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_董希凡
StudyandResearch工作研究第16卷总第93期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董希凡摘要: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行政执法保护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必
StudyandResearch工作研究
第16卷总第93期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中外比较研究
◆
董希凡
摘要: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行政执法保护手段对
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必要,而且非常重要。在我国中央层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10多家,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交叉,而国外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相对比较统一,本文选取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几个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比较,并对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改革和调整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
能,进入国务院直属机构,专利局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承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依法受理、审批专利申请、审理复审、撤销以及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相对完备,但执法却力度不够,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还时有发生,此问题在印度、我国的台湾地区,还有许多欠发达国家也都存在。西方有学者分析,知识产权执法不力有成本收益的权衡、文化差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1而发展中国家缺少行政资源,尚未建立一套运行良好的行政系统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亦为原因之一。
2003年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的内设机构调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案件的复审,并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等工作。专利局内设机构主要为:(1)审查业务管理部;(2)初审及流程管理部;(3)对于专利的实质审查,专利局根据申请类别设置了机械发明审查部、电学审查部、通信发明审查部、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化学发明审查部、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4)实用新型专利审查部;(5)外观设计专利审查部;(6)专利文献部;(7)其他人事后勤等职能部门。
一、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央行政机关
从中央层面来看我国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关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数家单位,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海关总署与公安部的综合执法职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部门众多、分工过细,致使其工作出现了一定的交叉,甚至重叠。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对商标权和类似权利的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保护商标权的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局的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办理商标的注册、变更、转让、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2———对专利权的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其前身为中国专利局。1998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增加职能、划入职
“TimeForIndia'sIntellectualPropertyRegimeToGrowUp”1JishnuGuha:,CardozoJournalof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Spring2005
2参见http://www.sipo.gov.cn
3参见http://www.saic.gov.cn/zhzjg/jig_12.html,http://sbj.saic.gov.cn/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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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涉外著作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续展、补证、注销以及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商标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商标评估机构;认定驰名商标;制;管理商标代理组织、
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还有两种类似商标的标志权也被纳入与商标相同刑事司法保护,与商的保护体系,其行政执法和民事、
标完全相同。一种是特殊标志,即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识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另一种是奥林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有关奥林匹匹克标志,包括国际、
克运动的一系列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将这种体育运动标志纳入了商标法保护范围。
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另一个内设机构公平交易局的部分职能也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即反不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局下设反不正当竞争处,主管市场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意义上提供的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所没有覆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专利法中没有包含的商业秘密权,商标法中没有包含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商业或商品标志权,如商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等。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原产地名称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原产地名称产品与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特性有关,它必须经审核批准才能以原产地名称进行命名。根据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原产地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动植物品种是不属于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植物新品种却能享受类似专利的保护。这表现在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植物新品种也是知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品种权。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具体而言,是由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
(三)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对版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这里的行政主管机关就是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它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版权管理司作为其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参与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规章的拟定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查处有重大和涉外的侵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
