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所有人维权有出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自己的商标、设计或者作品被抄袭的事情吗?不可否认,抄袭、仿冒的事情太普遍了,比如周佳洗衣粉仿冒雕牌洗衣粉;斯大舒仿冒斯达舒,飞合鸟仿冒飞鸽等,这些仿冒产品涉及

域名所有人维权有出路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自己的商标、设计或者作品被抄袭的事情吗?不可否认,抄袭、仿冒的事情太普遍了,比如周佳洗衣粉仿冒雕牌洗衣粉;斯大舒仿冒斯达舒,飞合鸟仿冒飞鸽等,这些仿冒产品涉及吃、穿、住、用、行各个方面。国家在打击这些仿冒产品也做了大量的努力,但是有时候显得力不从心,这主要还是要靠我们的正版企业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令很多企业头疼的是就算企业再怎么小心防范,也逃不过被仿冒的命运。域名也面临被仿冒的危险,但这并非代表没有出路,如果企业能够做到积极预防,那么所受到的损失是可以大大减小的。

同时企业也会遇到域名被抢注的麻烦,怎样能够防范这样的风险呢?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一、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真假开心网之争案:

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创建开心网(域名kaixin001.com) ,在同年10月份千橡集团旗下公司(千橡网景公司)创建了另一家开心网(域名kaixin.com )。2009年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千橡集团旗下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北京千橡网景公司经营的“kaixin.com ”和开心网(kaixin001.com)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同时,千橡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这一域名。

(二)19楼空间案:

王林阳因注册了域名19floor.com 并使用了与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网站(域名19floor.net )结构布局、板块设置、页面色彩等相似的网站,被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林阳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让其限期注销19floor.com 的域名,赔偿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6万元。

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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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真假开心网案,法院之所以没有判令被告注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让个原告,是因为被告比原告早使用域名,而这两则案例引发了我们很多思考。

思考一: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什么不在千橡公司刚申请kaixin.com 是就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呢?

思考二:通过什么途径或者防范措施能够防止类似的情况发生在我们身上呢?

思考三:怎样才能不重蹈覆辙走千橡公司或者王林阳的老路?

思考四:怎样防止域名被抢注?

三、找到出路才是王道

(一)投诉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条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如果企业认为别人侵犯了自己拥有的以下合法权益,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投诉:

第一,与自己所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比如商标)或者其他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浏览网站的用户混淆的近似性。

第二,侵权的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通过投诉遏制其他与我们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模仿我们的网站,也能防止其他网站抢了我们的点击量。

在真假开心网之争案中,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知道千橡公司注册了kaixin.com 域名的第一时间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投诉,那么千橡公司的开心网就不会发展壮大,从而造成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心网进一步的损失,诉讼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又再审,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两家公司都遭到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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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中文域名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投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进行投诉。如果您认为别人侵犯了自己的域名,比如注册了相似域名,抢注域名,将您的商标注册域名都可以进行投诉。

(二)将商标、企业名称注册成域名

为防止他人将我们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抢注成域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建议企业将商标注册成域名,就不怕别人抢注我们的商标了。

(三)保留域名使用证据

在发生域名纠纷时,法院审理相似域名纠纷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是域名的注册时间及使用时间,如果注册时间无法确定,域名使用的时间就是充分有力的证据了。在真假开心网之争中,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注销千橡公司的kaixin.com 域名,就是因为千橡公司提出了其域名使用在先的有力证据。

所以保留域名最初使用的证据对于日后发生纠纷时,维护己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将与网站域名相近似的域名进行注册

为了防止类似真假开心网之争的类似案件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应该吸取本案的经验教训,虽然我们不能禁止别人注册与我们域名相近似的域名,但是我们可以使用像商标类似的策略,将与我们域名相似的域名进行注册,域名注册的成本也不高,如果我们不想使用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人,在签订转让协议时约定使用这些域名的人制作的网站不得与我们的网站相同或者近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域名的保护需要域名所有人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尽早做好预防的准备,不要等到发生纠纷时才后悔。所谓预则立,不预则废就是这个道理,域名所有人应想尽一切办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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