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d写文网站 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性,我国应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不得因为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而拒绝将其作
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关于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性,我国应明确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不得因为数据电文是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类似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而拒绝将其作为证据。
在审查数据电文的证据能力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存储或传输数据电文的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3)识别发送者的方法;(4) 其他相关因素。
什么是数据电文?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通过邮件、数据电文等方式申报纳税或者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比如,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申报,通过财税国库银行系统纳税,节省了纳税人的纳税时间,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