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D-2007000167裁决书--absortech[1][1].cn

==================================================裁 决 书[案件编号:CND-2007000167]投诉人:Absortech Intern

==================================================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07000167]

投诉人: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

地 址:瑞典克瑞斯腾斯古德,斯勒英厄,SE-310 50(Per

Kristens Gord Guntorp 310 50 SLOINGE)

代理人: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吴芳律师

被投诉人: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通济路57号 代 理 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韩帅律师

争议域名:absortech.cn

注册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北 京

,

裁 决 书

(2008)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10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06年3月17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以及投诉人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于2007年10月11日针对域名“absortech.cn ”以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absortech.cn ”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07000167。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7年10月11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2007年10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注册信息确认通知,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

2007年10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域名“absortech.cn ”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注册商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争议域名注册人/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并提供了该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

2007年11月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 1

,

转递通知,并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2007年1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向被投诉人发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并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邮政地址寄去投诉书及其附件材料。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 及注册商发送程序开始通知书。

2007年12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2007年12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答辩转递通知,转递被投诉人的答辩。

由于投诉人、被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成立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7年12月27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专家马来客发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2007年12月28日,上述专家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7年12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上述拟定专家发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马来客为本案独任专家审理本案,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7年12月29日)起14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即2008年1月16日前(含16日)作出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本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约定使用英文,专家组亦未决定使用英文,故本案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

2

,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其地址为瑞典克瑞斯腾斯古德,斯勒英厄,SE-310 50(Per Kristens Gord Guntorp 310 50 SLOINGE),代理人为上海市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吴芳律师。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杭州绿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通济路57号,代理人为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韩帅律师。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主张:

投诉人Absortech International AB公司是在瑞典合法注册,并依法存续的公司,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投诉人对“absortech ”享有商号权。请求裁定被投诉人无权注册争议域名,请求裁定将争议域名立即无偿转移给投诉人。

事实与理由: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公司是在瑞典合法注册,并依法存续的公司。投诉人成立于2001年,是国际著名干燥剂制造商。投诉人生产的第一种集装箱干燥剂名为“ABSORPOLE ”,该产品与其他干燥剂(包括“Absorbag ”和“Absortop ”)在市场上均有销售。现在,每个月都有上千的“Absortech ”的产品使用在往返于世界各地的海上运输集装箱中。投诉人运营着高效的研究开发中心,作为干燥剂产业的 3

,

开拓者不断开发出有创造性的产品特征和解决方案。投诉人及其发起人开发出第一个纯氯化钙集装箱干燥剂,第一个固定在集装箱墙上的干燥剂,第一个嵌入干燥剂,第一个转为散货运输使用的干燥剂。“absortech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干燥剂市场均享有盛誉。投诉人的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球。在北美洲的加拿大、美国,南美洲的哥伦比亚、阿根廷、巴西、厄瓜多尔、智利,在西欧的丹麦、芬兰、德国、荷兰、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东欧的匈牙利、爱沙尼亚,亚洲的中国、菲律宾、印度、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土耳其、马来西亚、泰国、以色列,非洲的南非以及澳大利亚均有经销网点或分公司。投诉人非常重视亚太市场的开拓,投诉人授权新加坡阿索泰珂亚太私人公司(投诉人的子公司)负责亚太市场的销售,代表投诉人签订分销合同和其它协议,并在中国开展相应业务。早在2003年,投诉人就通过新加坡阿索泰珂亚太私人公司与中国客户有业务往来。投诉人在中国稳步开展业务,通过新加坡阿索泰珂亚太私人公司在中国设立了阿索泰科干燥剂(上海)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2月17日获得批准。

“absortech ”作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同时也是投诉人的商号,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和瑞典均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且中国加入《巴黎公约》时对上述条款未作任何保留。因此,根据巴黎公约第8条及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在国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商号在中国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投诉人依法对“absortech ”享有民事权益。

