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解决
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对策摘要: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关域名与相关权利的纠纷不断涌现,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是其中之一。目前由于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不审查制,加上我国域名的注册管理机制仍不完善,域名与商标
论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对策
摘要: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有关域名与相关权利的纠纷不断涌现,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是其中
之一。目前由于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不审查制,加上我国域名的注册管理机制仍不完善,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层出不穷。在分析了我国在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方面存在的问题后,从域名注册管理、专门法律保护两方面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域名和商标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域名;商标;冲突
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不仅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商业模式的剧烈
变革,同时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提出了挑战。域名是随着互联网而出现的,起初网络工程师设计它只是为了便于人们访问网站。但而随着互联网的商业化进程,域名不仅表现为主机的地址,同时越来越具有标识性,这种新标识的出现,对重要的传统标识——商标,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因此,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开始不断出现。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都在不断努力,从美国的NSI 《域名争议规则》到ICANN 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从国际特别委员会的《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操作最终方案》到WIPO 的《最终报告》,都体现了国际上对于域名与商标的解决方案是在不断改进的。笔者本文对域名与商标冲突原因的分析、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对我国相关机制的完善,希望对改进我国现行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机制有所裨益。
一、域名与商标之比较
(一)域名概述
根据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
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 )地址相对应。每一台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有一个IP 地址,网络中的任意一台主机只有通过它才能相互建立联系,进行沟通。IP 地址由一组32位二进制数字组成,直观表达为一组用实点“. ”分割为四个部分的十进制数字,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IP 地址是192.91.247.53 。由于IP 地址难以记忆,ICP/IP协议专门设计了一种与IP 地址相对应的符号,域名由此诞生,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址是http://www.wipo.int,其中wipo.int 即为域名。[1](P120-122)一个域名包括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顶级域名又分为通用顶级域名(又称为国际顶级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两类。通用顶级域名没有国家之分,用于表示域名注册人的类别和功能,在通用顶级域名下,域名注册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字母、数字、符号(-)的任意排列组合作为二级域名及二级一下域名进行域名申请,在国家顶级域名下,各国规定了表示注册人类别和功能的二级域名,如在我国顶级域名.cn 下,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域名注册申请人只能自主选择字母、数字、符号的任意排列组合作为三级域名及三级以下域名进行域名申请。
(二)域名与商标的联系及区别
1.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为视觉感知的标记。[2]
(P181)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是域名的法律性质至今仍没有法律给予规定。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只是将域名认为是一种民事权益,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在网络与商业紧密联系的今天,域名与商标一样被企业所看重,用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作为企业进行商业宣传的重要部分,域名与商标有很多相似之处:
(1)二者都具有标识功能。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用户用来来标识自己而与他人相区别的,因此域名既是人们作为自己在网络空间的身份代码,又是人们在互联网中寻找和查看网站和网页所有人的一种重要符号。当网络被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商业宣传的途径并且随着电子商
,务的蓬勃发展时,域名更成为企业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以强化其产品和服务在消费者中的印象。商标是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者相关的广告宣传品上,主要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引导消费者根据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质量、服务信誉作出选择。
(2)二者均具有商业价值,构成企业无形资产。商标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更是凝结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重要的财富。与此同时,企业在互联网上通过使用域名,在网络空间开展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并且作为商业使用和广告宣传,也承担了企业及其产品的商誉,因此域名与商标一样具有商业价值。
(3)二者的使用相关联。对于一个重视互联网在企业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的现代企业,为了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扩大企业的市场,往往将企业创立的知名度高、具有良好商誉的商标作为域名。早在1997年,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就对288 873个商业域名进行了分析,表明域名与商标有直接对应关系的约占所有域名的58 ,如今这个比例已远远大于此。[3](P317)
2.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
虽然域名与商标存在这些联系,但由于二者的产生缘由不同,又分属于两套不同的规范机制,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域名具有唯一性而商标不具有。每一个域名都是与一个独一无二的IP 地址相对应,这样在全球互联网中才能保证任意主机的对接准确,因此每一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商标则不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按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的。对于一般普通的商标而言,不同类别的商品生产者可以同时拥有同一商标。
(2)商标具有地域性而域名没有国界之分。商标只能根据特定国家的商标法取得,只能在该国发生效力。域名则不同,网络上的通讯联系需要稳定而统一的代码系统,域名在互联网上不受地域限制。
(3)商标有显著性要求而域名没有。商标是由一定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图案构成,这些构成要求具有显著性,其产生的含义与商品或服务本身距离越远越好。域名由一定的英文字母、数字和“-”符号组成,我国还允许包括中文字,但这些组成并不要求具有显著性,只要不与已注册的域名完全相同即可。
(4)域名无相似性限制而商标有相似性禁止。域名注册完全依赖于计算机技术,丝毫的差别能被识别。只要其中的某一级域名不同就不属于同一域名,域名的同一级中的字母或数字等不同,也不属于同一域名。商标则不同,若在同一商品类别下申请注册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似的商标将不被通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则属于侵权。
(5)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域名要获准注册才能使用,且该注册往往由一些商业性民间机构把持,采取先申请原则,由于对域名并没有实质性的要求,因此域名是“先注先得”。而商标的取得使用因国家而异,既可以使用取得,也可以注册取得,并且对于注册取得的,由于商标有显著性要求,因此要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二、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一)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
