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编号:

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编号:___________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乙方: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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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 邮编:100190 联系人: 电话:010-5881 传真:010-82610500 电子邮箱: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服务项目如下:

二、本合同自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缴付完全部款项后生效,至签约各方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之日终止。本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均以乙方网站(http://www.sfn.cn)公布的相关服务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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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缴付全部合同款项。除应付款在人民币壹仟元以下可以以现金形式支付外,其它款项必须以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支付。如甲方违反此规定,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合同款项,并经乙方确认该款项实际到账后,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2、本合同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银行 □邮局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4、如实填写有关甲方的信息资料,确保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与真实性。提供错误的 Whois 信息可能会导致甲方的域名注册被取消。

5、甲方注册的域名或通用网址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此域名或通用网址享有独立的处置权。

6、甲方申请的信息资源(域名、通用网址、网站空间、邮箱等)只能供自己使用,不能转让和出租。由于转让、出租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承担直接和连带责任。

7、甲方应在服务费到期前主动交纳年度服务费,因逾期未交费所造成的域名或通用网址被取消或网站被关闭等损失由甲方负责。

8、甲方如有问题,登录www.sfn.cn 网站以便获得乙方及时提供的技术支持。

9、域名持有者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VNDS 受到损害,并且应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及附属企业发生损害、诉讼费用等,包括合理的诉讼费用及域名注册之外的额外费用。

10、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向 “ 注册服务商 ” 提供准确可靠的联系人详细信息,并在注册域名注册期间及时纠正和更新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如有);如果注册域名持有者是一个组织、协会或公司,则提供授权联系人的姓名;以及以下数据要素:

1)注册域名的主要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名称;

2)注册域名技术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如有 );

3)注册域名管理联系人的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如有 )。

11、注册域名持有者如故意提供不准确或不可靠的信息、故意不及时更新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信息或没有在十五 (15)个自然日内对“注册服务商”就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准确注册联系信息进行的调查作出回应,则构成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与注册服务商合同的严重违反,“注册服务商”可据此删除对该注册域名进行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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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任何注册域名持有者即便打算向第三方授予域名的使用许可,也仍是该记录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负责提供自身的全面联系信息并负责提供和更新准确的技术和管理联系人详细信息,以便及时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任何问题。根据本条款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须对因不当使用注册域名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该注册域名持有者及时将被许可方提供的当前联系人信息和被许可方的身份披露给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可控诉损害合理证据的一方。

13、“注册服务商”应向每个新注册域名持有者或续延注册域名持有者发出通知,说明:

1)向申请人收集的所有个人资料的用途;

2)这些资料的接收方或接收方类型(包括注册管理执行机构以及从注册管理执行机构接收这些资料的其他各方);

3)哪些资料是必须提供的,哪些资料是自愿提供的(如有);

4)注册域名持有者或资料中的对象可通过什么方式访问或更改 ( 如有必要 ) 有关他们的保存数据。

14、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同意第13小节提及的数据处理。

15、注册域名持有者应指出,对于其个人资料已由注册域名持有者提供给“注册服务商”的第三方个人,注册域名持有者已向其发出通知,且该通知与第13小节所述的通知相当,同时还应指出,注册域名持有者已获得此第三方个人的同意,且该同意与第14小节提及的同意相当。

16、“注册服务商”应同意,处理向注册域名持有者收集的个人资料时,不会违背根据上述第13小节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发出的通知中所述的目的和其他限制。

17、“注册服务商”应同意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个人资料丢失、被滥用、被未经授权擅自访问或泄露、被更改或被破坏。

18、注册域名持有者应表示,就其所知,无论注册域名的注册还是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方式均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19、对于因使用注册域名所引发的争议,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向 (1) 注册域名持有者驻地的管辖法院以及 (2) “注册服务商”所在地的管辖法院提交裁判,而非其他可能适用的管辖区。

20、注册域名持有者应同意,可根据 ICANN 通过的任何规范或政策,或根据与 ICANN 通过的规范或政策一致的任何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机构程序暂停、删除或转让注册域名持有者的注册域名注册,以便 (1) 纠正“注册服务商”或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在注册域名时发生的错误,或(2)解决与注册域名有关的争议。

21、注册域名持有者应确保注册管理执行机构及其董事、高管、员工和代理免于承担因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注册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损失、责任、成本以及开销(包括合理的法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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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四、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后开通甲方申请的服务,其中,.cn 域名、国际域名、通用网址的服务时间自注册时间算起。

2、乙方承诺按以上表格内标注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3、若甲方需转移域名或通用网址,乙方将协助甲方完成域名或通用网址转移工作。

4、如果甲方的域名或通用网址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注册,甲方应更改其名称,由乙方重新为甲方申请注册,如果由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抢注行为,造成客户所提供的通用网址被抢注,则由甲方负责与抢注者进行协商或诉讼,乙方只负责通知甲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5、乙方不向有性内容、聊天室、广告交换、邮件列表等多进程CGI 应用程序、下载应用的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在使用信息资源开展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 网的国际惯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的文件或垃圾邮件。如违反,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予以暂停服务和要求违规者立即改正、关闭或转出网站。

6、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以www.sfn.cn 网站公布的服务内容为准,乙方将严格遵照相应的服务标准为甲方提供规定时限内的服务。

7、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域名或通用网址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甲方所付的域名或通用网址当年年费为限。

五、乙方提供的发票不代表甲方已经支付了相应款项,乙方仅以合同款项实际到账为准。

六、本合同传真件及电子扫描件有效。

七、如本合同以传真或电子形式签订,任何一方收发合同后,应立即和对方电话确认,收到合同的一方应立即向对方发送《文件签收单》。双方于签订传真或电子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签书面合同。

八、保密条款:

1、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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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要求的除外。

2、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仍需遵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书面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该商业秘密已成为业内公知信息,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有关服务,同时甲方已经缴付的一切费用将不获返还,甲方还应支付未支付的合同款项。

2、甲方如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缴付完全部款项后生效,至签约各方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之日终止。

2、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相应服务无法实现,双方经协商确认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收款单位(乙方):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帐 户:0200049619200053308 开 户 银 行:工行海淀支行营业部 行 号:496

乙 方(盖章) 甲 方(盖章):

授 权 代 表 签字: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授 权 代 表 签字: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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