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e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
意向书 意向书《Interne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总 则 1. 定 义 a.“ 域 名 系 统”(DNS): 指RFC 1591 中 定 义 的 互 联 网 命 名 系 统; b
意向书 意向书
《Interne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
总 则
1. 定 义
a.“ 域 名 系 统”(DNS): 指RFC 1591 中 定 义 的 互 联 网 命 名 系 统;
b.“ 顶 级 域”(TLD): 指RFC 1591 中 定 义 的 域 名 层 次 的 最 高 一 级;
c.“ 二 级 域”(SLD): 指 紧 跟 在 顶 级 域 下 面 的 那 一 级 域 名;
d.“ 通 用 顶 级 域”(gTLD): 指RFC 1591 中 定 义 的“.com”、“.org” 和“.net” 顶 级 域 及 在 本 备 忘 录 签 署 者 中 或 它 们 主 持 下 建 立 的 顶 级 域;
e.“ 登 记 处”: 指 管 理 域 系 统 中 顶 级 域 所 涉 及 的 任 务 和 活 动 , 包 括 分 配 和 保 持 该 顶 级 域 及 其 登 记 所 需 的 全 部 服 务;
f.“ 登 记 者”: 指 获 准 输 入 和 修 改 二 级 域(SLD) 数 据 的 实 体 , 这 种 数 据 由 登 记 处 应 寻 求 获 得 二 级 域 的 实 体 的 要 求 加 以 维 护;
g.“ 登 记 者 委 员 会”(CORE): 指 由 获 准 的 登 记 者 组 成 的 工 作 组 织 , 负 责 管 理 通 用 顶 级 域 规 定 的 分 配 工 作;
h.“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CORE-gTLD): 指 在 给 定 时 间 受 到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条 款 限 制 的 所 有 通 用 顶 级 域;
I.“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谅 解 备 忘 录”(CORE-MoU): 为 界 定“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 和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必 须 据 此 运 作 的《 谅 解 备 忘 录》;
j.“ 域 名 管 理 仲 裁 委 员 会”: 指 为 了 审 议 第 三 方 对 二 级 域 的 分 配 提 出 的 质 疑 而 根 据 本《 谅 解 备 忘 录》 建 立 的 有 关 小 组 。
2. 原 则
a. 互 联 网 顶 级 域 名 是 一 种 公 共 资 源 , 接 受 公 共 信 托 机 构 的 管 理;
b. 互 联 网 顶 级 域 的 任 何 管 理、 使 用 和( 或) 演 变 都 是 公 共 政 策 问 题 , 应 当 在 为 了 公 众 的 利 益 和 服 务 于 公 众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c. 有 关 的 公 共 政 策 必 须 平 衡 且 代 表 互 联 网 域 名 现 有 和 未 来 的 风 险 承 担 者 的 利 益;
d. 如 果 对 互 联 网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实 行 一 种 自 我 调 节 和 面 向 市 场 的 方 法 ,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现 有 和 未 来 的 风 险 承 担 者 可 以 从 中 获 得 最 大 的 好 处;
e. 通 用 顶 级 域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应 在 全 球 设 分 支 机 构;
f. 应 当 执 行 这 样 一 项 政 策: 在 任 何 登 记 者 委 员 会 通 用 顶 级 域 中 的 一 个 二 级 域 名 , 如 果 相 同 或 类 似 于 那 种 已 在 国 际 上 知 名 且 存 在 着 可 被 证 明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字 母 数 字 串 , 那 么 该 字 母 数 字 串 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