投诉人还在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使用“absortech ”作为其商号。在中国,已于2007年5月通过中国的商标代理机构提出注册“ABSORTECH ”、“ABSORGEL ”及“ESORB ”商标的申请。鉴于投诉人在中国就其产品销售之宣传上广泛使用“ABSORTECH ” 4

,

标识,“ABSORTECH ”在中国干燥剂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同时,投诉人重视对自身商标商号的网络保护,已成功注册了absortech.com, absortech.com.cn, absortech.org, absortech.net, absortech,info, absortech.biz, absortech.in的中国国内和相关国际网站域名,且均在有效期内。其中www.absortech.org, www.absortech.net 等网站均在积极建设之中。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absortech ”在中国已成为投诉人的商业标识,投诉人在中国对该商号享有民事权益。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标识相同。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鉴于,投诉人在中国对于“absortech ”的商号拥有无可质疑的合法权益。同时,投诉人作为“Absortech ”商标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absortech ”商标或标识,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带有“absortech ”的域名,所以被投诉人对以“absortech ”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中的“.cn ”系顶级域名,“absortech ”是投诉人商号中最显著和经常使用的部分。“absortech ”并不是一个具有特殊含义的英文单词,“absortech ”的中文音译“阿布索泰克”在中文中没有任何实际含义。被投诉人自己创造没有实际含义的“absortech ”作为争议域名的主要组成部分,并与投诉人的商号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被投诉人作为干燥剂生产商,知道且应当知道在世界干燥剂行业享有盛誉的“absortech ”干燥剂产品及投诉人的商号。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范围与投诉人的产品极其类似,但被投诉人的知名度与投诉人显然不能同日而语。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将“absortech ”作为域名注册,其目的是为了使公众误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 5

,

议域名具有主观恶意。

被投诉人同时拥有“www.hz-lvyuan.com ”(“杭州绿源”汉语拼音字母组合构成)及争议域名,“www.hz-lvyuan.com ”网页的内容、布局、栏目、主题等均与“www.absortech.cn ”网页完全相同。可见,被投诉人就相同网页内容分别注册两个不同的域名,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利用投诉人在干燥剂行业的影响力误导公众,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提供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二:争议域名状态查询结果;

附件三:投诉人注册登记证明;

附件四:投诉人授权Absortech Asia Pacific Pte Ltd.代表投诉人在中国进行相关业务活动的声明;

附件五:Absortech Asia Pacific Pte Ltd.与中国客户签订的分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附件六:阿索泰珂干燥剂(上海)有限公司批准证书复印件; 附件七:投诉人注册的其它域名;

附件八:“Absortech ”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附件九:被投诉人拥有的其他域名状态查询(“www. hz-lvyuan.com ”);

附件十:“www. hz-lvyuan.co”和“www.absortech.cn ”网页内容比较。

(二)被投诉人辩称:

1. 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absortech ”不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6

,

(1)投诉人对“absortech ”不享有在先商标权。首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除经中国有关机构确认为驰名商标外,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并不能依据巴黎公约在中国境内自动获得全面保护。任何人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注册了商标,并不意味着其在中国就该商标当然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就算投诉人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注册了“absortech ”商标,但“absortech ”并非经中国有关机构确认的驰名商标,不能在中国境内自动获得全面保护。其次,投诉人并未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陈述:投诉人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是2007年5月。而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在2006年12月28日,即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尚未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中的投诉人对特定名称或者标志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当是明确的,且此类民事权益应当是在先的,即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因此,被投诉人认为:在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在中国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投诉人的“absortech ”商号不构成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述的“民事权益”。将商号认定为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述的“民事权益”并延伸至域名领域加以保护并非普遍适用的惯例,只有当该商号因权利人的商业使用和大量宣传使得该商号在中国获得较高的知名度时才适用。虽然投诉人于2001年在瑞典注册成立,但直到2007年才在中国设立关联公司阿索泰科干燥剂(上海)有限公司。然而,就算在中国设立关联公司,该关联公司的名称“阿索泰科”也很难让人联想起“absortech ”,以“阿索泰科 absortech”为关键字在国际知名的GOOGLE 搜索引擎搜索不到任何网页,由此可见投诉人也从未就“阿索泰科”和“absortech ”自身及其关联性进行过有影响力的宣传。而且以“absortech ”为关键字在GOOGLE 搜索引擎搜索简体中文网页,搜索不到与投诉人有关的简体中文网页,相反该搜索查询到了大量与被投诉人有关的网页,可见至今投诉人所谓的商标和商号“absortech ”在中国没有任何知名度,没有和投诉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建立必然的联系,相反被投诉人使用 7