4参见http://www.ncac.gov.cn/
4
(六)信息产业部———对互联网域名权的管理域名权是指互联网入网者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的尽管对于域名专有权,是入网者在互联网上的标记权。
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尚有争议,但中国对域名事务仍是由政府机构采取类似传统知识产权的方式来管理。这一点有别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由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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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域名的做法。本文采域名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的观点,因而将信息产业部纳入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框架中。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互联网授权或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选择、检查各级域者撤销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
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Inter-
年,中国政府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吴仪副总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高法院、高检院等12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推动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联合督办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指导各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设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
应该指出,上面所列的并非穷尽所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家机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往往是涉及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部门的联合,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的管理和提供的类似专利的保护,科技部对知识产权项目的审批,鼓励指导相对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公安部门与专利局、工商管理部门、版权局以及文化部门的联合执法等等。
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CNNIC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领导。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
CNNIC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七)海关总署5———知识产权在边境上的保护中国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是中国海关的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在进出口过程中利用边境制度实行对权利人的保护。1995年7月5日,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在
二、国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比较研究
从世界范围看,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设置。有学者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所涉及的各国和地区政府知识产权主管机构的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全世界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196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中国和文莱等不到10个国家是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分开设置的,而且文莱的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还是统一设在法务部下;其余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将专利行政机构和商标行政机构合设在一起的,称之为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商标局。7一向被世界上众多学者、媒体所乐于用来与中国作比较的印度,也正逐步采取措施,大力调整其现有机构,旨在建立统一办理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事务的知识产权机构。2005年新德里已经设立了知识产权局,还有三个计划设立在孟买、清奈和加尔各答。8本文选取了美、英、德、法、澳、日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作为他山之石进行研究。
2003年12月经过修改,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中国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能设置采取三级管理体制。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全面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并具体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全国各直属海关都设立了法规处或法规室,具体负责本关区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直接向货物(室)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法规处
申请。各基层海关的审单、查验部门的广大海关关员,直接参与对侵权货物的监控、查验等工作。在进出口侵权上海、南宁等关区的货物比较集中的基层海关,如深圳、
基层海关,还设立了法规科或建立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工作联络员制度,具体实施或指导本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八)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6———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协调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2004
5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0/default.htm6http://ipr.mofcom.gov.cn/index.shtml
(一)美国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对版权的管理,主要由国会图书馆版权局(theLibraryofCongress
黄静:《试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一体化设置》,《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3期,第83页7朱雪忠、
8IndiaIPofficegetsrevamp:http://www.managingip.com/?Page=9&PUBID=198&ISS=20242&SID=57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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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版权、外观设计四个领域都归英国专利局(TheUK英国专利局隶属英国贸易工业部,负PatentOffice)管理。
责本国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等的受理、审批;执行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促进及支持知识产权法律和保护的相关活动等。对于新兴的植物品种权,英国则是通过植物品种权局和农业渔业食品部来管理的。
知识产权顾问委员会(theIntellectualPropertyAd-
CopyrightOffice)负责;一类是对专利和商标的管理,由商务部下属绩效单位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De-
partmentofCommercePatentandTrademarkOffice)负责。
——版权1.国会图书馆版权局9—
美国国会图书馆隶属于立法系统———美国国会,是该系统的5个直属单位之一。国会图书馆组织庞大,体系复杂,版权局是其六个主要业务部门之一。美国版权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向国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专家意见和对版权法的修改建议,帮助国会分析和起草版权立法文件和立法报告,对于如何保持国内法与美国所参加的多边条约要求相一致提供意见;执行版权法,记录和保存版权注册申请及相关文件,包括与强制许可相关的文件;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与版权相关的个人、行业、图书馆、协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就版权法问题上提供咨询意见。
