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之子起诉抢注者侵权案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芜湖分校毕 业 作 业姓 名: 朱水军专 业:法学专业学 号:指导老师:2011年10月1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芜湖分校目录案由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芜湖分校
毕 业 作 业
姓 名: 朱水军
专 业:法学专业
学 号:
指导老师:
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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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芜湖分校
目录
案由 ............................................................................................................................... 3
案情介绍 ....................................................................................................................... 3
案件焦点 ....................................................................................................................... 3
分析与结论 ................................................................................................................... 3
附录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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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之子起诉抢注者侵权案
案情介绍:
早在2004年,芜湖市民王枫(化名)抢注了鲁迅.cn 、迅.cn 和鲁迅. 中国等四个中文域名,据该注册者表示,这四个域名每年需要320元域名费用,并把这些域名指向纪念网站。2009年3月19日,鲁迅之子周海婴将王枫告上法庭,要求将四个争议域名移交给他。
周海婴表示,鲁迅是中国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革命家和教育家,被国人誉为“民族魂”,在社会公众中具有极深远的影响力。王枫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严重侵害了鲁迅的姓名等人格利益,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并且,周海婴在诉讼书中提出两点诉讼请求:其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鲁迅.cn”及“鲁迅. 中国”和对应繁体域名的侵权行为;其二、依法判令上述域名移转由原告注册使用。
案件焦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域名恶意抢注?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
分析与结论: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从分析域名、域名抢注等相关概念入手。所谓域名,又叫网络域名称,其英文DomalnName ,是一种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系统”’。目前,域名呈现出等级状态,被分成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等。顶级域名又有国家顶级域名和国际顶级域名之分川。国家顶级域名是目前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按照国家代码进行分配的顶级域名。如中国是“.cn ”,英国是“.uk ”等等。国际顶级域名是指没有国界之分,用以表示域名注册人的类别和功能的顶级域名,共有3个,即“.com ”(代表商业性组织) ,“.ors ’’(代表非营利性组织) ,“.net ,’(代表网络服务者) 。
所谓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的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却不实际使用的行为,因此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在域名与商标冲突类型中,域名抢注是最常见最典型的一种。域名抢注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这其中既包括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也包括对普通商标的抢注。由于各国普遍对驰名商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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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扩大化保护,通常会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手段确立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原则,因此,实践中,域名抢注更多地表现为对普通商标的抢注。
在我国,域名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就意味着只要申请的域名不与在先注册的域名重复,就予以注册。而注册机构并不负责调查该域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称权、商标权或其它权利。同时,一旦获得该域名,就难以变更,具有永久性。这个原则从客观上更助长了域名抢注之风。
从“先注册占先”原则可以推论:“抢注域名”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与“恶意在先注册”要区别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恶意,还是颇有争议的。所谓恶意抢注,指将他人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种商业标识如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网络实名、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乘他人不注意,抢先申请为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将他人的商标申请为企业名称、网络实名,将他人的企业名称申请商标,将他人的包装装潢申请为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恶意,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参照ICANN 的作法,也对域名抢注争议问题出台了相关解决办法,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域名争议投诉应当得到支持:(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一)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 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 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第18条之规定,认定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必备条件:, 一是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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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足以导致误认的相似;, 二是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三是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用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而注册域名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认定恶意抢注的证据可以包括:第一,被抢注的域名与注册人的商标、商号、业务没有任何联系; 第二,注册人在域名注册后将域名下的网页闲置; 第三,注册人在抢注域名后主动与被抢注人联系,进行敲诈; 第四,注册人故意使用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引起混淆的域名以吸引因特网用户。
在本案中,鲁迅先生被称为中华“民族魂”,受到每个中国人的怀念和敬仰。鲁迅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不能成为谋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将鲁迅的名字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用途,或将鲁迅域名标价出售,既会对鲁迅后人包括周海婴造成精神痛苦,同时也会对中华民族的感情造成伤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的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姓名。另外,原告周海婴的人格尊严和其父鲁迅先生的人格利益密切相关,对鲁迅先生人格利益的侵害,直接构成对原告人格尊严的侵害。按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给予保护,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先人的尊重是对其后代的尊重,同样对于后代的尊重也是对死者的尊重,被告的注册及叫卖行为因此也侵害了周海婴先生的人格尊严。因此笔者认为,法院以被告将争议域名用于商业用途,以及将“鲁迅. 中国”标价出售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要求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裁判是完全正确的。
附录:
本案适用法律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