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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流程

浏览量:13751 时间:2017-03-27 17:26:16 作者:

附件1:

吉林省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流程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十六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和《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的函》(吉通信管字

[2006]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使各项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顺畅协调渠道,使各项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吉林省通信管理局结合我省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实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保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流程如下:

一、前置审批流程

1、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省通信管理局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需要分别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前置审批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咨询受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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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置审批部门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决定。并将相关意见(见附件2)一份,以文件交换的形式,抄送至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3、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www.miibeian.gov.cn)履行备案手续;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4、省通信管理局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或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抄送的)相关的前置审批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为网站主办者办理备案手续,对予以备案的,及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省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对许可经营的,及时向“备案管理系统”录入网站主办者相关信息,发放许可电子验证标识。

5、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按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公布已取得经营性许可或者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名单。

6、工商部门根据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注册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人代表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 地址等发生变更的,比照前置审批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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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包括: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保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管理。

2、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查处,视情节将查处结果通报省通信管理局。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而网站拒不停止的,省通信管理局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或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其接入服务。

3、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要求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停止接入服务的,可以向省通信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并以规定形式(见附件3)提出配合停止接入服务的要求。特殊情况,可采取应急措施。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专项内容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服务,或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服务。

4、前置审批部门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应以公函的形式向省通信管理局通报有关处理情况。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前置审批部门的通报情况,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以公函的形式向负责网站注册登记的工商机关通报有关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情况。工商机关根据省通信管理局的通报情况,责令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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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5、各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在工作中发现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网站,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做好配合查处工作;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年度审核流程。

1、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年度审核。

2、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进行年度审核,并以规定形式(见附件4)向省通信管理局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3、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的年度审核意见分为“年度审核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三种。其中,“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4、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网站先进行依法查处,并将依法查处情况以规定形式(见附件4)通报省通信管理局。

5—1、前置审批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并以规定形式(见附件4)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1)对于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互联网站,应依法做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2)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补办前置审批手续或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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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网站,依法做出“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5—2、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和省保密局对网站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当并以规定形式(见附件4)向省通信管理局通报有关依法查处情况。

6、省通信管理局对同级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对年度审核意见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的,应依法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

(2)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关闭网站”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或者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其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同时向工商机关通报处理情况。

7、工商机关根据省通信管理局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省通信管理局应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审核的处理结果。

四、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流程。

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接入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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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记录所接入的网站主办者信息,对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动态更新,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督促、指导已经备案的互联网站按规定标明备案编号、下载安装备案电子标识文件。

3、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积极配合、协助省通信管理局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依法查处。

五、查询网站信息流程。

1、省通信管理局向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查询网站信息便利条件,并尽快提供联网查询条件。

2、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以规定形式(见附件5)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配合查询网站有关信息的要求。

3、省通信管理局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开展查询,并及时按查询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大批量查询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

4、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之间有信息查询需求时,应以规定形式(见附件5)提出配合查询网站有关信息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尽快反馈查询结果。

六、信息通报流程。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及时以规定形式(见附件6),将本部门查处网站的情况通报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统一汇总后,定期(每季度)以简报等形式上报至国家相关部门及省委省政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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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并抄送各部门,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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