在文章第一部分对域名与商标的联系与区别的分析中可以发现,由于域名与商标具有相似的功能,又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一同被商家认为是宣传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提高企业知名度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二者的注册申请及管理分属于互不相干的两个系统,所遵循的原则也有很大差别,使得二者在注册通过之初便没有得到良好的协调。再加上二者在被使用的过程中,缺乏法律对于二者权利的调整,法律没有作出商标是否能自动延伸至网络领域、网络域名能否获得等同于商标的保护的规定。因此在不同主体对二者的商业利益的驱
,逐下,必然造成与域名和商标相关的权益冲突。
(二)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
1.域名注册人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这包括恶意抢注域名及善意注册域名两种行为。恶意抢注是指明知他人有在先注册的商标,为了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吸引消费者关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以及将域名注册不用而将其卖给被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以获取高价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恶意抢注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如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注宜家(IKEA )、玉兰油(OLAY )、杜邦(DU PONT)、劳力士(ROLEX )等商标侵权案件。善意注册域名则主要是由于域名命名中的意外因素造成的,如巧合、雷同,在司法实践中善意注册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但是若注册的域名与驰名商标巧合,则仍难逃侵权之虞。在现实中,恶意抢注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不仅妨碍了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进一步利用其商标,而且会使消费者对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发生误认,既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用,又损害了消费者利用。因此恶意抢注可以说是域名与商标冲突的突出表现形式。
2.商标持有人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因此阻碍了其他在不同产品或服务持有相同商标的所有人以及不同地域的相同商标所有人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而且用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在注册时是允许相同的,而域名在全球具有唯一性,这就造成了有多个合法的商标所有者却只有一个与商标一致的域名可供注册的尴尬。正是由于这种合法行为下的冲突无法避免,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在2000年11月在原有的7个通用顶级域名的基础上又新增了7个通用顶级域名,以缓解域名稀缺和商标的多重性带来的矛盾。
3.将他人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由于域名与商标都是在同一个现实世界发挥作用,面对的也是相同世界的消费者,但由于二者分属于不同的系统,商标管理机构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时并不审查其是否已经被用于域名并正发挥与商标相同的作用,因此知名的域名也存在被注册为商标的可能。但是由于我国对于域名的法律性质没有界定,此类冲突中的与域名相关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
4.商标权人对域名的反向侵夺。指商标权人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域
[4](P158)名注册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与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放弃或转让给商标权人的行为。有
观点认为,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权利自然地延伸至网络,权利人不行使将商标名注册为域名的权利,其他人也不得行使,任何人将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进行注册都是侵权,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域名持有人放弃或转让该域名。事实上,这种反向侵夺的行为完全排除域名持有人的主观意图、在先权利对域名注册人是不公平的,也阻碍了网络的发展,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ICANN 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实施规则》对这种行为进行了认定,区分了域名持有人的主观意图和该注册行为对商标权人的影响,规定了对商标权人对域名反向侵夺的冲突解决方式。
三、目前我国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解决途径评析
(一)司法途径
对于越来越多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由于我国没有法律对域名到底属于何种权利作出规定,也没有法律对域名与商标关系的调整作出相关的规定,司法审判遇到很大的困难。2001年6月和2002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这成为我国目前解决域名纠纷的主要依据。
对于诉之于法院的有关域名注册人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裁
,判解决:如果域名注册人(被告)主观上是恶意,并且其行为满足以下条件,则构成对商标权人(原告)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构域名注册人成恶意的条件有:(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并且对于域名注册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其具有恶意。如果域名注册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则商标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要求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以及要求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虽然司法解释终于使有关域名的纠纷审理有了操作性的规范,但是我们也发现对于域名纠纷的一些具体问题还是没能做出具体规定,比如赔偿损失的数额标准等,并且对域名的反向侵夺和将他人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的冲突仍然没有法律的解决依据。同时两个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对于越来越多的各种网络域名纠纷问题无法进行全面的调整,不可能像专门法律一样对造成这些纠纷的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并与相关的法律关系相协调,这种立法远远滞后于司法的现象亟待改变。
(二)专门域名争议机构处理
我国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它是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即CNNIC )认可并授权的。对于由CNNIC 负责管理的.CN 域名和中文域名的争议适用CNNIC 于2002年9月25日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如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得到支持:(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其中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此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对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争议过程中有关文件的提交与送达、答辩、专家组的指定、审理和裁决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应当说这两个规定已比较具体,为我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域名纠纷提供了依据,使得迅速、便捷的解决域名纠纷成为可能,但它也存在不足。由于其规定的解决机制是司法渠道之外的民间解决机制,其效力来源于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因此其约束力不强。在当事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即使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只要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也必须暂停执行。
