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域名的保护
企业域名的保护[ 许登甲 ]——(2010-11-12)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 互联网已成为企业争夺顾客的新战场. 一个有价值的域名会给注册人带来无限商机。网络的应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未来人
企业域名的保护
[ 许登甲 ]——(2010-11-12)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 互联网已成为企业争夺顾客的新战场. 一个有价值的域名会给注册人带来无限商机。网络的应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未来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基本环境。大量的企业开始应用互联网络开展业务,由此开始了注册符合自己企业特征的网络域名的争夺战。我国大量的知名企业、商标和特定称谓等被他人抢先注册,为我国企业和机构将来通过国际互联网开展业务带来严重障碍,在众多方面造成不应有的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 未注册域名的危害:
麦当劳,世界快餐业巨头,1994年,在其准备着手注册域名时,发现(mcdonalds.com )已被申请注册。经谈判,麦当劳以800万美元,最后从一位美国新闻记者手中赎回。2004年,麦当劳将其宣传口号定为“我就喜欢”,并在电视、平面、网络大加宣传。并在互联网上麦当劳特意开设了“我就喜欢”(www.wojiuxihuan.com.cn). 但遗憾的是,麦当劳的保护并不完整,仍然遗漏了(wojiuxihuan.cn )这个CN 域名。随即这个中文域名便被抢注,并在网站上发布广告以5万元的起价出售该CN 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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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互联网搜索巨头Google 以百万美元巨资买回了几年前被别人抢注的CN 域名google.com.cn 和google.cn 。为了博得中国网民青睐,Google(谷歌) 在华发布了全球最短的域名G.cn ,史上最短域名正式上线。从google.com 到换用百万美元购买的google.cn, 再到收购265曲线获得G.cn, 谷歌在域名本土化道路上可谓步步为营。谷歌为此付出的代价高达千万美金。
腾讯QQ ,名列亚洲即时通讯软件首位,世界即时通讯软件第三位。2000年3月,腾讯OICQ 遭ICQ 所属方“美国在线”指控,痛失OICQ.COM 域名,为避免再遭知识产权大棒,腾讯断然弃OICQ 品牌;2003年1月,腾讯在QQ.COM.CN 域名的争夺战中落败;事隔不到两月,中国顶级域名QQ.CN 再次与腾讯“擦肩而过”, 被个人用户抢先升级注册;2003年4月8日,据有关人士透露,一直奋战在即时通信领域的腾讯,不惜花血本1000万收购海外的QQ.COM 全球顶级域名。
域名一旦遭到抢注,追回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驰名企业的域名被抢注,则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追回,但不能对抗合法并善意取得的域名持有人。域名遭到抢注后,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花巨资买回域名;放弃该域名重新使用新 2
,的域名;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仲裁、诉讼追回域名。无论是哪种方式,最终损失的还是企业的经济效益。
域名是指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如gov.cn 、sina.com 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 先申请先注册" 原则。企业只有尽早的注册域名才能防范抢注者抢注与自己企业相关的域名。可以说域名是企业的无形知产。 域名遭抢注的原因:
1、企业忽略了域名的保护
企业域名屡遭抢注,主要在于企业的域名保护意识薄弱。很多企业重视耗资打造自身的经济,却忽视了企业在网络上的宣传。当企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候,部分企业看到其品牌后蕴藏的巨大商机,遂在其域名上申请注册不同级别的域名,较好的防护了自身品牌的域名。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企业即使知道自己的域名被抢注,却不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听之任之,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抢注者的气焰。有的企业甚至认为域名对其发展的作用微不足道,也助长了抢注风。
2、抢注者的操作
企业域名背后往往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抢注者注册某企业域名后,可通过高价转让给该企业,赚取差价。使得 3
,抢注风越刮越大,整个行业陷入域名危机。
3、法律方面的问题
2009年12月14日之前,我国对各种域名的申请人无任何限制,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均可申请注册域名,使得我国域名抢注处在难堪的境地。
2009年12月14日之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对国内域名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有了严格限制,即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国内域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域名抢注的发生,但会导致个人用户选择到国外注册,或者被迫冒用公司名义填写虚假信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行为很难得到根治。
保护措施:
域名抢注现象目前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作为企业应如何应对域名抢注问题?面列举几点建议:
一、提交UDRP 非诉讼解决
解决机构有:
1、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公共资源中心纠纷解决事务所
3、国家仲裁事务所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UDRP 是负责管理国际域名系统ICANN 公布实施的,对国际顶级域名如“.com ”“.net ”“.org ”争议纠纷的解决机构。 4
,对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均可向该机构提出裁决申请:
1. )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
2. )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 )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对于上述第三点“恶意”的理解有四种情形(1)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高于域名注册的直接花费的昂贵价格,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注册;
(2)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对应的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类型的行为;
(3)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4)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名,可能使网络用户误以为投诉人的商标与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同一来源或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故意试图将网络用户吸引到其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
然UDRP 裁决的救济仅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者将系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至于投诉人 5
,因被投诉人恶意行为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则不属于UDRP 的处理范围。
二、中国域名争议非诉讼解决
解决机构有: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 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三、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在处理域名纠纷领域颇有成效,可以说走在世界前列。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国际法以及国际公约来解决。
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 但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的途径。因此, 司法途径是当前解决域名争议最普遍的途径。 因此,由于域名权是一个尚未被各国现行法普遍肯定的新型知识产权。但法律上未能将其明确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进行规定,已经成为其发展中的一个隐患。这意味着该权利的 6
,内容、保护方法、侵权后的责任都还处于混沌状态。在此情况下,企业不得不花更大的代价去保护该权利。目前国际立法上往往援引侵犯商标权来加强有法可依的域名保护,许多明显有违常理的域名抢注据此得以有效遏制。但是归根到底,只有在有效立法确立之后,与域名相关的利益才有可供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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