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电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姓名:王守融 学号:20159112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电子商务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

电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姓名:王守融 学号:20159112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电子商务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曝光淘宝网正品率最低,引发阿里巴巴与国家工商总局之间一场“吵架”。不过,事情很快出现大转机。同日,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会见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张茅肯定了阿里巴巴在消费维权、净化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自律等方面做出的积极努力,同时也指出当前网络交易平台还存在一些问题,并强调要创新网络监管方式,建立沟通和互动机制,更好地规范和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马云也表示,阿里巴巴将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大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原有专业打假团队,加强日常线上巡查和抽检,与执法部门共同联手,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双方表示将加强沟通,共同探索网络市场管理模式,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一场硬碰硬的较量,最后以握手言和告终。

目前,国内电商尚处于侵权行为较为多发、惩治侵权较为不力的发展阶段,尚待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电商上市的软肋。据统计,去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但在这个庞大的数据背后,网店售卖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侵犯商标权商品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苛责网店店主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追究网店店主的侵权行为时,也不能忽略作为平台的电商企业所扮演的“姑息者”的角色。在以往的博弈中,电商企业总是以类似避风港原则等为自己辩解。称自身只提供空间平台,不负责内容审核,只在被告知侵权行为后被动处理侵权店主,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纵观阿里旗下的淘宝网和腾讯旗下的拍拍网等电商平台,其经营模式决定了电商企业在网上交易中的控制能力,它已经不仅仅是单纯提供技术,而是具备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功能,承担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是理所应当的。在具体做法上,一方面需要电商企业加大对相关知识产权内容事前审查的义务,建立电商平台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的长效机制,此谓之“防”;另一方面,应该看到部分网店店主涉嫌侵权很有可能是进货渠道链条太长导致,在惩罚的同时,如果能够通过电商企业的平台优势规范、整改网店,更可以协助网店获得合法的渠道资源,此谓之“治”。可以说,电商企业上市后的知识产权保护,路漫漫其修远兮,唯有防治结合方能助其挺立市场的潮头。

上面我们从实例中了解了电子商务行业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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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 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接下来,就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 。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复制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 的标记指令,通过URL 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国家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 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 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 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 和《专利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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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 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 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 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 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同时期的美国则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赴美上市的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非常高。早在阿里巴巴上市之初,记者就曾采访专家分析在美上市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专家指出,近年来,美国逐渐加强对在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监管,企业上市后更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否则将面临诉讼等风险。

在美国上市的电商该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建议,国内电商首先要完善电商平台的规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盗版与假货等问题予以严厉打击;其次要加大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相关组织的合作,包括加强对知识产权内容事前审查以及在运行过程中的监管。另外,电商还要主动加强与市场中相关行政机关的合作,建立一个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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