四、关于完善我国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域名注册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目前我国有《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了域名的注册及管理的相关内容。虽然这两个规章规定了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的注册原则,并且规定了第三方提出异议的条件,但是在注册程序中对域名是否使用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名称并不进行审查,这使得该规则的效用大大减低。同时《办法》还规定域名注册管理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免除了域名管理单位对于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冲突带来的责任,这使得域名在注册之处就没有实质性的机制对其将来可能造成的冲突加以预防。鉴于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1.建立最低限度域名注册审查制度
现在国际上通行域名的不审查制,主要是认为这一制度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并且适于飞速发展的网络。但是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域名与商标的纠纷表明不审查制的弊端。为了平衡这个矛盾,最低限度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只审查域名是否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是,则不予注册。最低限度审查制度的建立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商标局联合起来,建立相互交流的平台,即由商标局提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名单,并负责对名单进行更新,域名注册机构可以进行查询,并且负责对域名与驰名商标是否一致或足以导致混淆进行具体的认定。如果认定为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域名注册人,要求其提供在先权利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则不予注册。
2.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与域名注册人签订域名注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要求注册人提供准确和可靠的联络信息,并且对变动信息进行更新,以便注册机构能与注册人建立有效联系。如果域名注册过程中有第三人提出异议,域名注册机构可以通过对双方的答辩而进行判断,有利于注册人与异议人对各自的权利的维护。同时,域名注册人的联络信息的公开,保证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衔接,使异议人能够更加便利地为自己主张权利和寻求救济。
(二)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以调整和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带来的纠纷
对于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以及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整。在我国目前对域名的专门立法还未出台之前,法院依据两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恰当的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是符合现实情况的有益尝试,但这也反映出应当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的迫切需要。因此,我国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并尽量加快有关域名保护问题的相关立法。
1.对《商标法》进行修改与完善
我国的《商标法》中没有对于商标的保护是否应扩展到互联网上作出规定,在商标侵权行为中也没有规定与域名有关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对《商标法》作出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对于域名恶意抢注行为,修订《商标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反抢注法》,将恶意抢注确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规定该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域名注册人主观是恶意、域名与商标相同或相似、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所有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三个条件。同时,对域名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与域名对普通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如果域名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符合主观恶意和域名与商标的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侵权。即对驰名商标的抢注只要达到了前两个认定标准即构成侵权。因为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广为人知,商标所有人对与驰名商标的投入要远远大于普通商标。因此如果域名注册人的行为使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可能逐渐消灭,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5](P301)
2.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与完善
基于域名而产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是实践中的迫切要求。域名作为经营者
,越来越重要的商业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自然也应当把其纳入调整的范围。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运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是,该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面对众多的域名与商标纠纷,运用原则性规定来作为判案依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终不是长久之计。因此,首先应当把对在先商标进行域名抢注的行为和将商标权人对域名的反向侵夺行为纳入到不正当竞争行为里,同时确定商标对域名的反向侵夺的含义。这样,从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既保护传统的商标不受域名的恶意抢注,又防止商标权人在新的互联网世界的权利滥用。其次,对于由于域名的全球性与商标地域性产生的冲突,即因为一个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阻碍了其他在不同产品或服务持有相同商标的所有人以及不同地域的相同商标所有人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把其认定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建议多个商标所有人积极采取协商解决。
3.对域名与商标冲突协调进行专门立法
首先应该明确域名的权利性质,目前对于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协调大多偏向于对商标的保护,而忽视了域名持有人的权益。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法律对域名的性质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当把基于域名产生的权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样,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就可以在同一个知识产权体系下,运用统一的规则进行协调。而如此权利定性产生的权利的范围如何,效力怎样则都需要法律进行确定。其次对于前文分析的除恶意抢注外的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另外三种形式,应该有法律进行规范。对于对同一商标享有合法权利的多个商标权人只能注册一个域名的冲突,域名管理机构已试图通过增加顶级域名解决,法律则应该对这些域名进行确认保护;对于将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法律应该提出对知名域名的认定标准,并给予保护,从而改变目前知名域名持有人只能通过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再以商标权对抗他人将其域名注册为商标的尴尬现状;而对于商标权对域名的反向侵夺问题,则需要专门的法律对反向侵夺行为规定认定标准、责任承担形式和赔偿标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网络纠纷开始出现,有的问题可以根据传统法律进行解决,而有的问题本身就是基于网络才产生的,传统法律已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目前我国理论界已有制定《网络法》或《电子商务法》的呼声,该法可以对互联网上作品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和电子商务活动等作出规定。如果能制度一部专门法律,则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解决以及对域名的保护就能够更加完整。
参考文献:
[1] 梁清华.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 寿步, 张慧, 李健. 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 徐家力. 知识产权在网络及电子商务中的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吴汉东, 胡开忠. 无形财产权制定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17-420.
[5] 王少洁, 王琳. 试析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A].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