有权获得补偿的事实依据。此标准与 UDRP 标准相似,但有更高的举证责任,即,注册域名与标识相同或令人混淆地相似,此标识为投诉人持有的有效注册,由辖区在注册之前对商标申请进行实体审查,然后发布;注册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域名已注册且被恶意使用。 c) d) e)
注册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定于:
i. 注册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将域
名注册转让给拥有相应商标或服务标识的投诉人或者转让给该投诉
人的竞争者,以获取超过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有票据记录的现金成
本的有值对价;或者
ii. 注册人注册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或服务标识所有人使用相应的域
名来体现这个标识,前提是注册人已经参与了某种形式的这类行
为;或者
注册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注册人使用该域名是为了获得商业利益而试图有意制造混淆,使互
联网用户误以为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或者此网站或
位置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赞助商、隶属机构或广告商品与投
诉人的标识有关,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此网站或位置。 iii. iv.
最后,投诉人将证明提交的投诉书不包含任何不当依据,而有足够的良好依据。
- 2 -
,2. 费用
费用将由 URS 提供商收取。费用收取范围在每项诉讼 $300 美元之内,但会由提供商最终确定。此费用决定基于专家(包括在类似环境下做出决定的小组成员)预估、Nominet 汇总模式,以及通过重新注册使其更加合理的机会。收费并不是“败诉方支付”。鉴于就此事项的预期争议之性质,投诉往往没有回应,取得相对较少收费的成本将超出其价值。
3. 管理审核
投诉书将由 URS ‐DRP 进行初步管理审核或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提交要求。这只是简单的审核,只是为了确定投诉书包含所有必要信息,并不能够确定该案件是否表面上证据确凿。 4.
域名的通知与锁定
4.1 通知应当清晰明了,并且可被全球各地的注册人所理解。应确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
案,并应考虑到语言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知应使用注册人在注册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
URS 提供商必须首先在确认投诉书符合提交要求后 24 小时内通知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通过电子邮件及考虑其他可能的方法)。收到 URS 提供商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应“锁定”该域名,即注册机构应限制所有注册数据的变更,包括域名的转让和删除,但域名将继续解析。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应立即通知 URS 提供商有关域名的锁定事宜。
在收到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商有关锁定域名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URS 提供商应通知投诉书提及的注册人,向 Whois 联系信息中注明的地址提供一份投诉书副本,并将锁定状态、注册人不对投诉书进行回应和辩护的后果告知注册人。应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发出通知,并通过邮局寄送经核准的通知副本。URS 提供商还应按照 ICANN 存档的地址将提及的域名通知相关注册商。 4.2 4.3
5. 回应
5.1 从 URS 提供商将通知发送至注册人起,注册人有 20 天的时间提交回应。如果注册
人在被视为缺席之前提交回应,或在决议之后的三十 (30) 天内提交回应,则不收取任何申请费。如果是在决议之后的三十 (30) 天后提交回应,则注册人应缴纳合理的再审理费用。
如果注册人提出要求,URS 提供商可授权延长一定的回应时间,这一授权必须在有良好依据并且不会损害投诉人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任何情况下延长时间都不得超过七 (7) 个日历日。