,

“absortech ”作为产品和企业标识在中国已经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在中国“absortech ”已经和被投诉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建立了必然的联系。

(3)投诉人已成功注册的以“absortech ”为识别部分的域名也不构成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述的“民事权益”。投诉人另称其已成功注册了absortech.com, absortech.com.cn, absortech.org, absortech.net, absortech.info, absortech.biz, absortech.in等以“absortech ”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域名,以此来证明其对“absortech ”享有民事权益,对抗被投诉人。但是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对域名权的直接明确规定,法律界对域名权亦无定论,投诉人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其已经注册的相关域名已经为中国相关相对多数公众所知悉的证据材料,因此,该等域名也不构成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述的“民事权益”。

基于以上,投诉人对“absortech ”不享有商标权或其他受保护的民事权益。投诉人的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absortech ”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是浙江省生产规模最大、研发力量最强的吸附剂生产企业,也是华东地区颇具影响力的专业制造商,于2001年正式在杭州注册成立,具有多年的吸附剂生产和管理经验,拥有一流的生产设备和专业团队,并且和浙江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知名高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研发关系。投诉人已经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ISO 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主要产品为“ABSORTECH ”系列干燥剂、除氧剂、除臭剂以及干燥剂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主要产品均通过欧盟SGS 和瑞典PTS 相关检测,目前产品不仅销往国内各大城市和多家知名企业,而且畅销美国、日本、东南亚、台湾等地。“absortech ”是英文Absorbents Technology 的合成,可以翻译为吸附技术,长期以来被投诉人使用 8

,

“ABSORTECH ”作为生产的系列吸附剂产品的代号,早已得到广大客户的认可。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由于“ABSORTECH ”系列吸附剂产品在行业中的影响力越来越来大,为了增加企业在网络上的辨识度,被投诉人于2006年12月28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并架设自己的企业网站。目前“www.absortech.cn ”网站每天都有很大的访问量,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广泛的知名度。

基于以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absortech ”享有合法权益。

3.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指责没有依据。

首先,“absortech ”是英文“Absorbents Technology”的合成,尽管投诉人将“absortech ”作为商号,但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absortech ”属于投诉人的独创,应为投诉人独占使用。被投诉人已长期将“ABSORTECH ”用作自己生产的系列吸附剂产品的代号,已被广泛认可,被投诉人将其作为企业域名的识别部分,合情合理。其次,投诉人自称其在世界干燥剂行业享有称誉,如前所述,投诉人在中国并没有任何市场知名度,并不为中国相当多数公众所知悉。事实上,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存在毫不知情,被投诉人并非明知投诉人商号后方注册和使用域名。再次,投诉人因“被投诉人生产的产品范围与投诉人的产品及其相似”而认为“被投诉人将‘absortech ’作为域名注册,其目的是为了使公众误认为其与投诉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这样的说法无法成立。被投诉人由始至终用“ABSORTECH ”为产品代号宣传和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良好,年销售额达近千万元人民币,并不需要借助任何人的知名度来宣传或销售,更何况投诉人在中国几乎没有知名度,利用其获得非法利益无从谈起。又次,投诉人因“www.hz-lvyuan.com ”和“www.absortech.cn ”指向类似的 9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