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D2008000125
====================================================裁 决 书[案件编号:CND2008000125]投诉人:(美国)杰德--温公司(J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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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08000125]
投诉人:(美国)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
地 址:美国俄勒冈州克拉马斯福尔斯湖港林荫大道3303号 (3303 Lakeport Blvd. Klamath Falls, Oregon, USA) 代理人:廉运泽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
联 系 人:李九龙
Email 地址:usainvest@tom.com
争议域名:jeldwen.cn
注册机构: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8)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16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06年3月17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公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于2008年8月22日针对域名“jeldwen.cn ”以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jeldwen.cn ”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08000125。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8年8月22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
2008年8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并向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
2008年8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以电子邮件发来的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上述争议域名由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现争议域名处于锁定状态。
2008年9月1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投诉书。
1
,2008年9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同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8年9月17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已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CNNIC 和北京光速连通科贸中心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出缺席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定一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未对专家组组成做出选择,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8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向拟定的独任专家黄文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同日,黄文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10月1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黄文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8年10月15日)起14日内即2008年10月29日之前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投诉人(美国)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公司注册地在美国,其地址为3303 Lakeport Blvd. Klamath Falls, Oregon, USA。
投诉人授权代理人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廉运泽。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5层5A5室,Emial 地址是lianyz@hylandslaw.com;duanzhiyong@hylandslaw.com。
(二)关于被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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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联系人为李九龙, Email地址是usainvest@tom.com。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1、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jeldwen”同投诉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JELD-WEN ”的文字完全相同, 只是少了一个连接符“-”,足以构成混淆性近似。

“”商标于1996年12月7日在中国大陆注册 (注册号:908939) ,当时的注册人为上海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而后,1998年4月28日投诉人通过商标转让程序受让了该商标,并在期满后续展,其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该注册商标使用于国际分类19类的相关产品上。而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08年6月16日,晚于“JELD-WEN ”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日期,且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构成混淆性近似。
除拥有上述注册商标外,投诉人另外还于2005年3月3日在中

国大陆申请注册了商标(申请号:4522180),使用于国际分类19类的相关产品,于2006年3月7日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了“JELD-WEN MILLWORK UNIVERSITY”商标(申请号:5197085),使用于国际分类41类的相关产品。
2、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享有任何权益。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据此,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本案争议域名转移给本案投诉人,即:(美国)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
投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 投诉人背景情况介绍
a. 投诉人是经营多年的世界知名大公司
投诉人(美国)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始建于1960年, 3
,主要从事门、窗等木制品生产并直接供货给批发商、家具中心和房屋建筑业。同时还涉足专业木制品、房地产、营销传播等行业。
由于经营得当,JELD-WEN 成立后快速地成长为世界级大公司。1986年,JELD-WEN 的销售总额达到1亿美元,员工大约有2500人。1991年,销售额增长到4亿多美元。到1998年,JELD-WEN 成为俄勒冈州最大的私营公司并且成为世界最大的门窗制造商之一,收入高达10亿美元。至2007年,JELD-WEN 在非洲、亚洲、澳大利亚、北美、欧洲以及南美洲有公司150多个,雇有员工2万多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JELD-WEN 现已成为世界领先且值得信赖的门窗制造商,该公司在全球范围售出的门窗单元数以亿计。
1996年,福布斯杂志将JELD-WEN 排在美国500强私营企业的第225位,经评估其年收入达到8.5亿美元,比前一年增长约百分之十三。1997年,JELD-WEN 在福布斯的排名上升到第119位,公司年收入估计为13亿9千万美元。2002年和2007年,JELD-WEN 在福布斯榜上分别位列第87位和第110位。
b. 投诉人在美国及全世界赞助多项大型体育赛事,大大提高了其国际知名度。
JELD-WEN 的赞助活动涉及到职业高尔夫、澳式橄榄球、赛车运动等领域,所有这些都提高了JELD-WEN 在国际上的品牌知名度。
2005年开始,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成为澳大利亚V8超级汽车锦标赛参赛车队的赞助商。V8超级汽车锦标赛在澳大利亚的每一个州都举行,在新西兰、中国和巴林也有举行,吸引了大量的现场观众和电视观众,不少中国媒体对这些赛事加以报道,使得投诉人在中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JELD-WEN 是传统高尔夫球锦标赛(JELD-WEN Tradition)的冠名赞助商、美国职业高尔夫球协会巡回赛和冠军巡回赛的官方门窗以及机制木制品的供应商,享有极高赞誉。
JELD-WEN 还是St. Kilda足球俱乐部的赞助商,这种合作关系使得JELD-WEN 在澳大利亚建筑商、建筑师、经销商以及DIY 客户中树立了可信以及高质量的品牌形象。
4
,c. 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JELD-WEN 是投诉人公司创始人独创的字母组合,具有创造性。
注册商标JELD-WEN 不是英语中固有的单词,而是由投诉人独创的字母组合, 是公司创始人父母和姐姐及其本人姓名的首字母缩写。
J 来自于Jewel (公司创始人的姐姐);
E 来自于Evelyn (公司创始人的母亲);
L 来自于Lester (公司创始人的父亲);
D 来自于Dick (公司创始人);
WEN 是公司创始人的姓氏。
d. 投诉人--(美国)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 除了在中国于1996年12月7日注册了JELD-WEN 商标(注册号:908939)之外,还在美国以及全球其它21个国家申请和注册了100多个“JELD-WEN”系列商标,这些商标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全球消费者所熟知。
2. 被投诉人本身对“jeldwen”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事实
a. 被投诉人对 “jeldwen”不享有商标权
投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官方商标查询网站上查询:
(1)包含“jeld-wen ”的商标有两个, “
908939)