回应应包含以下内容:
− 确认注册人数据;
− 承认或否认各项申诉; 5.2 5.3
- 3 -
,5.4
5.5 − 对投诉人的申诉进行辩护; − 声明回应内容真实准确。 为了迅速实施 URS 及针对胜诉的投诉人的补救措施,不允许注册人对补救提出抗辩性宽免申索,除非指控投诉人提交了滥用投诉。 一旦提交了回应,且 URS 提供商认定回应符合提交要求,则会将投诉书、回应和
补充说明材料发送给由 URS 提供商选定的合格调查员进行审核及作出裁决。所有提交的材料均由调查员审查。
可在回应中阐述以下情况,用事实来反驳有关恶意注册的申诉:
a) 在通知注册人域名存在争议之前,注册人出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使用
或可证实准备使用该域名或某个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或者
b) (作为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注册人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注册
人没有获得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识权利;或者
注册人对该域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合理使用,而不是出于商业
利益而误导转移消费者或者诋毁所争议的商标或服务标识。 5.6 c)
如果调查员根据其对所有证据的评估认定注册人的反驳合理,则可能会做出有利于注册人的裁决。
5.7 注册人还可就投诉书提出辩护,通过阐述以下要素之一来证明其使用域名并非恶
意行为:
a) 该域名属于通用性或描述性名称,注册人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只是出于对某人或某公司的敬意或批评之目的而运营该域名站点可以构成
合理使用。
注册人持有该域名的行为符合争议相关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中目前仍有效力
的明示条款。
该域名不是一系列滥用注册或采用一定名称模式滥用注册的多个域名中的
某个域名,因为该域名在类型或所用字符方面与注册人注册的其他域名有
很大差别。 1b) c) d)
GNSO ‐STI 模式称此为“安全港”条款。进一步的独立法律分析认为这几点可被更准确地称为“辩护”。尽管结构稍有改变,但第 5.7 部分和第 5.8 部分提及的几点与 GNSO ‐STI 模式是相同且一致的。 1 - 4 -
,5.8 调查员还将考虑其他恶意行为:
a) 按照此政策,为获利而买卖域名以及持有大量投资用途的域名自然不属于
恶意行为表现。不过,此类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构成滥用,这要取决
于相关争议的具体情节。调查员将审核每个案件的是非曲直。
按照此政策,销售访问量(即,将域名连接到停泊页面 [Parking Page] 以赚
取点击收入)不属于并且自然不构成滥用。不过,此类行为在特定情况下
可能会构成滥用,这要取决于相关争议的具体情节。调查员将考虑:
i.
ii.
iii. 该域名的性质; 任何与该域名关联的停泊页面上的广告链接的性质;以及 该域名的使用归根结蒂是否由注册人来负责 b)
6. 缺席
6.1 如果在 20 天的有效答辩期(若授权可延长)之后,注册人未提交答辩,则投诉将
进入缺席流程。如果答辩被确定为不符合提交要求,缺席同样适用。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URS ‐DPR 应用电子邮件将缺席通知投诉人,用电子邮件、信件和传真通知注册人。在缺席期间,禁止注册人变更网站内容然后声称现在已是合法使用,还将禁止注册人变更 Whois 信息。
但是,所有缺席案例都将继续进行审查。如果注册人未能在二十 (20) 天内提出答辩,并且调查员判定支持投诉,注册人有权在注册期内的任何时间(自裁决之日起两年内)通过提出答辩来请求重审。收到此类答辩之后,域名将会尽快解析到原始 IP 地址。在缺席之后提出答辩并非上诉。 6.2 6.3
7. 调查员
7.1
调查员应有法律背景且应在 URS 程序方面经过培训和认证。ICANN 应就 URS 的构成要件和辩护以及如何调查 URS 案件为调查员提供指导。
ICANN 应通过其 URS 实施和合同劝阻 URS 提供商之间择地行诉。服务提供商内部的调查员应轮换排名,以免择地行诉。URS 服务提供商应避免调查员“断章取义”地依照某种特定方式进行判定。应当要求(强烈建议)服务提供商与所有经过认证的调查员合作,但允许有合理的例外(例如出于语言需要、调查员不作为或渎职),因为此类合理的例外应视为实施细节。
每项 URS 诉讼由一名调查员主持。 7.2 7.3
- 5 -
,8.
