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万盛府发〔2006〕61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市属以上有关单位: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

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

分规定的通知

万盛府发〔2006〕6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市属以上有关单位: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区对全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现将《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

一、本次划分的范围主要为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所有水库和100万立方米以下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取水点的塘库。

二、本次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的划分,坚持可持续发展与实施“旅游带动”战略的方针,以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域为重点,以现状主要功能为主、兼顾规划功能,实事求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按《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159号)的规定执行。

四、《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表》中未划分又不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塘库,原则上按Ⅳ类水域进行管理。未划分的溪河按受纳水体功能标准执行。

五、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的监督管理

(一)区环保局为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进行划分及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区水务局、农业局、卫生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区环保局对辖区地表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

(三)同一水域兼有多种类别的,按最高功能类别进行管理。

(四)区环保局应在跨行政区域河流的出境(入境)处及重点水域设置监测断面,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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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并按水域功能进行管理。

六、本规定在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通知》(万府发〔199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重庆市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表(河流)

2. 重庆市万盛区地表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表(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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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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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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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未列出的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常年库容1000万m 以下的塘库,其整个塘库按Ⅱ类水域进行管理。

2. 表中未划分又不作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塘库原则上按Ⅳ类水域进行管理。 3. 未划分的溪河以受纳水体功能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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