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和短报文型终端通用规范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通用规范(预)2014.08.141 范围本通用规范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简称为北斗通信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通用规
范(预)
2014.08.14

1 范围
本通用规范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简称为北斗通信终端)的技术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环境适应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斗通信终端的研制、生产和使用,也是制定北斗通信终端产品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和产品应用选型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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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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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857.5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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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5080.1—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 总要求 GB/T 5080.7—1986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
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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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T 12267—1990 船用导航设备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2858—1991 地面无线电导航设备环境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5702—1995 电子海图技术规范 GB 15842—1995 移动通信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
验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 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中国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简称北斗系统(BeiDou )。具有卫星无线电测定(RDSS )和卫星无线电导航(RNSS )两种业务,可以提供导航、定位、授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服务。
3.1.2 北斗终端 BeiDou terminal
,北斗系统各种用户应用终端的总称。北斗终端按照应用北斗卫星业务的不同服务模式,分为北斗RDSS 终端和北斗RNSS 终端两种类型;按其用途主要分为导航型终端、测量型终端、定时型终端和位置报告/短报文型终端。
3.1.3 北斗RDSS 终端 BeiDou RDSS terminal
利用北斗RDSS 业务,可以提供定位、导航、定时、位置报告和短报文通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终端。
3.1.4 指挥管理型终端 command and management terminal
利用北斗RDSS 业务兼收下属用户的定位和通讯信息的多用户地址码,一般具有用户信息管理、通播、组播、单播、查询、调阅、指挥调度和管理功能的北斗通信终端。
3.1.5 北斗运营服务中心 BeiDou operation and service centre
利用北斗RDSS 业务,为不同行业众多用户提供基于位置的信息共享、短报文信息转发、数据传送、远程测控,并具有用户信息管理、查询、调阅、指挥调度和管理、通播、组播、单播,以及各类信息增值服务的机构。
3.1.6 服务状态 service status
表明北斗通信终端其注册业务服务功能开通状态的标识,以及由于欠费或其他原因被北斗运营服务中心注销其注册业务服务的标识。
3.1.7 服务频度 service frequency
允许北斗通信终端在单位时间内向北斗系统申请服务的次数。
,3.1.8 报警区域 alarm area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安全作业的需要,对北斗通信终端设置的特定区域。
3.1.9 越区报警 regional alarm
北斗通信终端用户进入、停留或离开报警区域并满足报警条件时,北斗通信终端自动发出的报警信息。
3.1.10 紧急报警 emergency alarm
北斗通信终端用户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北斗通信终端发出的紧急报警信息。该报警信息应包含其位置、定位时间和发信方地址码等信息。
3.1.11 紧急报警附加信息 additional emergency alarm information
在紧急报警发送成功的前提下,用户发出与紧急报警性质相关的其他信息。如:碰撞、搁浅、火灾、风灾、落水、伤病、故障等。
3.1.12 通播 broadcast
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向下属的所有北斗通信终端广播发送短报文的通信方式。
3.1.13 组地址 address of multicast
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的需要,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对下属的用户进行编组时,多台北斗通信终端共用的标识地址码。
3.1.14 组播 multicast
,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向组地址码相同的北斗通信终端发送信息的短报文通信方式。
3.1.15 单播 unicast
北斗通信终端之间,北斗通信终端与指挥管理型终端、北斗运营服务中心或移动通信网络的手持电话之间,进行一对一发送信息的短报文通信方式。
3.1.16 首次捕获时间 time for first acquisition
从开机至接收并解调出信息所需要的时间。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 BDT ——北斗时(BeiDou Time)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系统时间,北斗时属原子时,起算历元时间是2006年1月1日0时0分0秒(UTC ,协调世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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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TBF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s); RDSS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Radio Determination Satellite Service); RNSS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Radio Navigation Satellite Service); UTC ——协调世界时(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组成
北斗通信终端通常由收发天线、主机(含ID 卡)、显控和电源等部分组成。
,北斗通信终端分为固定型、手持型、船载型、车载型和指挥管理型终端等类型,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应用需求。通常不同类型北斗通信终端的成套性分别如下: 1.
2.
3. 手持型北斗通信终端应为一个独立的单元; 固定型、船载型和车载型北斗通信终端由天线单元、主机单元和显控单元组成; 指挥管理型终端除天线单元和主机单元外,还应有监控管理平台单元。
4.1.2 尺寸及质量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形尺寸及质量由相应的产品规范规定。
4.1.3 外观
北斗通信终端的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痕、划伤、龟裂、变形、腐蚀和机械损伤、以及灌注物溢出等缺陷;
2. 其型号、序列号、版本和各按键的标志、文字及符号应清晰美观。
4.1.4 数据接口
北斗通信终端应至少具有一个通用数据接口。
4.2 功能要求
4.2.1 自检测
北斗通信终端应具有自检测功能,当出现故障时应给出视觉和(或)音响、或数据接口输出方式的故障报警提示信息。
4.2.2 断电信息保护
,北斗通信终端在断开电源时,应具有时间、位置、短报文等信息的保存功能。
4.2.3 状态监测
北斗通信终端正常工作时,应能实时监测以下状态,并给出相应的视觉和(或)音响提示信息;
1.