visoryCommittee,简称IPAC)是新成立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要部门,它为政府提供高度独立的咨询意见。
IPAC帮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制度,以提高公众对这种制度的信心。除此之外,还有众多的政府部门也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如:文化媒体体育部、卫生部、教育和劳动就业部、内政部(HomeOffice)、司法大臣办公厅(LordChancellor'sDepartment)、皇家海关检疫局、小企业服务部、公平贸易局等。
与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十分相似的还有加拿大。12加拿大的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商标、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而植物品种权由食品监督局负责。
——专利和商标2.专利商标局10—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是美国商务部下属14个局之一,为非商务实体。根据1990年的《综合预算调节法》(OBRA),USPTO成为独特的政府机构,1991年开始以类似私营商业企业的方式运作,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以获取USPTO的经营资金,它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处理专利和商标事务以及传播专利、商标信息。2000年11月29日,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隶属美国商务部且接受商务部政策指导的绩效组织(Performance-BasedOrganization,简称PBO),可以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它行政职能上具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USPTO的职能是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为发明人的利益及与其发明、产品及服务标识有关的事务服务;为商务部和其它机构提供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建议和帮助;通过保存、分类和传播专利信息,帮助、支持创新和国家科技发展。
(三)德国
在德国,专利法只把发明专利作为保护对象,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分别依据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予以保护。专利商标局(DPMA,DeustschesPatent-und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事Markenamt)负责专利、
务,版权由联邦司法部(BundesministeriumderJustiz)负责,植物品种权由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下属的植物新品种局13(Bundessortenamt)负责。
——版权1.联邦司法部14—
联邦司法部目前由民法部、刑法部、贸易与商法部等七个部门组成,涉及版权保护的为贸易与商法部(AbteilungIII:Handels-undWirtschaftsrecht),执行版权保护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制定版权方面的法律草案和代表德国进行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等方面。15
(二)英国11
相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来说,英国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还是比较统一的。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专利、商
9http://www.copyright.gov/circs/circ1a.html
10http://www.uspto.gov/index.html,http://www.uspto.gov/main/aboutuspto.htm11http://www.patent.gov.uk/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2.专利商标局1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德国专利商标局的前身是成立于1877年的帝国
12http://strategis.gc.ca/sc_mrksv/cipo/welcome/welcom-e.html,http://strategis.gc.ca/sc_mrksv/cipo/help/faq_cipo-e.html13http://www.bundessortenamt.de/internet20%5Fengl/
14德国联邦司法部的介绍可参见如下链接:http://www.bmj.bund.de/enid/708fcf1cc5c093e3f63d870903b9fe6c,0/Wir_ueber_uns/Aufbau___Organisation_b2.html15http://www.bmj.bund.de/media/archive/1097.pdf16http://www.dpma.de/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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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1949年后,它迁至慕尼黑,隶属于联邦司法部。授权为法国国家的代表;传播信息。突出体现在对大、中、小型企业,各级各类学校及公众的工业产权知识普及和培训、帮助上。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注册也在工业产权局的管理范围中,企业注册前需要向工业产权局申请查询是否有先期注册的相同商标和商号,以保证创业者选择的公司名称、商号或店名不侵害第三方的权益。23这为协调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起到了事前预防的作用。
目前法国工业产权局设置七个业务部门,其工作由局长负责,以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管理。这七个业务部门是:合同登记及商业企业注册部、专利部、商标部、外观设计部、证书管理部、文献信息部、地方工作部。24
1998年,德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德国专利商标局,主要负责对相关各项工业产权申请和异议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现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下设五个部门:专利一部、专利二部、商标和设计部17(MarkenundMuster)、文献部、行政法务部。其中专利一部负责机械工程和机械技术类的专利,专利二部负责电子、物理和化学类的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实设计部主要负责如下几类知识产权:商标、
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献部负责文献服务、分类、审查文档管理、信息技术管理、规划和发展等事务。行政法务部负责全局的综合性管理和计划工作以及法律事务。18
(四)法国
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InstitutNationaldelaPro-
(五)澳大利亚
priétéIndustrielle)是主要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企业注册。版权由文化交流部(MinistreDeLaCultureEtDeLaCommunication)负责,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19(Leministèredel'Agricul-
——版权1.版权局25—
澳大利亚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Department)下设有一信息法与人权部(InformationLawandHuman版权RightsDivision),该部有三个分支机构,即信息局、局和人权局(InformationLawBranch,CopyrightLaw
tureetdelaPêche)负责。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四卷第一编第二章,20植物新品种委员会隶属于农业部,主席为法官,成员包括公私领域中在遗传、园艺及农艺方面具备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士。该委员会颁发植物新品种证书。
Branch,andHumanRightsBranch)。澳大利亚的版权法事务由版权局管理,但其职责也只是为政策立法提供建议,向公众普及版权知识,并不涉及具体的版权侵权查处。在版权处下面设有联邦版权管理处(Common-
工业产权局21———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商号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四卷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法国工业产权局隶属于经济财政与工业部,是具有民事资格及独立财务的行政事业机构。22职能主要包括:代表政府起草工业产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代表政府,颁发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证书,对商业企业进行注册;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专利局及欧洲商标局的工作联系中,法国工业产权局
17德文为MarkenundMuster
18http://www.dpma.de/infos/dpma/darstellung.html
