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投诉书-样本
Decision IDCase IDDisputed Domain NameCase AdministratorSubmitted ByParticipated PanelistDate of Dec

Decision ID
Case ID
Disputed Domain Name
Case Administrator
Submitted By
Participated Panelist
Date of Decision DE-0400027 CN-0400032 www.harleybeijing.com Xinmin Cui Hong Xue 20-09-2004
The Parties Information
Claimant H-D Michigan, Inc.
Li Hai Jun Respondent
Procedural History (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诉人是H-D 密执安公司(H-D Michigan, Inc.),地址在美国密执安州48103,安阿伯W. 赫润街315号400房。
被投诉人是Li Hai Jun,经域名注册商确认的地址在中国北京Beisanhuan Xi Road,No.31,100086。
本案的争议域名是“harleybeijing.com”。争议域名的注册商是Bulkregister.com 。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中心北京秘书处”)于2004年7月21日收到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公司(ICANN )发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提交的投诉书,要求指定三位专家组成行政专家组。
2004年7月2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确认收到了投诉书,并要求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7月27日,注册商回复予以确认。
2004年7月28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转递通知,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4年8月6日,投诉人交纳了有关费用,中心北京秘书处发出缴费确认通知。
2004年8月9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送达投诉书,说明被投诉人应当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的要求提交答辩书,并提供三位专家名单;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中心北京秘书处还通知了ICANN 和注册商。
2004年8月30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发出专家选择通知。
2004年8月31日,中心北京秘书处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专家排序函。
2004年9月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的事实,发出缺席审理的通知。
,2004年9月2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薛虹女士、李勇先生、张平女士发出拟订专家通知。9月2日和日,三位专家分别提交了接受指定声明及公正性和独立性声明。
2004年9月3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发出专家指定通知,确认指定薛虹女士、李勇先生、张平女士作为专家组成员,审理本案。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6.f 条和第15.b 条,专家组应当在2004年9月17日前将裁决提交中心北京秘书处。
专家组至今没有收到当事人双方弃权或延期的请求,也不认为需要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2条要求当事人双方进一步补充提交信息、声明或文件。专家组也不需要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3条举行当面听证。因此,专家组决定按照解决此类域名纠纷的惯常程序进行。
专家组决定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1.a 条的规定,本案程序语言为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
Factual Background (基本事实)
For Claimant
投诉人:
投诉人H-D 密执安公司(H-D Michigan, Inc.)是一家世界著名的摩托车公司,从1903年开始制造并销售“Harley-Davidson”牌摩托车,同时还提供“Harley-Davidson”牌的摩托车配件、摩托车衣服以及其它摩托车服务。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HARLEY-DAVIDSON”、“HARLEY”、“哈利-戴维森”、“哈利”系列商标注册。投诉人的“HARLEY-DAVIDSON”商标最早于1985年即在中国获得了商标注册。
For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Li Hai Jun于2000年8月2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harleybeijing.com”。被投诉人至今仍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Parties' Contentions (当事人主张)
Claimant
投诉人:
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Harley-Davidson”、“Harley”、“哈利-戴维森”、“哈利”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投诉人的“Harley-Davidson”、“Harley”、“哈利-戴维森”、“哈利”商标早于1985年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
以下是投诉人在中国所拥有的“Harley-Davidson”、“Harley”、“哈利-戴维森”、“哈利”的商标注册情况: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HARLEY-DAVIDSON 228536 19
HARLEY-DAVIDSON 537881 18
HARLEY-DAVIDSON 538878 25
HARLEY-DAVIDSON 980492 26
HARLEY-DAVIDSON 990408 3
