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手机门事件的处理结果属于弱势群体个人隐私吗?为什么?
网友解答: 对弱势群体的关照容易造成的不平等,其本质与司法平等相违背法治社会的最核心的思想,应该就是平等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说了多少年的话了?以前,我们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弱势群体的关照容易造成的不平等,其本质与司法平等相违背
法治社会的最核心的思想,应该就是平等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说了多少年的话了?以前,我们呼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于地位和权利干扰法律,所以,包青天努铡陈世美,成了千古美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利和地位对司法的干扰现象,逐渐减少,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平等思想”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了呢?
答案可能是否定的,因为,在法律层面,对于某些所谓的弱势群体的关照,可能产生新的不平等。在“宁波大妈拾到别人手机不还,索要高额报酬不成,就怒摔手机”这一事件中,其实就是以一种看似和谐的方式,助长了新的不平等,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偏离法治轨道的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呢?
第一,弱势群体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名词,并非法律的精确认定。现行的词典中,并没有弱势群体的权威解释,但根据众人接受的解释来看,“弱势群体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由于群体的力量、权力相对较弱,因而在分配、获取社会财富时较少较难的一种社会群体。”看,这所有的描述,是不是都是一个模糊的描述?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呢?并且,这个认定,是一个群体性的认定,是一个群体与另一个群体的比较性认定。换句话说,某个群体,在面对另一个群体的时候可能是弱势,但面对其他的群体的时候,有可能转换成强势。比如,教师群体面对农民工群体,你说,谁是强势谁是弱势??
第二,法律讲究平等,在面对纠纷的时候,都是平等的当事人。在这件事情上,失主的身份是什么,大妈的身份是什么,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都是平等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失主的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摔手机的大妈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
根据《物权法》,失主拥有对手机的一切权益。如大妈捡到手机拒不归还,就应当是涉嫌“非法占用”,按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失主完全有权利要求赔偿,而有关方面在查清事情缘由后,也有责任讲清法律的规定,组织协商赔偿事宜。
也就是说,不管谁是什么群体,法律的规定就摆在那里,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协商或者调解,才是正常的途径。
第三,如果大妈确实没有赔偿的能力,是否放弃赔偿要求,完全是失主的权利。但如果打麻雀是没有任何赔偿能力呢?我们说,又没有赔偿能力和该不该赔偿是两回事,并且,是否放弃索赔,权力完全在失主的手里。就像是住在微博中所表示的一样“了解到阿姨个人以及家庭的一些情况,我表示可以理解”。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要为失主点赞——这是一位善良的小姑娘!
但这与有关方面所谓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慎重考虑”没有任何关系!反之,如果小姑娘坚持要求赔偿,难道有关方面还能要求小姑娘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慎重考虑”放弃?
总之,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有关方面的一切措施,都是公平公正的,但在公告的措辞中,想要表达柔性的人文关怀,却反映出对法律基本精神的解读是不够的。
网友解答:手机门事件这颗子弹飞了几天,沸沸扬扬的舆论,早已把它演化成很难平息的公共事件。
所以,本人认为,这已不属于个人隐私的问题了。
不能以保护弱势群体个人隐私为由,对双方身份,处理结果遮遮掩掩。
你越不公开,人家越怀疑,甚至以为有何内幕。
人们最关心的是大妈行为这么恶劣,是否受到惩诫。
另外,人们还想了解她们的身份。当然,失主是个打工妹,这个大家已知道。大家就想知道,大妈是不是老师身份?
因为大妈让老师这个光荣称号无故躺枪,在网上掀起一番风雨。
有关部门应该在匿名双方单位、名字的情况下,适当公布双方身份,以及正确的处理结果。
因为这件有悖道德的事件已演化成公共事件,形成类似南京彭宇案的风向标事件。人们希望弱者得到保护,违法者受到惩诫,民众得到警示。
只有这样,社会道德才不会沦丧,拾金不昧的全统美德才得到延续。
我是西门迎风,请大家多多关注,也请大家就此发表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