审查标准 合格 URS 调查员在进行裁决时,应确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 注册域名与某个标识相同或令人混淆地相似,投诉人持有该标识的有效注册证书,相关辖区在发布该证书之前已对该商标申请进行了实质性审查;
− 注册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和
− 域名已注册且被恶意使用。
虽然以上设立的标准与 UDRP 流程相同,但有意设立了更高的举证责任,要求提供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因为 URS 仅适用于最清晰明确的侵权案例。
如果 URS 案件的裁决结果支持投诉人,那么调查员应作出该案件的重大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的裁定。这类裁定的内容可以包括:(A) 投诉人对相关名称享有权利;以及 (B) 注册人对该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这意味着投诉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对域名的商标权(例如,投诉人的商标注册证据以及证明注册人注册了该域名并且违反 URS 而恶意使用该域名的证据)。
如果调查员裁定投诉人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或者在任何要素方面存在实质性重大事实争议,调查员将拒绝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认为不适合采用 URS 机制。
如果不能确信以下 1) 或 2) ,则应拒绝采用 URS 机制:
1) (如果收到了注册人的回应)没有提交任何表明相关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或属于合理使用的证据。
或者
2) (如果没有收到注册人的回应)无法推测出存在任何表明相关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或属于合理使用的辩护理由。
对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滥用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可抗辩争议的情况下,将拒绝投诉人的请求并中止 URS 程序,但不妨碍投诉人进一步提起投诉,例如提起 UDRP 或法庭诉讼。URS 不适用于任何有争议的投诉,它只适用于就商标滥用而言是非清楚的案件。
如果调查员认定有清楚且可信的证据表明上述所有三个要素均成立并且没有真正的可抗辩问题,调查员将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如果调查员认定不满足此检验标准,调查员将拒绝所请求的救济并中止 URS 程序,但不妨碍投诉人继续向具备相应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利用 UDRP 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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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裁决
9.1
9.2 没有取证或听证会;与投诉书及答辩同时提交的材料将作为证据,这些材料也是调查员用来作出裁决的全部记录。 如果投诉人符合举证责任,则调查员将作出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决。裁决将在 URS 提
供商的网站上发布。但是,除了 URS 说明的后果外,裁决不应有其他排除效力。 如果投诉人不符合举证责任,则 URS 诉讼终止,域名注册的完整控制权将交还注册人。
URS 诉讼的裁决将会向公众公开,籍此进一步告知后来的注册人,该域名是 URS 诉讼的主题。
对 URS 诉讼案件的评判应当力求快速。评判应在二十 (20) 天答辩期的前期或提交答辩之后立即开始。应以加急方式递交决议,并应明确在从评判工作开始之日起三
(3) 个工作日内递交决议的目标。然而,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必须在不迟于回应提交后的 14 天内发布裁决。应制定实施细节,以满足服务提供商的需要。 9.3 9.4 9.5
10. 补救措施
如果投诉人胜诉,则域名在剩余的注册期间内应被暂停,且不应解析到原始网站。名称服务器应重定向到 URS 提供商提供的有关 URS 的信息提示网页。URS 提供商不得在此类网页中提供其他任何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此网页进行广告宣传(无论是为其自己还是为其他任何第三方)。域名的 Whois 应继续显示原始注册人的所有信息,但不显示名称服务器的重定向。此外,Whois 应表明不得在注册周期内转让、删除或修改该域名。
投诉人胜诉后可选择以商业价格购买一年的注册延长期。除此之外,在做出支持投诉人的决议后,不宜提供其他任何救济措施。
11. 滥用投诉
11.1
11.2 URS 应包含对商标持有人滥用此流程的惩罚机制。. 倘若某个投诉人提交了二 (2) 次滥用投诉或者一 (1) 次“蓄意且重大的虚
假”投诉,则从三份投诉书中最后一份被认定为滥用投诉之日起一 (1) 年之内,该投诉人不得再使用 URS 。[滥用投诉的定义仍在商议中。]
投诉人可对滥用裁决进行申诉,然后相关方将对该裁决进行审核,以单独决定调查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或以专制或随意的方式行使权力。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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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诉
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支付合理的申诉费用之后请求依照 URS 流程中的现有记录进行重审。申诉费应由申诉人承担。在支付额外的费用后,即可享有有限的权利来提交对裁决有重大影响且被承认的证据,只要证据的日期确实早于投诉的提交日期。申诉小组有权要求各方提供进一步的声明或文档。
提出申诉不应改变域名的解析。例如,如果由于裁决支持投诉,导致域名不再解析到原始名称服务器,则提出申诉后,该域名仍将指向由 URS 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提示网页。如果由于裁决支持注册人,导致域名解析到原始的名称服务器,则在申述受理期间,该域名仍将解析到原始名称服务器。
URS 裁决不应妨碍申诉人所享有的其他任何补救措施,例如 UDRP (如果申诉人是投诉人)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可予支持的其他补救措施。在 UDRP 或其他诉讼程序中,不能因为 URS 裁决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而对其持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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