HARLEY-DAVIDSON 993790 9
HARLEY-DAVIDSON 1020401 14
HARLEY-DAVIDSON 1046095 28
HARLEY-DAVIDSON 1050919 16
HARLEY-DAVIDSON 1385071 34
HARLEY-DAVIDSON 1445750 37
HARLEY-DAVIDSON 1455439 42
HARLEY-DAVIDSON 1455556 35
HARLEY-DAVIDSON 1455790 41
HARLEY-DAVIDSON 1461078 21
哈利-戴维森 1457189 28
哈利-戴维森 1457451 25
哈利-戴维森 1461033 26
哈利-戴维森 1461080 21
哈利-戴维森 1482932 34
哈利-戴维森 1489666 9
哈利-戴维森 1504053 14
哈利 1451712 35
哈利 1455787 41
哈利 1461077 21
哈利 1473596 25
哈利 1482933 34
哈利 1511285 12
以上商标均经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存续有效,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中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投诉应得到支持,因为:
(1)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H-D 密执安公司是一家世界著名的摩托车公司。Harley-Davidson Motor Group, Inc. 的母公司,及 Harley-Davidson UK 的关联公司(以下总称为“H-D 集团”)。投诉人拥有 H-D 集团的各项商标注册及其它知识产权,并负责其许可使用事宜。H-D 集团从1903年开始制造并销售“Harley-Davidson”牌摩托车,同时还提供“Harley-Davidson”牌的摩托车配件、摩托车衣服以及其它摩托车服务如租车、游览。H-D 集团还提供“Harley-Davidson”品牌的衣物、太阳镜、玩具、书、日历、海报、首饰、餐馆和酒吧服务。今年,投诉人公司还迎来了其100周年成立庆典。
H-D 集团每年的“Harley-Davidson”品牌的产品销售额达到数亿美元。在2001年,H-D 集团的“Harley-Davidson”品牌的产品销售收入达到33亿6仟万美元。在2002年更是达到40亿美元。在2002年,投诉人的非摩托车相关产品的销售也达到2亿3仟万美元。H-D 集团在世界各地有超过1,300家授权的经销商。
H-D 集团多年来花费了巨资为“Harley-Davidson”品牌作广告并推广其产品。譬如H-D 集团每年都会出版本年度的摩托车车型图鉴。从2000年起,每年都有超过100万册的这种图鉴在市面上流通。这些图鉴与其它“Harley-Davidson”品牌的产品目录一起都可以从投诉人的零售店获得。投诉人同时还通过邮件将这些摩托车图鉴发给全球的摩托车发烧友们。投诉人每年还出版了名为
“MOTORCLOTH”的服装、配件、礼物图鉴以纪念那些有特色的“Harley-Davidson”牌产品。
投诉人非常注重通过国际互联网推广和提升“Harley-Davidson”的产品与服务。投诉人公司网站域名为www.harley-davidson.com 。从1996年起,投诉人将其网站作为其商业化的全球信息传播的主要途径。投诉人的网站有着针对各个国家的不同版本,每个月的访问量有近千万。投诉人还注册了与“harley”、“harley-davidson”有关的其他四百余个域名。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H-D 集团除了向世界各地提供新的摩托车外,还通过授权经销商收购和销售二手的“Harley-Davidson”摩托车。投诉人公司的网站有力地促进了二手的“Harley-Davidson”摩托车的买卖。登陆投诉人公司的网页,客户就可以在摩托车的销售目录根据车龄、家庭、款式、价格、颜色搜索到不同的车,包括负责销售那些车的“Harley-Davidson”授权经销商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
投诉人公司的网站宣传和推广“Harley-Davidson”摩托车的租务业务。投诉人还授权旅行社提供摩托车游览服务。投诉人在世界各地促进推广其摩托车租务和游览服务。
“Harley-Davidson”品牌被消费者广泛认可,并已经成为全球最具有知名度的品牌之一。在世界权威的品牌市场咨询公司Interbrand 2003年7月的年度最终排名中,“Harley-Davidson”品牌的价值的为67.7亿美元。而在2002年,“Harley-Davidson”品牌的价值约为62.7亿美元。
在2001月8月18日的《福布斯》杂志排名中,“Harley-Davidson”名列美国顶级“cult brands”。全球性的品牌战略和通信企业“Corporate Branding,LLC”在2001年3月全美十大公司品牌的评选中,将“Harley-Davidson”列为第五。在2001年,美国营销协会也将“Harley-Davidson”列入行销光荣榜。在2002年,《福布斯》杂志又将投诉人公司命名为“年度企业”。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harleybeijing.com”由代表公司顶级域名“.com”及识别域名”harleybeijing”两部分组成。识别域名由“Harley”和“Beijing”构成,其主要部分“Harley”与投诉人所拥有的驰名商标“Harley”相同,而“Beijing”是中国北京的译名。此外,域名 “Harley-Davidson.com” 是由投诉人所拥有,也是投诉人的官方网站之域名。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注册之域名“harleybeijing.com” 会对浏览网络的消费者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投诉人是投诉人在北京的代理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域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事实上,被投诉人正在利用“harleybeijing.com”的网址宣传和销售未经授权的“Harley”、“Harley-Davidson”产品。
,(2)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Harley”及“Harley-Davidson”是H-D 集团公司名称,也是投诉人产品设计所之名称,该名称在实际的宣传过程中已经大量使用,H-D 集团花费了巨资用于其公司和产品的宣传与推广。此外,
“Harley”及“Harley-Davidson”一直是H-D 集团人的重要商标,由投诉人拥有并广泛使用。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无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投诉人也未曾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宣传销售其商标