和”(注册号:商标(申请号:4522180),注册人或申请人均为投诉人(美国)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
(2)包含 “jeld wen”的商标一个,即 “JELD WEN MILLWORK UNIVERCITY”(申请号:5197085),注册人为投诉人JELD-WEN,INC. 。
(3)以被投诉人“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作为申请人再次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投诉人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任何商标。
b. 被投诉人对“jeldwen”不享有商号权
被投诉人的名称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与“jeldwen”之间没有任何的近似性,也没有任何关联性。
5
,c. 被投诉人的业务和“jeldwen”没有任何关联。
投诉人在“Google”和“百度”搜索网站上分别键入“澳美新投资咨询公司”和“jeldwen ”,没有发现二者之间存在任何关联。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的事实
a.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自己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域名“jeldwen.cn ”, 且该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商标和商号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利用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获取利益完全是出于恶意。
投诉人十分重视互联网这种现代信息社会里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注册了大量与其商标和商号有关的“jeldwen ”系列域名。同时还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取回多个被抢注的侵犯其商标权的国际顶级域名。
JELD-WEN 作为投诉人的商号和知名商标,每天都有大量的来自世界各地的采购商、供应商以及对投诉人商品及服务感兴趣的公众访问JELD-WEN 的系列网站,通过网站了解投诉人的产品及服务。而争议域名的主体“jeldwen ”与投诉人商号和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只是形式上在“jeld ”与“wen ”之间少了连接符“-”, 极易使投诉人的潜在客户认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的系列域名之一,因而使消费者和网络用户产生混淆。
争议域名“jeldwen.cn ”目前链接的是域名停靠网页,其所使用的域名服务器ns2.dnparking.com 、ns3.dnparking.com 为域名停靠服务商广州名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域名停靠者所提供,在此域名停靠服务商公司主页上可见其对域名停靠服务的介绍:“域名停靠是通过我们自主研发的智能网页生成系统,访问者通过访问停靠域名相应页面并点击页面上的付费广告,域名停靠者从付费广告中获得高额分成的一种域名商业化、货币化服务。”可见,被投诉人正是利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商号以及域名的高相似性,混淆网络用户,转移投诉人的网络消费者,从中获取不该属于它的网络流量以及不正当利益,可见被投诉人不存在善意使用或合理使用或非商业地合法使用该域名的情况,纯属出于恶意。
b. 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 6
,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上以域名的形式使用自己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第CND-2007000044号裁决书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并裁定将被投诉人抢注的stilnox.cn 和xatral.cn 域名转移给该案件的投诉人,即权利人赛诺菲-安万特(SANOFI-AVENTIS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第CND-2007000088号和第CND-2008000063号域名争议裁决书均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并分别裁定将被投诉人抢注的两组域名“myepson.com.cn 、myepson.cn ”和“sdepson.com.cn 、sdepson.cn ”转移给该两案的投诉人,即权利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Seiko Epson Corporation)。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第CND-2008000080号裁决书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并裁定将被投诉人抢注的saintgobain.com.cn 转移给该案的投诉人,即权利人圣戈班集团(法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第CND-2008000090号裁决书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并裁定将被投诉人抢注的giga-byte.cn 转移给该案的投诉人,即权利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
除了上述已被权利人投诉的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其他和世界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
1、yahooh.com.cn 该域名的主体部分与著名企业雅虎公司的商号和商标“Yahoo ”相比,仅在尾部多一个字母“h ”。
2、googlegmail.com.cn 该域名中google 与Google 公司的商号和商标完全相同;而mail 是英文通用词汇,意思是“邮件”。
(二)被投诉人辩称:
针对投诉人的上述投诉主张,被投诉人在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没有进行答辩。
7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JELD-WEN”商标原由上海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7日在中国大陆获准注册 ,注册号为908939,使用于国际分类19类的相关产品上。投诉人后与上海利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商标转让程序于1998年4月28日受让了该商标,并在期满后续展,其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6日。投诉人获得“JELD-WEN”商标专 8
,用权的日期早于争议域名的2008年6月16日注册日期,投诉人拥有在先的民事权益。
“jeldwen”是该域名的主体部分,也是争议域名中具有识别性的显著部分。该部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JELD-WEN”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 只是“jeld ”与“wen ”之间少了连接符“-” 及以小写英文字母组合。通过分析对比,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识别性部分“jeldwen”与投诉人“JELD-WEN”商标间存在足以造成混淆的相似性。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专家组根据现有的材料和信息,无法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称,杰德--温公司(JELD-WEN, INC.)成立于1960年,主要从事门、窗等木制品生产,同时还涉足专业木制品、房地产、营销传播等行业。至1998年,杰德--温公司已成为俄勒冈州最大的私营公司,并且成为世界最大的门窗制造商之一,收入高达10亿美元。至2007年,投诉人在世界各洲设有公司150多个,雇有员工2万多名。1996年,福布斯杂志将杰德--温公司排在美国500强私营企业的第225位。2002年和2007年,杰德--温公司在福布斯榜上分别位列第87位和第110位。投诉人还在美国及全世界赞助高尔夫、澳式橄榄球、赛车运动等多项大型体育赛事,大大提高了其国际知名度。2005年开始,杰德--温公司成为澳大利亚V8超级汽车锦标赛参赛车队的赞助商,V8超级汽车锦标赛也在新西兰、中国和巴林举行,吸引了大量的现场观众和电视观众,不少中国媒体对这些赛事加以报道,使得投诉人在中国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被投诉人对此未持异议。因此专家组可以认为,投诉人的“JELD-WEN”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组还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提起后,对其注册、使用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又没有做出最基本的说明和解释,专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