wealthCopyrightAdministration),具体负责版权的强制许可申请的批准。
——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2.知识产权局26—植物品种权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Australia)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工业、旅游和资源部,负责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的管理。它是一个独立运作的机构,其工作直接向部长汇报。该局主要职能包括:(1)管理知识产
孙炜琳:国外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管理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知识产权》2002年19http://www.agriculture.gouv.fr中文资料可参考:蒋和平、第3期
20黄晖译:《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Z].商务印书馆,1999.7,第67页21http://www.inpi.fr/front/home_pub.php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Z].商务印书馆,1999.7,第65-66页22参见:黄晖译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详细内容参见:http://www.legifrance.gouv.fr/WAspad/UnCode?code=CPROINTL.rcv
23参见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国企业名录库培训教材》第五章企业户口事件http://www.stats.gov.cn/zgjjpc/ck-zl/t20040823_402183456.htm
24http://www.iicc.ac.cn/05property_right/t20050325_17532.htm
25http://www.ag.gov.au/agd/WWW/agdhome.nsf/Page/RWPF46812D9090C77F0CA25704C001A561Bhttp://www.ag.gov.au/agd/WWW/agdhome.nsf/Page/RWPF46812D9090C77F0CA25704C001A561B26http://www.ipaustralia.gov.au/about/whati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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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包括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2)其它领域的立法:如1987年奥林匹克标识保护法案;(3)宣传知识产权;(4)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5)国际交流:发展知识产权体系,开展地区合作;(6)制定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和规章;(7)管理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
三、关于在我国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思考
通过对我国中央层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关的梳理和与国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比较,我国有着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系统。但从长远利益考虑,在国务院下直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却更为可行。这种统一并非不加区分的统一,而是根据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一方面将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关进行统一,它不同于现有的只管专利的知识产权局,而是统管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域名权以及其他各种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对于具有综合执法性质的海关和公安部则应保留原有职能,前者重在边境上控制知识产权的侵权,后者重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不必并入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此外,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关并不排斥其他部门就与本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向公众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功能不同于前面所提的管理功能,它可以表现为向公众普及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教育,为公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扶持中小企业等。服务类型的部门可以有科技部、文化部、质检局、农业部、林业局等。
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的意义不仅在于行政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也是符合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发展规律的,有利于适应各种新兴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要求。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知识产权的客体相继出现,权利的保护形式也难以预料。如果仅根据领域的相关程度将其归口分配给各个部门管理,势必出现每个部门都要设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子部门,因而又重蹈目前的重复建设的问题。实际上各种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和规律性,不必强行将其分割给个某个部门。此外,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还有利于统一执法力度,维护法律权威。分散的行政管理使得部门之间功能重叠,形成部门之间“有利则上、无利则让”的局面。不同部门对同一权利的管理不仅有时会带来互相间的冲突,而且给权利人带来不必要的保护成本投入。
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当然还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制定知识产权行政组织法,为统一机关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进行硬件系统的完善和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和保护。■
(六)日本27
在日本,知识产权的管辖基本划分为两部分,版权由版权局(JapanCopyrightOffice,JCO)管理,工业产权由经济贸易工业部管理,其中专利、设计、商标由隶属于通产省的特许厅(JPO)管理。
——版权1.版权局—
日本版权局主要负责版权方面的事宜和程序问题,并在全面执行版权政策上确定战略重点,如:(1)理顺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2)部署地方版权执行机构;(3)处理有关版权的国际事务;(4)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
——专利和商标2.特许厅—
日本特许厅是通产省下设的行政机构之一,主要业务部门有总务部、设计商标部、专利审查部(根据审特许厅的主查对象的不同分为四个审查部)和审判部。
要职能包括:(1)对专利申请经过审查授予专利权,如果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不服,可以向审判部提出,审判部依照民事诉讼法作为当地法庭的一审进行审理;(2)起草知识产权政策的计划;(3)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4)审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根据知识产权政策和国际条约或谈判结果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5)根据公众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
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设置总体上还是比较统一的,尤其体现在专利和商标领域,由于版权的保护不同于工业产权,不以注册为要件,因而有的国家将其单独设置管理机关。但性质类似或保护方法类似的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合并管理的方式。这些管理机关的职能大体上可归纳为如下四方面:(1)提供立法建议,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行政规章;(2)相关权利的登记注册评审等;(3)对公众的教育和信息传播;(4)对外谈判和国际交流等。这与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基本类似,但值得一提的是很多国家的执法方面并不涉及对侵权的查处,而在我国侵权查处则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环境不容乐观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侵权查处职能仍然不可或缺。
27http://www.jpo.go.jp/shoukai_e/index.htm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