“Harley”、“Harley-Davidson”。根据由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三项,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行为。
(3)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明知“Harley”、“Harley-Davidson”商标的知名度,将该商标添加“Beijing”抢先注册成域名,显然具有企图利用抢先注册域名获得不当利益的恶意。
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经营销售“Harley-Davidson”的摩托车,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授权的合法的经销商。早在1998年,投诉人已注意到被投诉人所经营的北京汉马机车公司(下称“汉马”)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Harley-Davidson”商标。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交涉,汉马的秘书长李洋于2000年3月3日签署了保证书,承诺立即消除其公司带有“Harley-Davidson”字样的招牌,并保证今后不在任何的招牌或资料上使用任何与哈利-戴维森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案。但被投诉人后来的行为显然违背此承诺。
登陆被投诉人的“harleybeijing.com”网站,被投诉人的汉马已经俨然成了投诉人的北京总代理。被投诉人名为“Harley-Davidson”的车迷俱乐部,实则推广汉马所售的“Harley-Davidson”品牌产品。“harleybeijingcom”的中文网站名称就是“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哈雷”为另一普遍使用的“harley”的中文译音)。被投诉人的汉马在“harleybeijing.com”网站不仅提供哈利-戴维森(Harley-Davidson )品牌全系列产品,包括摩托车、零配件、改装件、服装服饰、还有哈利机车的维修、保养、改装等技术支持服务。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
被投诉人注册“harleybeijing.com”域名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harley”的知名度非法经营和销售
“Harley-Davidson”品牌的摩托车和其它相关产品,并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为投诉人在北京甚至全中国的总代理,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非法目的。
2003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朝阳工商局”)对被投诉人的汉马侵犯投诉人“Harley-Davidson”、“Harley”、“ 哈利-戴维森”、 “哈利”商标侵权的行为采取了执法行动,被投诉人当时也在现场。朝阳工商局认为被投诉人已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并责令被投诉人拆除一切带有“Harley-Davidson”、“Harley”、“ 哈利-戴维森”、 “哈利”的招牌,收缴了一批带有“Harley-
Davidson”、“Harley”、“ 哈利-戴维森”、“哈利”标识的侵权服装及产品。朝阳工商局将在近期对被投诉人做出处罚决定书。
在朝阳工商局采取行动当日,被投诉人亦向投诉人代表作出承诺,会立即申请撤销其侵权的“www.harleybeijing.com”域名的注册,但时至今日仍未实行,又一次违反了其对投诉人之承诺。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特别在其北京店内销售带有“Harley-Davidson”的商标侵权物品已体现了其依靠抢注域名以不当得利的恶意企图,严重侵害了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规定,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域名。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完全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所规定的三个条件,其投诉应当得到
,支持。
Respondent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
Findings
Identical / Confusingly Similar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拥有 H-D 集团的各项商标注册及其它知识产权,并负责其许可使用事宜。投诉人的商标“HARLEY-DAVIDSON”早在1985年就在中国获得了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摩托车商品上。此后,投诉人又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得了“HARLEY-DAVIDSON”及“HARLEY”的中国商标注册。专家组发现,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未能证明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即2000年8月21日之前,投诉人即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地区获得了“HARLEY”商标的注册。因此,专家组决定,依据投诉人就“HARLEY-DAVIDSON”拥有的注册商标权,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地近似。
