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期权案
认为“爱国者”商标受到侵害,商标权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公司) 将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尔公司)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后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
认为“爱国者”商标受到侵害,商标权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公司) 将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尔公司)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后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4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备受关注的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国者”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华旗公司为商标权人。该商标经华旗公司长期使用,曾获得诸多奖项,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海尔公司在介绍、推广和宣传其研发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产品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刊登、转载了多篇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诸如“海尔‘爱国者III 号’数字电视信源解码芯片”、“‘海尔爱国者I 号’芯片”、“海尔‘爱国者II 号’”、“爱国者I 号”、“爱国者II 号”、“爱国者III 号”等表述。在海尔集团公司等案外人的网站和展厅中,也出现了大量相关的文章和表述。
法院认为,华旗公司对“爱国者”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本案中,北京海尔公司在其解码芯片的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爱国者”字样的商品名称,属于对“爱国者”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由于华旗公司的数码视听及存储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同属于第九类商品,且华旗公司的MP4等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也都属于与视频有关的数码产品,故双方的产品应属类似商品。尽管华旗公司与北京海尔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北京海尔公司这种将“爱国者”用于类似商品的名称并在宣传中突出或单独进行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双方之间存在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误认,或者产生双方存在有企业合作、关联关系等与事实不符的认识,同时还可能弱化“爱国者”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所具有的较高识别力,从而损害华旗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北京海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综上,海淀法院判令北京海尔公司停止侵权,并在该公司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华旗公司消除影响。但对于华旗公司要求赔偿34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未予全部支持。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海尔公司的侵权方式、期间、程度、后果以及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淀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北京海尔公司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50万元。
1、未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这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类型,具体包括:(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相同商品”的判断有时候很困难,两种商品虽然实际上是同一种商品,但名称、功能却可能迥然不同。(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3)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围绕普通消费者都很熟悉的“箭”牌口香糖,一些企业打起了擦边球:前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叫“跳跳虫”的玩具,这种玩具和口香糖本来是不相干的商品,然而该玩具的外包装、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却与“箭”牌口香糖极其近似。根据商标注册人的的投诉,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第38条(4)项“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和处罚。(4)在与商品具有相关性的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或者在与服务项目具有相关性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行为。判断商品与服务项目是否类似,关键在于服务项目与商品之间是否有共同点,二者在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消费者是否容易产生商品与服务的混淆和误认等。
2、知识产权相临领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包括:(1)商号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突出表现是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字商标作为商号申请企业名称注册,并不规范地使用该企业名称。近日发生的“冠生园月饼事件”再次从一个侧面提醒人们,商号与商号的冲突、商号与知名商标的冲突,已经到了非下功夫解决不可的地步了。(2)域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域名作为企业或个人的一种身份标识,在互联网上经过注册后域名注册人即享有域名权。由于域名不进行实质审查,域名注册单位也不负责向国家商标主管部门查询该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冲突,所以发生商标侵犯域名权以及域名侵犯商标权的空间很大,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给一些投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域名抢注风波,实际上是一种利用网络为中介以域名权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已经引起了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由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不懈努力,目前域名抢注现象初步得到遏止。(3)外观设计专利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商标作为一种商品标识,其可以由文字、图形及色彩外单独或组合而成,外观设计实际上是一种文字、图案、色彩和形状结合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新颖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其各要素的组合形式,而不保护其文字内涵。因此,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文字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4)广告语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南有某某、北有某某”、“某某某某,塞外某某”等是大家比较熟悉的广告语,这种广告,从形式上来说,是对比广告,从内容上看,是商标使用行为。对比广告从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其内容是否侵犯相关权利,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问题,也引起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笔者认为,上述广告语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可一概而论,确定其是否侵权至少应把握两点:一是广告语是善意使用还是搭便车或者恶意使用; 二是广
,告的后果会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误购。(5)特殊商品名称或建筑物名称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特殊商品名称如药品名称主要分为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通用名称两种,法律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可以用于商标注册,即药品名称的商标化,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企业并没有将其药品商品名称注册为商标,而是给药品商品名称重新起一个商标名称并申请注册,一些投机者利用这种状况,将该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药品商品名称,并恶意不规范地使用。另外,目前一些地区的地名保护单位为实施对地名、建筑物名称的保护,建立了地名、建筑物名称登记制度,诚然,这一做法不无可取之处,但是在客观上也可能为一些投机分子的侵权行为尤其是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6)说明书(著作权) 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产品说明书使用不规范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在不恰当位置突出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并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 贬抑他人商标或淡化他人的商标显著度
1. 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 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 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 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