2. 已接收到卫星信号的电平及其卫星的波束号; 服务状态、发射状态、抑制状态及供电状态。
4.2.4 位置报告
北斗通信终端应能通过申请定位或发送位置信息实现位置报告。位置报告信息内容包括发信方ID 地址码、报告时间和位置等信息。
4.2.5 短报文通信
4.2.5.1 短报文信息
北斗通信终端的短报文信息要求:
1.
2.
3. 短报文信息包括汉字、数字和英文字符等内容; 短报文信息的编辑应支持中英文输入,提供拼音、或笔画、手写等输入法; 短报文的汉字采用GB 2312编码,基本汉字字库为其一级字库,英文字符采用ASCII 码编码;
4.
5. 具有短报文信息的预存、编辑、输入、存储、删除、发送、接收和显示的功能; 接收到短报文信息时,根据设定应给出相应的视觉、或音响、字符提示信息;实时显示出通信时间、发信方ID 地址码和短报文信息;
6. 短报文信息发射成功后,根据设定应给出相应的视觉、或音响、字符提示信息。
,4.2.5.2 短报文通信对象
北斗通信终端实现短报文互通的对象包括:
1.
2. 其他北斗通信终端; 其隶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
4.2.5.3 短报文信息处理
北斗通信终端对短报文信息的处理功能包括:
1.
2. 接收到短报文信息后,能自动发出接收到该短报文信息的回执; 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具有动态存储所接收的短报文信息,其信息包括通信时间、发信方ID 地址码和短报文信息;接收的短报文信息应可以人工锁定存储、解锁和删除。
4.2.6 安全管理功能
北斗通信终端具备安全管理的功能应包括:
1.
2. 按照ID 卡规定的用户类别、服务频度、通信等级进行申请定位和短报文通信; 能够接收和处理所隶属的指挥管理型终端或北斗运营服务中心发送的管理指令,并按其指令完成注册或注销注册等相应的管理;
3. 具备发射抑制功能,应按照接收北斗系统发出的“抑制”指令,不再发射除通信回执以外的其他信息,直到该指令解除。
4. 在远程指令的遥控下,应清除ID 卡和重要软硬件的信息及其程序,实现北斗通信终端的永久性关闭,不能再继续进行工作。
4.2.7 可扩展性
,若需要,北斗通信终端的可以包括以下的扩展功能,按照需要对其可进行裁减。
1. 紧急报警功能:紧急报警功能要求在其显控面板上设置紧急报警的专用红色按键;该键应具有避免误操作措施;若发生误操作时,应能通过手动方式撤销误操作。在遇险或紧急情况下,按动该键在启动报警信号的触发下,将发出紧急报警和紧急报警附加信息;
2. 越区报警功能:越区报警功能可以自动判别是否处于所设置的报警区域,若判别“是”,应自动发出越区报警;发出的越区报警应包括发信方ID 地址码、时间和其位置等信息;当判别离开所设置的报警区域时,应自动停止发出越区报警;
3. 校时功能:北斗通信终端应具有日历时钟,并能通过接收北斗系统时间基准的 BDT 进行自动校时。日历时钟默认显示为北京时间。
4.2.8 其他设备接口
北斗通信终端可具有与其他外部设备的数据接口;若需要,北斗通信终端可以转发外部设备传入的有关数据,且不改变其编码形式。
4.2.9 指挥管理型终端
指挥管理型终端还应具有以下的功能。
4.2.9.1 对下属北斗通信终端的管理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注册管理的功能,并能够向其发送完成注册或注销注册的管理指令。
4.2.9.2 短报文播发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应具有对下属的北斗通信终端进行分配单播、组播和通播的地址,并可以以单播、组播和通播的方式,实现发送短报文信息。
4.2.9.3 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管理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对下属北斗通信终端的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管理功能,包括:
1. 应能够显示、自动动态储存规定时间段内全部的下属各北斗通信终端的位置报告和短报文信息,并实现其信息的列表统计及查阅;
2. 能够优先显示、储存和处理下属各北斗通信终端的各种报警信息;在接收到报警信息时,应给出相应的视觉和音响提示信息,并能以显示框形式给出当前报警的全部信息。
4.2.9.4 电子地(海)图功能
指挥管理型终端具有电子地(海)图的功能要求如下:
1. 电子地(海)图可为不同比例尺的矢量图、栅格图、影像图或数字高程模型,并可以进行缩小或放大显示;
2. 对于下属北斗通信终端位置报告的历程信息数据,可叠加到电子地(海)图上显示其航迹线;
3. 电子海图应符合GB 15702—1995的规定。
4.3 性能要求
4.3.1 接收北斗卫星RDSS 信号的性能
4.3.1.1 接收灵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