争议域名“harleybeijing.com”中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由“harley”和“beijing”两部分组成。其中,“harley”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HARLEY-DAVIDSON”的第一个词相同。在“HARLEY-DAVIDSON”这个组合商标中,起首的词语“HARLEY”具有更重要的标记作用。争议域名包含“harley”一词,使之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HARLEY-DAVIDSON”混淆性地近似。争议域名在“harley”之后加缀“beijing”(“北京”的汉语拼音)这一地理名称,非但不能使之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HARLEY-DAVIDSON”相区别,反而进一步使人误以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在北京进行经营活动的标志。类似的裁决见America Online, Inc. v. Dolphin@Heart,WIPO Case No. D2000-0713(“将地名附加于某个服务商标,例如将‘France’附加于‘AOL’,是标注使用该商标的商业性服务的提供地点的常用方法。增加地名一般并不能使原有的商标发生改变”),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 v. Aiyi Technologies Co., Ltd,WIPO Case No. D2003-0526(“由于驰名的VOGUE 商标被整个包括在争议域名之中,而且争议域名由‘vogue’和‘china’构成,互联网用户很可能被误导或者就投诉人与争议域名的网站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以为该网站是通过争议域名所实现的本地化”),以及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和贡德·纳斯出版有限公司 v. 施雷蒙,WIPO Case No. D2003-1032(“由于将‘shanghai’这个地理名称附加于‘vogue’之前并不能实质性地区别于投诉人的商标‘VOGUE’,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地近似”)。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i)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Rights and Legitimate Interests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无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投诉人也未曾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宣传销售其商标“Harley”、“Harley-Davidson”,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中心北京秘书处已按规定程序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有关通知和文件,但被投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因此,被投诉人未能对投诉人的主张加以否认,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
,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专家组也无法根据案件现有的证据材料,得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ii)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Bad Faith (关于恶意)
投诉人提供的公证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的网站“http://www.harleybeijing.com”上,投诉人的注册商标“HARLEY-DAVIDSON”被多次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http://www.harleybeijing.com”不仅提供“HARLEY-DAVIDSON”牌摩托车的产品目录,而且销售“HARLEY-DAVIDSON”的 “各类产品及其它相关服务”。
虽然被投诉人为Li Hai Jun,而争议域名网站上显示的是“北京汉马哈雷机车文化俱乐部”、“北京汉马哈雷俱乐部”、“北京哈雷服饰展示中心”、“哈雷机车维修中心”等其他名称,但是被投诉人作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和持有人应当为争议域名的使用承担责任,除非被投诉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争议域名不在其实际控制之下。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否认其与争议域名的使用的关联。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为了商业目的,故意使用争议域名吸引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使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及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来源、关联或者授权方面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混淆,属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
4.a(iii)条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完全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b(iv)条所述的特征,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投诉人已经声明,其与被投诉人无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投诉人也未曾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宣传销售其使用“Harley”、“Harley-Davidson”商标的产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足以误导网络用户,使之误以为被投诉人是经投诉人授权的北京地区的销售商、争议域名网站销售的产品是投诉人许可和授权销售的产品。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iii)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Status
www.harleybeijing.com Domain Name Transfer
Decision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a 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被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i 条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第15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harleybeijing.com”转移给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